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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小学校园欺凌法律制度设计
范文

    摘 要 中小学校园欺凌作为中小学安全目前最主要的威胁之一 ,近些年来备受社会关注。而对其内涵的界定经历了从“意外”到“故意”的认识转变过程。作为校园暴力的一种类型,校园欺凌具有主观故意性、长期持续性、手段多样性等特征,且危害深远。因此,在传统刑法、民法、行政法对校园欺凌问题难以全面有效规制的基础上,应从教育法视角入手推动《校园安全法》出台,在其中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从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五个主体入手进行法律制度设计,以维护校园安全,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 校园欺凌 学校 安全 学生 教育

    作者简介:孙雨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53

    学校,特别是指中小学校,作为基础教育的实施主体,以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任务,常常被视为远离社会喧嚣的“象牙塔”。但也正因如此,在本应美好的校园中发生的欺凌事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会更为严重、持久。近些年来,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接踵发生,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更成为了社会难以忘怀的伤痛。2016年,校园欺凌专项课题调查组对全国29个县的104825名中小学生进行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学生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 。可以说,在如今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了威胁校园与学生安全的最突出问题之一。而确保校园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是新形势下教书育人的着眼点。总之,为了还学生一个美好安全的校园,法律应发挥其作用。

    一、校园欺凌的内涵界定

    (一)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

    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之前,首先要明确被规制对象的定义与范围——什么是“校园欺凌”?追溯过去,我国对与“校园欺凌”以及相关的概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的发展过程。最初,抑或是出于对行为主观恶性的认识不足,抑或是维持和谐社会的需要,在2016年之前,校园欺凌事件被统一称为“事故”。 发表于2001年《700名人大代表呼吁制定<校园安全法>》一文中尽管详尽地总结了90年代以来种种不同类型的校园暴力事件,但均将其认定为“事故”;后来,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第5条规定:“要注意化解个别师生间和学生间的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发伤害事故。”再后来,“校园暴力”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并被李克强总理在发言中引用;直到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校园欺凌”一词才第一次在正式文件被提及。这种变化折射出近些年来校园欺凌事件的严重程度与校园安全观念的进步。

    另外应明确,“校园欺凌”的内涵和大众更熟悉的“校园暴力”是有区别的。校园暴力,即“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加害人和被害人为分类标准,可以将校园暴力分为外侵型校园暴力、师源性校园暴力、伤师型校园暴力及校园欺凌。由此可见,校园欺凌是校园暴力的其中一种类型。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众的关注点不断深入,从最初关注外侵型校园暴力,到关注师源性校园暴力、伤师型校园暴力,再到现在最为关注校园欺凌。

    那么,什么是“校园欺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中赋予校园欺凌的定义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亦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在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发生的教师或者学生针对学生的持续性的心理性或者物理性攻击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受害者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

    (二)校园欺凌的特征与危害

    由上述两个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校园欺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发生地点是在校园以及校园的合理辐射区域;第二,发生在具有一定交往关系的学生和学生之间,不包括教師作为加害者的情况;第三,欺凌行为为故意行为,且往往具有长期持续性与对象固定性;第四,双方处于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地位、权力不平等;第五,欺凌手段多样,既包括直接伤害又包括间接伤害。

    校园欺凌无论是对加害者还是受害者的危害都极为深远、严重。就受害者而言,欺凌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使其长期处于恐惧、抑郁、痛苦、焦虑、沮丧的精神状态;而且受害者往往因惧怕欺凌而逃避校园生活,对其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干扰,有的受害者可能会罹患精神疾病甚至选择自杀。与此相对,加害者同样受害颇深,因为其欺凌行为可导致其形成潜在的暴力倾向。一项调查研究显示,曾实施欺凌行为的人成年后的犯罪率高于普通人约37%,诸如酗酒之类的个人问题也更为普遍。

    因此,将“校园欺凌”抽离出“校园暴力”的范畴而进行专门研究和法律设计,是当前保障中小学校园安全,呵护未成年人健康刻不容缓的必须。

    二、传统部门法中对校园欺凌的法律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欺凌的总体重视程度不足。在立法中,虽然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但并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门法,甚至没有在上述相关法律中的专门规定;在执法中,有关管理部门由于没有相应部门法或实施细则的指导,面对校园欺凌,普遍处置偏轻、应对不力,引起社会不满。总之,当前应对校园欺凌存在明显的法律缺位。

    (一)从刑法角度来讲,校园欺凌的刑事责任震慑不足

    中小学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目前《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已经让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于刑事追诉,而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只是在特定严重犯罪中才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刑事诉讼法》中也有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旨意而立,却客观上为部分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人欺凌者“助纣为虐”,这常常引起公众情绪的强烈不满。我们不得不承认,校园欺凌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性行为” 。

    (二)从民法角度来讲,传统民事侵权法对精神伤害的救济不足

    在传统侵权法中,对于损害的认定往往以客观的物理后果为主要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极为严格。但是如上所述,在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特殊环境下,无论是直接欺凌还是间接欺凌,往往对未成年人心理的伤害远远大于外在伤害,而且比起单纯的外在伤害来说更难以恢复和愈合。但由于这种心理伤害难以被人发觉和量化,欺凌的程度常常被低估,受害人更难以得到真正足够的民事赔偿,维权面临重重困难。

    (三)从行政法角度来讲,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的监管不足

    一个曾经的校园欺凌者曾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 校园欺凌发生在校园中,是学生之间的行为,本身也属于教育行政法管辖的范畴。但由于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严重性的认识不足,素质不高,又缺乏规范的约束,往往松懈了监管职责。同时,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长期以来被忽视,使得行政部门在校园欺凌中的长期不作为免于监督 。

    三、以校园安全专项法为核心的校园欺凌法律制度设计

    (一)传统部门法的内部优化有限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开端。基于上述部门法的缺憾的分析,相关责任主体应基于此改进传统部门法,以适应现代校园安全治理的形势。但其中有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是:是否应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欺凌犯罪的惩戒?

