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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研究
范文

    摘 要 在立法之前,必须要对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的评估和研究,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本论文以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为研究切入点,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评估机制 立法评估

    基金项目:山西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课题编号:2018B111。

    作者简介:张媛,太原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11

    在地方立法中,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必须要加强立法评估工作。在具体的立法评估中,主要包括三个环节的评估工作,即: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在地方立法评估中,立法前评估尤为重要,通过这一环节可对过度立法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遏制,以达到节约立法成本的目的,还可从源头上防止不良立法的出现。

    一、立法前评估

    在人大常委会议上,人大代表罗范淑芬在在代表上提出建议: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前,或者法律草案在实施之前,必须要相关的部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作为法律草案实施的依据。其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草案实施的可行性、实施能力、实施规划等。两年之后,为了对立法前评估进行深入的研究院,法治工作委员会派遣相关的工作人员,到立法前评估实施较为成熟的欧盟国家进行考察。并于同年在四川省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探索,让立法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 。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性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立法前评估制度。且对于立法前评估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具有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立法前评估工作,主要是指国家或者地方的立法机构在立法中,或者在法律草案实施之前,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方法,对法律实施后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以及法律法规内容中相关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机进行科学的评估;也有一部分学者在研究中人为,所谓的立法前评估工作,属于一种预先评估工作。主要是在法律法规实施之前,对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详细的评估。同时,还要对法律法规的成本,以及立法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科学的评估;还有学者将立法前评估等于通立法风险评估,主要是利用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法律草案在地方实施过程中, 存在的健全、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中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表现,并对立法实施后所带来的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结合分析的结果,作出理性的选择。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立法前评估主要是指相关的机构,在法律法规草案通过之前,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评估程序、评估标准,并采用统一的评估方法,对立法进行全方位的、科学的评估。且评估的内容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不仅要包括法律法规实施的目的、法律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以及实施之后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并将其结果作为立法机关进行决策的依据和参考。

    二、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研究

    在地方立法前,相关的机构必须要紧紧围绕立法的目的,以及当前的法律政策,结合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内容,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具体来说,其评估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评估目的

    通过地方立法前的评估,可为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更为全面、更为客观和充分的信息,确保立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過立方立法前评估,将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反应到法律内容中,进一步提升法律修改的质量,使得所制定得出的法律成为“良法”;通过地方立法前评估,实现了公开立法、民主立法,促进了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

    (二)评估主体

    在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的过程中,均是由相关的立法工作机构做到主导机关,其参与者不仅要包括堤防的政府部门,还应该包括与立法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以及第三方机构、相应的专家和学者等。在具体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的过程中,所有的参与机关,都必须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将评估的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第三方则根据所有的评估数据,给出相应的评估意见,并将其上交给立法前评估的主导机关。而主导机关则对所有上交的第三方评估意见进行汇总,出具立法前评估报告 。

    从根本上来说,地方立法前评估主体是由立法工作机构进行主导、多方参与的体系。而形成这种特殊的评估主体体系,则是从三方面进行考虑的:首先,只有开展多方参与评估工作,才能确保决策者获得全面、充分的评估信息;同时,受到评估时间、精力、经费保障等因素的影响,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进行评估的难度比较大,只能依靠立法工作机构主导这一工作;其次,在立法准备阶段,通过多方参与的评估方式,相关部门可获得大量的信息,并降低了评估活动的成本;最后,多方参与的评估主体,有效避免了立法过程中提案人的主观意识,进而使得立法内容更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

    (三)评估内容

    1.社会问题立法的界定

    界定立法项目是否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是立法前评估的首要内容。虽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并非是所有的社会问题均可以依靠法律这一手段进行调整。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社会问题是需要靠市场“无形的手”进行调整的,而不需要依靠法律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还有一些问题属于道德范围之内,而无法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此,在对社会问题进行立法之前,就必须要通过有效的立法前评估,对其进行正确的界定,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前评估在对社会问题界定的过程中,要确定其必须要针对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受到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优先序位,根据所针对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確定是否需要立法 。例如,湖南省为了加强对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力度,在2012年增加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并通过湖南省人大会议通过,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行。

    2.地方立法的可行性

    (1)合法性、协调性。地方立法中,立法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协调,直接决定了立法的质量。因此,在地方立法前评估中,必须要对立法内容进行评估,主要对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协调进行有效的评估。具体来说,在进行立法内容评估的时候,要注意两方面:

    一方面,确保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就地方立法而言,主要可分为实施性立法、创制性立法。尤其是对于实时性立法而言,地方在立法之前,上位法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立法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在立法的时候,如果上位法比较概括,地方则要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切实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上位法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如果上位法已经比较具体,且具有加强的可操作性,地方则无需进行实时性立法,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规定的现象;而对于创制性立法来说,有些事项无需国家做出明确的规定,地方可以先行制定相应的法规。在对其进行评估的时候,只要看其内容是否与之相关上位法的内容和原则是否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确保同位法之间的协调性。地方性立法前评估的而过程中,必须要对立法草案与同位法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看其是否不冲突,是否协调合理。例如,在制定《浑南生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中,必须要对其同位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考虑,在评估的过程中,如果该立法中的相关内容,已经在其他同位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则无需制定,浪费立法资源 。

    (2)地方立法的预期影响。在地方立法前评估中,立法的预期影响是其中主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对个人、企业和政府等行为主体所产生的影响;对经济、就业、物价、地方财政等社会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对健康、安全、收入分配等社会公正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等 。

    (四)评估标准

    地方立法评估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评估标准,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其具体评估标准如下所示:

    标准一:必要性。主要是评估法律是否与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上位法的宗旨和目的、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进行保持协调和衔接,还要对立法的时机是否适宜、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详细的评估。

    标准二:效率性。在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的过程中,必须要对立法的投入成本以及所获得经济产出进行评估。并评估法律制度是否获得了较大的而经济利益,且立法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配等是否合理,是否更加方便管理等。

    标准三:有效性。所谓的有效性,主要是在对地方立法前评估的过程中,对其实施的效果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进行评估。在具体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主要对影响立法达到预期目的的相关因素,如:社会条件、技术条件、资源支持、是否获得社会的认同等进行科学的评估。

    标准四:公平性。在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中,还必须要对其公平性给予足够的重视。所谓的公平性,主要是法规实施后,对其产生费用的公平性进行有效的评估 。

    (五)评估程序

    在具体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主体必须要依靠以下评估程序进行:

    1.启动程序

    在具体启动地方立法前评估的时候,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评估实施主体自行决定、监督机关审查决定。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在启动立方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时候,一般是由立法机关这一评估主体进行启动的。在启动评估程序的时候,启动的时间尤为重要,通常在立法项目进入立法程序之前。否则,一旦等到法律草案完成之后,在启动立法前评估程序,就会导致其评估性质发生改变,转变为“当行性”评估。

    2.实施程序

    其他国家在进行立法前评估的时候又,均是采用初步评估和正式评估两个程序。通常,所有的立法均要经过初步评估,而重要的立法则必须要同时经过两个程序。就我国而言,在当前立法前评估实施程序中,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即:评估主体先委托一定的评估机构,对立法进行定量评估分析;在量化的基础上,对评价指标进行重点分析、整体性的定性分析;结合上述两个步骤中的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结果,形成最终的评审意见,并出具评估报告。

    3.终结程序

    地方立法前评估实施程序完成之后,即进入到终结程序中。在终结程序中,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针对立法问题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并采用是足够的证据,对其可形成、成本和收益等问题进行陈述;二评估报告的形式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即问题、结石和解决方案;三是评估的结果效力。这种评估结果尚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仅是一种参与依据。

    综上所述,地方立法之前,通过有效的立法前评估机制,可为立法机关提供更为全面、客观的信息,确保了立法的可行、经济性和有效性,极大地提高了立法的质量。但就目前而言,立法前评估机制,我国尚在起步阶段,其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究、不断完善。

    注释:

    王方玉.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内涵与主体模式解析——基于对立法后评估的借鉴.西部法学评论.2018(6).111-121.

    沈建军,王京星,李雯瑶.提升地方立法机关立法能力的思考——以乐山市为视角.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20(5).88-94.

    高鑫. 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研究.华侨大学.2017.

    何盼盼.立法前评估机制研究.人大研究.2016(7).28-33.

    周怡萍.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人大研究.2014(8).32-42.

    廖燕萍.试析建构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必要性.法制博览.2016(19).

    罗嵘.地方立法前评估程序设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柳建启.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必要性——以广州市学生校外托管立法为例.政法学刊.2015(2).

    陈伟斌.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法治化问题与对策.政治与法律.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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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7: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