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探讨 |
范文 | 摘 要 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一种形式,在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对实体权利有观点上的矛盾和争议时,需要采取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正当权利的维护。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处理流程较为繁多复杂,有可能在某一处理环节涉及到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侵害,这时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就要发挥它的特定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主要特征以及现阶段存在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救济 法律执行 作者简介:卢钰霖,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83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能够对原裁决结果提出申诉的重要途径,虽然该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相关人员的利益,但现阶段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维护利益的相关制度规定不够明确,整个异议之诉流程相对复杂,相关部门需要从制度完善方面进行一定的改革,对流程进行相应简化,加强执行异议之诉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促进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有效实施 。 一、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概述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就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有效解决相关争议,维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之诉是对当事人及案外人权利进行保护的有效制度,对司法救济流程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当合法诉讼遭到驳回或者出现争议时,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从而达到切实保护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的目的,整个诉讼过程相对比较严谨,各个环节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督,在诉讼结果上,法院将以严格的判决形式做出最终判断 。 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债务人或案外人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有偿还义务的人,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而不是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所有人,虽然案外人并不参与案件处理过程,但处理结果可能会对这些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债务人与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对相关人员进行执行救济,也就是说债务人与案外人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执行主体,由于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的主体并不包括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使法院对原裁决结果进行调整 。 (二)案外第三人应该在执行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如果对执行诉讼主张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力存有争议,可以向执行诉讼的法院提出意见,也就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执行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进而使得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更加严谨。但法律规定,案外第三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时间是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从诉讼正式执行开始直到执行结束,案外第三人均有权利对争议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并递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便进行下一步的裁决。 (三)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应该正当合理 当案外人认为在法院执行诉讼程序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案外人有权提出诉讼,并阐述相关诉讼理由,当理由正当充分时,法院会按照下一步程序作出判决,但如果理由存在争议或不够充分,相关部门将不会继续对诉讼过程进行处理并将后续过程告知案外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案外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上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上诉人需要阐述明确且正当的的诉讼理由,并且诉讼请求应与原来的裁定结果无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应保证诉讼理由的充分合理性 。 三、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缺陷 (一)缺乏对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足够保护 现阶段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在审查过程中的制度和流程还不够完善,虽然能够有效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诉讼审查过程中,相关执行员不会将审查过程和进度进行完全地公开,只是在法院内部由执行小组进行诉讼理由的评定,案外第三人也就不能及时追踪诉讼的审查结果,案外人的权利也就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另外执行救济的程序与监督审查的程序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相关人员容易将二者的作用和程序混在一起,不利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进行,目前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提供给第三人足够的权利保护。 (二)对债务人异议之诉规定不够明确 上文中提到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主要为债务人与案外第三人,该诉讼也是为了保护二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前期诉讼结果或诉讼过程存在异议或意见,相关人员有权按照正当合理的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当异议被驳回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对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对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规定不够明确,而且只有当案外人员首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债务人不满足裁定结果时,债务人才有权提出诉讼,对债务人的权益保障规定不明确。 (三)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过于繁多冗杂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对案外第三人的异议进行相关审查和处理,如果债务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还能提出诉讼,再由相关部门对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处理,整个异议审查过程相对比较复杂,审查工作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只有前期审查通过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整个诉讼执行持续时间较长,如果所有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案外人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会使得审查过程变得异常复杂,执行效率也就越低。 (四)再次审理程序在理论上比较困难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执行救济,对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及时修正,但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还会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审判监督的方式还不够明确。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由当事人申请再次审查程序、法院认为审查程序存在疏漏,从而主动提出进行再次审查,检察院也会介入到再审流程中,第一种方式的诉讼主体不包括案外人、法院在主观上也很少会主动要求再次审查,以简化工作流程,而检察院介入的审查方式案外人也不能参与,理论上再审存在困难。 四、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对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进行简化 上文中提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前置程序较为复杂,而且整个审查过程本身存在着缺陷,不能够保证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这样的做法不利于债务人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拖延了处置程序的进度,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前置审查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实施并没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相关部门应该适当对前置程序进行简化,增强程序的严谨性,或者将审查程序取消,由法院直接告知债务人与案外第三人相关的诉讼事项,并将异议之诉直接通知到债权人,将审查环节进行简化,节省了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二)将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分离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包括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这两个部分掺杂在一起,条理并不是特别清晰明确,而且在相关理论与实践上也存在着矛盾点,在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相关人员不能很好地将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相互分离,导致工作效率降低,而且容易达不到理想的诉讼效果。针对此现象,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将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相互分离,直接给予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使得第三人能够利用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进行持续监督 執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原判定结果进行更合理的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诉讼过程的严谨性,所以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诉讼结果监督的重要性,对诉讼结果提起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持续监督,完善诉讼结果监督的工作处置流程,对诉讼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并进一步简化再审条件,确保当事人拥有再审权利,并对再审过程进行严格把控,人民法院也应该根据裁决结果选择是否进行再审,检察院也应该认真行使抗诉权利。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对债务人的权益保护规定不够明确,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较为复杂,只能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才可以执行诉讼,实际生活中也很少出现债务人满足执行异议之诉条件的情况,这对债务人的权益维护是非常不利的,相关部门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进行调整,尽可能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外人来说,诉讼法中的规定也不够具体,相关法律村应该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能够有效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涉及当事人、案件外第三人等等,当相关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诉讼被驳回时,有权以正当理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阶段该制度在我国实施得还不够完善,前置程序和处置流程都比较复杂,且不利于二次裁定,所以应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简化处置流程,并对诉讼结果进行持续跟踪,逐渐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注释: 邓和军、罗娜.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刘宇晖、白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社科纵横.2018. 刘斌.涉未过户房屋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18. 乔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人民司法.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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