    的确,每每有未成年人恶霸登上新闻,公众舆论往往便有这样的呼声,司法实践中也不乏高调宣传严罚欺凌的倾向。例如,2016年11月 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在网上传播“女生遭同学围堵轮扇耳光视频”中的3名施暴女生分别判处 6-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当然,这3名学生都已经是完成刑事责任能力人了)。

    但是,笔者认为在治理校园欺凌中,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并非一个合理、现实的选择。首先,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关乎社会千千万万人利益的选择,外国法律制度的引进与融合也并非易事(大陆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其改变与否必然要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与社会发展的特点,必须慎重决定;退一步说,且不论“任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给社会带来怎么样的综合效应,即使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目前现实中存在的绝大多数校园欺凌的社会危害性仍不足以对其实施者处于刑事处罚。因此,我们不应将治理校园欺凌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刑法的威慑下。

    (二)《校园安全法》出台的意义与法律定位

    我认为除了在传统部门法对有关内容进行优化之外,最关键的还是出台一部立足于校园特殊环境的专门《校园安全法》,并在其中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专门规定校园欺凌相关问题,包括标准的认定到各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从对欺凌者的处罚与对受害者的保护等等。《校园安全法》的出台不仅是对现实中日益复杂的校园安全形势的适应,更是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方便审判实践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其出台具有必然性与重大意义,也是目前治理校园欺凌,维护校园安全最为理性、现实的做法。

    具体而言,《校园安全法》的定位应具有复合性,包括行政法、民法与刑法的不同内容,但最根本的定位仍然是教育法(核心还是以行政法为主)。毕竟,教育法的独特性不能被传统三大部门法所完全包含,以教育法角度进行校园欺凌法律规则也能发挥其独特作用。因此,在制定《校园安全法》时,应立足于校园安全实践,从教育法律关系入手,合理安排各方主体的权责,同时吸收借鉴外国先进教育法经验,共同服务于治理校园欺凌的目标。

    (三)《校园安全法》中校园欺凌部分的具体制度设计

    按照不同的主体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应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

    1.政府主体

    主持构建校园欺凌监测制度,与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搭建统一的校园安全工作機制,及时共享校园欺凌行为的频率、类型等;公安部门加强校园警察工作,为校园欺凌受害者提供可靠支持;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清除对青少年可能存在不良影响的场所等。

    2.学校主体

    作为《校园安全法》的直接负责主体,学校应建立完整的校园欺凌应急预案,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防范校园欺凌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积极预防校园欺凌,并对潜在危险学生进行及时的辅导教育,对欺凌者进行惩戒;设置预防校园欺凌的专岗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

    3.教师主体

    积极参与防治校园欺凌相关培训,指导学生识别和远离校园欺凌,早期介入潜在的校园欺凌行为,并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以及必要的惩戒;培育积极班级环境,弘扬团结、友爱氛围。

    4.学生主体

    对于一般学生,应主动接受相关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自身对欺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不实施欺凌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从身体和心理上主动抵制校园暴力的侵害;

    对于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应采取“宽容但不纵容”的态度,以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包括及时报告、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将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转入专门学校、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5.家长主体

    落实家长监护责任,避免放任不管,管教不当;注重家风建设,注重对孩子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四、结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校园欺凌与网络的结合备受关注,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舆论监督压力。对此,政府应直面挑战,及时发布相关欺凌事件的通报,做好舆情分析,把握好在公开警示公众和保护受害未成年人隐私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要防止因为网络新媒体传播而给受害者造成的二次伤害。

    总之,校园欺凌发生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深远,近些年来日渐成为一个中国社会避无可避的社会问题,更是中小学校园安全、稳定的严重威胁。《校园安全法》作为治理校园欺凌问题法律制度设计的核心,应专门规定对其进行规定,明确校园欺凌在校园安全问题中的地位,立足于校园欺凌的特点,从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这样一来,将有效牵动相关主体,合力编织一张大网,共同维护安全校园。

    注释:

    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1).第19页,第21-22页.

    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2).第44页.

    李爱.青少年校园欺凌现象探析.教学与管理.2016(1).第66页.

    姚建龙.校园暴力: 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第40页.

    刘文利、魏重政.面对校园欺凌,我们怎么做.人民教育.2016(11).第14页,第15页.

    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中国青年研究.2013(1).第24页.

    孙晓冰、柳海民.理性认知校园霸凌:从校园暴力到校园霸凌.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31).第28页.

    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東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第157页.

    参考文献:

    [1]韩一.校园暴力仍频,700名人大代表呼吁制定《校园安全法》.社会经纬.2001(5).

    [2]刘士国、刘彭冰.当前我国校园安全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家.2007(3).

    [3]任国友.治理校园安全事件的长效对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4).

    [4]金一斌、贺武华.新时期校园暴力的特点及其防控研究的若干思考.社会科学战线.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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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