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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制度研究
范文

    摘 要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之难,是众所周知的。由于刑事再审启动之难,从而导致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难以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没有从刑事启动上去合理设置。由此,重构合理科学的刑事再审启动机制,从而解决再审启动难的问题,这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是完全有必要的。

    关键词 再审启动 司法纠错 抗訴 控辩平等 既判力

    作者简介:严骏,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12

    近年来,我国集中平反了一批重大的冤假错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江西乐平奸杀案等,彰显了中央司法纠错的决心。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一种“司法天然屏障”的作用,在重塑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也是功不可没的。

    纵观近年来平反的冤案,发现其有一个共性,就是从当事人申诉到翻案的时间跨度非常大。

    譬如,李锦莲故意杀人案从申诉到再审改判为无罪,历时近20年,而此案也是唯一一个由最高法院两次指令再审的案子;聂树斌案从其家属申诉到再审翻案也历时21年;陈满案从申诉到改判无罪,也是历时23年;呼格吉勒图案申诉历时18年;金哲宏案历时23年,……从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的再审改判平反来看,其时间跨度是非常之大的,为何要这么长的时间才能进入到再审程序?

    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现状

    毋庸置疑,当前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是本着“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基本原则的,但这种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是直接转化为“依法纠错”的。正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所言:“今后,在处理申诉、再审案件时,一般不提有错必纠,以免产生歧义和误解,但是审判工作必须贯彻‘依法纠错原则,这是有错必纠方针在司法程序中具体体现。”

    虽然我国刑事申诉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申诉案子均能进入再审程序。

    据有关部门调查,申诉信访案件最终能进入再审的比例仅为6.1%左右。从再审案件处理情况看,2003年至2007年再审案件改判率为32.99%,发回重审率为6.95%,驳回起诉率为1.58%,三者总比例为41.52%。

    纵使我国刑诉法对刑事申诉的主体、理由和管辖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对于申诉的受理审查处理、期限次数等程序性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无理申诉、重复申诉、多门申诉的现象。

    这就是当下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大致缩影:申诉的刑事案子数量比较大,但是真正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却是极少数,而再审改判的概率仅为再审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究其原因,不外就是进入再审程序的“通道”非常难走,这也凸显了当下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在启动设置上存在着的不足。

    二、限定启动主体而导致再审启动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裁判确实有错的,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启动再审的主体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当前,在我国,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原判法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是可以完全启动再审程序的。这种由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多见。同时,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中立性也是有待商榷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本着“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司法纠错的一个有效机制,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往往忽视了法的既判力。法的既判力则要求依照合法正当程序完成的生效裁判应具有稳定的效力,不可轻易变动。

    当前,在我国原审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是可以启动刑事再审的,虽说其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概率比较低,但是这种启动方式还是有违诉讼基本原则的,也违背了法的安定性,由此,法院作为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主体资格应当取消。

    另外,检察院也是一个启动刑事再审的主体。检察院作为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情形。第一,最高检察院对于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做出了错误的裁判,可以向最高法院直接提出抗诉;第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也是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的。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对此,检察院依照合法程序向法院就相关的判决、裁定而提出的抗诉,法院必须接受,并且启动刑事再审程序。

    从控辩平等原则来看,检察机关抗诉就必然引起再审,而原審被告人在申诉之后,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仅从这一点来说,这对于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有失偏颇的。但是在刑事再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作为控诉方的角色,它只是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确实有错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后,必然导致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审理。这样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合法的惩罚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而且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地看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严格依照法律办案的。

    从国外刑事再审程序来看,比如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刑事再审程序被定义为仅仅为事实错误提起的再审程序,为法律错误而提起的再审则专门设置了宪法申诉制度和人权申诉制度。在再审程序的类型方面,德国明确以被告人的利益为中心划分了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到底是如何规定呢?在美国,无罪裁判一经做出,立即生效无需等待上诉期。对于无罪的判决,绝对不允许有任何理由任何主体提起申诉或上诉。而有罪判决必须经过上诉期或一切救济手段用尽以后才能发生效力。

    三、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路径

    上文提到,法院作为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值得商榷,应当保留检察院的抗诉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同时应消弱检察院提起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的特权,同时增加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这样,法院在程序上就能做到居中裁判,而当事人和检察院则都是提起再审程序的平等主体。

    其实,如果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不免会形成“控审合一”的现象,即使法院的中立的,给外界的感觉也是法院有一定的倾向性。废除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主体资格,这也是保证法院居中、公正裁判的前提之一。

    为保证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在申请再审方面的权力是平等的,法院只能居中审查和裁判,而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必然导致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特权,应当给予取消。

    事实上,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只有法院和检察院,而当事人并不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基于此,陈光中教授认为:“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法院不得主动提起。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若检察院没有抗诉或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请求的,法院可以主动提起。”

    为了避免自我纠错的困境,或法外因素的干预,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应当尽量避免由原审法院来主动启动。同时,可以考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发起,并且在启动刑事再审审查之前,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是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再审应当坚决制止和撤销。

    对于刑事再审,应当按照控辩平等的诉讼原则,将当事人的申诉权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等同视之,二者诉讼权利平等。对再审抗诉问题,法院必须依程序审查,符合再审法定情形的,才能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与当事人申诉审查一样。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73 条〔20〕明确规定,申诉通常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这也是导致刑事再审启动难上加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一旦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如果启动再审,那么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许就有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法院和法官的考评或许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如果情节严重,法官还可能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因而由原审法院再审,必然导致原审法院、法官为防止承担不利后果,而尽量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尽量维持原判,甚至千方百计阻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阻止推翻原判。

    由此,从根本上来说,应当废除生效判决由终审法院审查的相关规定,而由更高一级或指令异地同级别或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申诉审查,或许这可以说是解决我国刑事再审启动难的一个途径。

    原审法院作为主动启动再审,无异于自己发现错误而自行纠错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原审法院是尽量避免自己作出而且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上文提到一个是考虑到错案追究责任制,还一个是考虑到法院或法官的绩效考核的考量,甚至有的法院领导,不惜一切代价阻止再审程序的启动,因为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一个就是政绩和面子工程的问题。

    刑事案子再审启动难的问题,这里面不光是牵涉到启动的问题,还一个就是国家赔偿的问题。如果刑事案子再审改判为无罪,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从目前平反的一些列冤案错案来看,赔偿的责任还是由国家来承担,比如聂树斌案、胡格吉勒图案等,但是如果往后,国家在赔偿责任方面制度健全了,赔偿的责任应该要落到产生冤假错案的责任人的头上。

    当然,有学者认为,并不全盘否定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可以启动,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则完全限制。从保护人权等方面而言,无疑这是比较好的选择,可关键是,怎么来审查到底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呢?一般而言,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其控辩双方往往又站在一个平台进行“对抗”,除非设置一个新的限制加刑原则,就比如再审不加刑原则。

    综上,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启动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不足,应当从规定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等方面入手进行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托克维尔著.董国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沈德咏主编.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光中主编.刑事再审程序与人权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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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卞建林、桂梦美.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困境与出路.法学.2016(4).

    [9]陈永生、邵聪.冤案难以纠正的制度反思——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重点的分析.比较法研究.2018(4).

    [10]孙长永.再审不加刑原则刍议.现代法学.1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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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6: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