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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此同时,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因此,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正逐渐的完善,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在分析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寻找制约监管法律制度发展的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并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建议,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建言献策。

    关键词 证券市场 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

    作者简介:王凯迪,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29

    证券市场是我国资本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证券市场的不可预测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还存在诸多不足,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建设方面,应建立完善的、与现行的市场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从而促进证券是长的高效、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理论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定义方面,国内外的各学者的认知不同,当前,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是在国家证券管理机关以及相应的授权机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规范可流程,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市场的参与者、服务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引导、监督以及检查等活动。著名学者顾功耘认为,证券市场监管是国家证券管理机关以及相应的授权机构采用相应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的宏观调控的过程。还有学者认为,证券监管是指相应的监管部门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转的各个环节、整体流程进行相应的组织管理,从而维护证券产品及其相应服务的价格水平,同时达到降低证券市场运转成本的目标。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当市场经济发展过度的市场化的时,就会产生相应的产物,而证券市场就是基于此而产生的。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统一,因此,在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和立法上各不相同,但是,其指定立法的目标却是一致的,可以概括为三大类:第一,通过对交易和发行市场的监管,规范影响的流程,引导资金朝着良性的方向流动,保障资金的流动安全,从而实现产权的合理配置,最终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第二,对于系统风险的防范,由于证券市场运行不稳定、证券产品的投机性而造成的风险进行恰当处理和预防。第三,提升证券市场运转中产生信息的对称性,减少交易成本,提升各方面的竞争力,逐渐的打开内、外的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

    (一)第一阶段

    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在该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较为分散,且监管的主体较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国家恢复债券的发行,使得股票市场形成雏形。在国务院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了确立了证券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后,人民银行便相继的颁布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办法,从而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该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兼管,缺乏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使得证券市场的管理较为混乱。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上海和深圳分别成立了证券交易所,这对于两地的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第二阶段

    过渡阶段,该阶段证券市场由中央与地方各部门统一管理,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刺激下,国务院成立了证券委员会,并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办。《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先以法律的形式制定。该阶段,证券委员是证券市场的监督主管机构,证券委员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证券市场的运行进行统一的监管。在1997年8月,开始对上海和深圳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从而结束了两地政府对交易所的监管权。这在分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系的基础上,凸显了证监会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地位和主导作用,这也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三)第三阶段

    这一阶段是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和主要变化:第一,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监会“三定”计划,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业分开。《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和银行、信托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管理”,这是我国证券法确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第三,1998年12月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证券市场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表明国家确认了证券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这不仅消除了以往证券市场监管的缺陷,有利于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表明我国证券监管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首先,为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义上作为证券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其监督范围很大,但实际上它只是国务院的一个附属机构,其监督权和监督效力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其次,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制定自律管理制度,规定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職责。然而,目前证券行业协会在制定相关规定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独立监督权,这使得相关规定的实施过程更加困难,虚假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许多证券行业协会主要由政府人员负责,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些上市规则和处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证券行业协会的权力,使得证券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被忽视,缺乏针对性。最后,在监管主体的自我约束方面存在问题,监管主体是人,同样需要自制。

    (二)自律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自律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中,该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发挥,其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证券业协会的职能缺失,缺乏独立性,同时,政府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使得监管形同虚设,可操作性不强,对自律机构的地位、职责分工等没有清晰的说明,因此,导致自律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范无法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2)证券业协会的职权和职责监管不到位,证券业协会没有独立监管的能力,政府监管部门对协会的忽视,没有将其当做监管的辅助机构,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甚至将自律和他律混为一谈,对于协会成员的管理缺乏约束力,无法真正的树立权威性,使得协会无法依法自律。(3)不能正确的处理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协会至今的关系,协会无法体现会员的权益,不能有效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证券商,证券经营机构也没有正视作为自律机构的证券协会的职能。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证券法》中对证券协会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协会的行政处罚权,使得协会自律性管理缺失,权威性和有效性丧失。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严重。重要表现有: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或隐瞒事实,或夸大其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减少其负债和亏损:(2)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具体而言,一些上市公司总是有意或无意地通过借用和保护商业秘密来拖延和掩盖公司的资本投资方向、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利润构成。有些公司先在企业内部发布信息,然后再在企业外部发布信息:有些公司发布信息不是根据事件的实际进展情况,而是根据股票市场的演进需要。当股票市场处于萧条时,没有信息,当股票市场繁荣时,发布的信息是无穷无尽的,题材层出不穷,分成几块,使投资者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的不公平极大地鼓励了市场的投机行为。市场参与者不能以相同的成本获得相同的信息,这势必会降低证券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热情。

    四、优化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针对监管主体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于其地位低下,没有实际的监督管理实权,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无法发挥。基于此,应在法律层面做出硬性的要求,确定其独立性,赋予其监管的实际权力,然后,明确委员会的监管任务和独立监督的权利。政府层面,要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委员会的监管目标相区分,针对不合理的政府干预行为要及时的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来约束这一行为,这样才能在促进各部门的相互分工的基础上,保证证监会的法律权威,进一步加强其监管的独立性。最后,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监管。依法管理可以改变证监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终身雇佣制度,采取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提高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限制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促进证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增强自律监管的独立性

    加强自律组织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信息成本低、灵活性和敏感性,必须尊重和建立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1)自律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其作为国家与公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的作用。他们应该被赋予独立的地位和权力。证监会应当减少对法定监管机构的直接控制,把对自律监管机构的控制变为依法监管。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它完全独立于其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证监会民间自治组织能更好地发挥组织市场、管理市场的作用。(2)为了明确我国自律组织的产权,建议将其改制为公司制度,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其独立性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完善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充分的利用互联网的资源,建立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和标准的数据运行平台,从而完善现行的国家电子信息披露系统。优化信息的传播方式,在保证信息传播时效性和真实性的基础上,最大化的简化信息传播的流程,从而降低过多的中间环节对信息质量的影响,建立完善的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送渠道,保证各方面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并且加快信息披露法规的建设,逐步的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2)充分的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强化其对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监管功能,完善上市交易的规则,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同时,严格的审核上市申请,做好上市前后各方面的监督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进行及时、真实的披露,并且监督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除此之外,对于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五、结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使得证券市场为了适应经济转型发展的需求,其体制也在不断的变化。同时,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也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斷的更新。要想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应树立证券的市场监管理念,这也是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但是,证券市场的监管和发展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二者缺一不可,更不能将其作为两个对立面。只有妥善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的杜绝违法现象的产生,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定和健康运行,最大程度的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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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