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范文

    摘 要 随着“一带一路”投资规模的不断增长,沿线国家所涉及到的投资争端也日渐增多。现有的双边及多边条约已不能满足需求,因此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此种方式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并使东道国国情需求与投资者利益保障之间达到平衡,为“一带一路”区域经济的合作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

    作者简介:张驰,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50

    一、争端解决机制制定背景

    (一)一带一路投资发展现状

    自2013年9月习总书记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提出各国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至今,已有7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计划的构建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已经从双边投资协定转向了区域投资协定,这说明了作为确保”一带一路“倡议得以更好更快发展的”一带一路“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已与沿线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16年我国企业对沿线53个国家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这些投资多集中在能矿化工领域,项目投入资金规模大、运营周期长,投资风险较大。 然而在面对激增的投资规模和较高的投资风险时,却因没有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难以确保国际投资的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一些沿线国家由于经济结构的原因对于引进投资缺乏兴趣,导致其国内相关的政策并不稳定。例如2014年印尼政府宣布终止67项BIT,这严重打击了当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愿。2014年截至2016年底,全球共有562个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案件,近四成(210个)争端涉及沿线国家,目前急需制定穩定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二、对现行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部分解析

    随着国际投资热潮的兴起,各国为规范投资协议框架,解决投资争端而制定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为代表的多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仲裁机构的设立对“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即ICSID)

    1965年,世界银行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在华盛顿签署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并于1966年正式生效。该公约在第一条即规定了创建ICSID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常设机构。

    ICSID中仲裁机构与其他普通仲裁机构的差异在于其调整的对象主体分别为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争议,且该争议必须直接由投资产生。当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ICSID进行仲裁时便无法再通过东道国国内救济或其他国际性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端。 ICSID是目前国际上最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确定仲裁适用的准据法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选择,没有约定时优先使用东道国的法律进行仲裁;同时在投资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依据公平正义原则直接进行裁决而非依照具体法律规定,从而在东道国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中寻找到平衡点。

    2.ICSID的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一国,因而其裁决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避免了因国家政府的干预导致仲裁结果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以及对于投资东道国的不信任。

    3.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投资双方应严格执行ICSID的仲裁结果,其最终结果效率等同于各方本国法院的裁决效力,对不利于东道国的仲裁结果的执行具有约束力,有利于保护仲裁中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然而在实践中可以发现ICSID同样具有一定的缺陷。例如ICSID对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具有明显的偏袒倾向,在发达国家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争端中往往裁决投资者胜诉。这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在仲裁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渐渐失去了对ICSID仲裁结果的信心并逐渐降低向ICSID提交仲裁的比例。另一方面,ICSID规章里的裁决撤销制度的滥用也导致了ICSID裁决的终局性减弱,大大拖累了裁决的效率。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即NAFTA)

    NAFTA作为区域合作组织同样具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其下属的仲裁解决机制为自由贸易委员会和针对个案组建的临时仲裁专家组在投资双方河滩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处理投资争端。

    NAFTA不需要争议双方的合意即可开始仲裁程序,任一方将争议提交NAFTA后即可申请成立仲裁专家组,其后仲裁专家组在充分研究案件事实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出具一份报告书,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即可提交自由贸易委员会公开,报告一经公开后投资双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执行解决争端。NAFTA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在于没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而是由自由贸易委员会和针对案件临时组建的仲裁专家组进行处理。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

    1.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部分采用仲裁专家组出具报告书的形式。这种报告书仅规定了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这就导致了仲裁结果难以执行。

    2.NAFTA没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虽然可以根据个案形成更有效的专家组来处理争端的形式十分灵活且针对性强,但随着目前国际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投资争端不断增加,这种松散的体制必将难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争端案件。没有统一的仲裁机构对各专家组进行指导,则有概率产生一些相似的案件仅因调查组成员不同便导致仲裁结果产生巨大差异的现象。

    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机制的构建

    (一)仲裁机制构建的内容

    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设立一个普遍适用的仲裁机构非常重要。完善的仲裁机构有利于保证仲裁过程中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性,帮助投资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减去不必要的选择。在增加仲裁权威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仲裁过程的效率。

    1.仲裁机构的设立

    在仲裁机构的设立方面可以考虑将ICSID和NAFTA的仲裁模式相结合。我国可以考虑创建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其内部由统一的办事处和成员不固定的专家组组成。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生投资争议并提交仲裁机构时,先由仲裁机构中的办事处对案情进行简要分析,从仲裁机构中选择与案情没有利益关联的专家来组成临时的仲裁庭进行仲裁。这种模式与ICSID及NAFTA的最大差异在于其既吸收了NAFTA中专家仲裁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又具有统一的仲裁常设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该仲裁庭做出仲裁决定后出具的是仲裁裁决而非意见书,其裁决对投资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从而弥补了NAFTA中报告书在效力上的不足。

    2.仲裁程序的适用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BIT条款适用的仲裁机构中ICSID占比最多,其次是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可以看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对于ICSID的仲裁程序比较认可,因此一带一路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可以参考ICSID的模板:(1)仲裁机构仲裁的主体应该严格限定于投资产生的争端,并且由投资双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组建仲裁庭。(2)仲裁庭法律适用问题上應按照先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选择仲裁机构;在没有选择中在机构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同时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仲裁庭根据公平正义原则直接选择法律进行裁决。此举有利于平衡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与东道国自身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一带一路投资仲裁机构在程序上效仿ICSID仲裁庭有可能会产生类似于仲裁庭偏向发达国家投资者的情形,这种情况对于大量成员国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带一路计划中的仲裁机构来说尤为致命。因此,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在处理发达国家投资者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纠纷时应选择与投资双方没有利益冲突的仲裁专家,并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分别挑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来组建仲裁庭。同时应着重向专家组成员强调在仲裁过程中须秉承合理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再对案件作出裁决,尽可能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做到公平公正。

    2.仲裁机构的效率问题,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时需要制定适当的“用尽当地救济”的标准来加以限制。“用尽当地救济”是指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方相关权益有所侵害之后,投资者需要先考虑从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仅当用尽东道国当地的救济手段之后仍无法得到对自身损害的补偿之时才可以向国际机构和外国法院寻求救济。 一带一路地区中的投资亦应如此,即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优先考虑通过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救济,在一定期限内仍不能解决争端的才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既可以解决投资争端过多而仲裁员人手不足的问题,又可以免除投资者需要经过极其漫长的前置救济程序后才可以进行仲裁的情况,有利于避免投资者因畏难情绪而对投资仲裁产生抵触。

    四、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各国之间的投资往来也将日益增多。通过仲裁的方式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极大的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为区域内的投资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平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东道国自身发展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障,激发区域内的投资产业的蓬勃活力,从而推进“一带一路”计划的快速发展。

    注释:

    顾斐然.“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浙江大学.2016.

    庞超然.“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探析.中国国情国力.2017(11).

    王忠强.“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张若思.“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4).

    刘明萍.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云南大学.2016.

    张敏、朱雪燕.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7 ,30(1).

    于劲松.国际投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17.

    王贵国.国际投资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36.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19: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