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学生的网络欺凌及以法律规制为中心的惩治建议 |
范文 | 摘 要 中学生日常生活触网频率的提高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比如网络欺凌。文章主要从中学生网络欺凌的现状、特征、成因等方面进行梳理,以便了解中学生网络欺凌的基本状况和发生机制,并尝试提出以法律规制为中心的惩治建议,倡导建立科学的综合治理体系,更好地促进中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中学生 网络欺凌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预防惩治中小学校园欺凌实证调查与法律对策研究——以四川省、江苏省部分地区为例”(No.2017-103)。 作者简介:彭芃,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18 互联网已触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2018年上半年新增网民2968万人,较2017年末增长3.8%;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在互联网时代,触网的地方都可能发生网络欺凌。所谓网络欺凌,是指个体或群体通过各种电子设备对他人或群体故意实施的持续性伤害行为。网络欺凌可以分为直接网络欺凌和间接网络欺凌两类。直接网络欺凌发生在网络欺凌者和受害者之间,涉及言语欺凌和关系欺凌;间接网络欺凌是欺凌者把受害者的相关信息公布出来让其他人得知,涉及权益欺凌。有研究发现,体验过网络欺凌的中学生比例在10%~40%之间。中学生是网络欺凌问题的高发群体,并且与中学阶段的自杀行为密切相关。可以说中学生网络欺凌问题日益严峻。西方国家关于对抗中学生网络欺凌的宣传、教育、立法活动已然兴起。而在我国,虽然学术界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但相关研究还较为欠缺,未成体系,尤其从法学角度提出相应建议还比较少。文章主要从中学生网络欺凌的现状、特征、成因等方面进行梳理,并基于对苏州市、镇江市、成都市、重庆市四所中学614名中学生网络欺凌的调查情况,尝试提出针对中学生网络欺凌问题的以法律规制为中心的惩治建议,从而在了解我国中学生网络欺凌的基本状况和发生机制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一、中学生网络欺凌的现状 (一)中学生网络欺凌具有普遍性 手机在我国中学生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中学生上网时长不断增加,触网内容更加多样。相较于成年人,缺乏甄别能力的中学生更易于成为网络欺凌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中学生更易于成为网络欺凌受害者。有研究发现,大约18%的欧洲青少年遭受网络欺凌的困扰,欧盟各国青少年遭受网络欺凌的比率在10%~52%之间;在中国大陆,34.84%的高中生曾经通过网络欺凌过他人,56.88%的高中生曾经遭受过他人网络欺凌。在笔者的调查中,有56.7%的中学生遭受过校园网络欺凌行为,37.1%的中学生实施过网络欺凌行为。可以看出网络欺凌行为在中学生身上普遍存在,既存在着基数庞大的网络欺凌者,也存在着大量的网络欺凌受害者。 (二)中学生网络欺凌行为存在性别差异 有研究发现,女生不仅受到网络欺凌的总次数比男生多,而且她们经受的各种欺凌方式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比例也明显高于男生。但相比男性被欺凌者,女性受害者通常更倾向于将遭受网络欺凌的事实告诉长辈。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学生网络欺凌行为性别差异的研究普遍表明男生比女生更可能实施网络欺凌,而女生比男生更可能遭到网络欺凌。笔者调查中有着相同发现,女生遭受网络欺凌的可能性更大,并以社交平台上的孤立、排挤为主。我国男中学生更可能成为网络欺凌实施者可能与其道德判断能力发展水平有关。 (三)中学生网络欺凌行为存在年龄差异 有研究发现,年级与网络欺凌行为之间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即在八年级时网络欺凌发生率达到顶峰。在笔者的调查中,高一学生报告受到网络欺凌的比例较高,达到96.2%;而高二年级的网络欺凌现象有所改善,21.5%的学生都未曾经历过网络欺凌;高三年级中未经历过网络欺凌的学生比重再次提升,达到了24%。总体而言,随着年级增长,高中生的网络欺凌现象逐步改善。 二、中学生网络欺凌的特征 (一)匿名性 网络欺凌是一种间接欺凌行为,而并非现实生活中面对面发生的欺凌。个体在虚拟网络世界中认知到自身的欺凌行为不会被曝光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各类去个性化行为,即在匿名情景中说出做出在实际生活中从不敢说或做的事情。由于匿名性,网络欺凌比传统欺凌更具吸引力。首先,匿名性使得欺凌对象可能是欺凌者不认识的人;其次,匿名性使得欺凌者可以很容易地创造一个虚假身份,从而减少被抓住的几率;最后,匿名性使得欺凌者可以在隐藏身份的同时来观察欺凌的效果。匿名性会加剧网络欺凌的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去抑制效应:首先,匿名性会减少对受害者感受的关注,即使欺凌者认识受害者也是如此;其次,由于網络欺凌者不能看到受害者的即时反应,导致其不关心后果和减少抑制;最后,匿名使欺凌者变成了“社会自我”,并抛弃了“私人自我”,从而无视责任和社会规范。 (二)复杂性 网络欺凌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欺凌的发生方式远比传统欺凌多样复杂。传统欺凌的发生方式一般为面对面的欺凌,主要通过言语、身体或关系的方式故意伤害个体或群体。而网络欺凌的发生方式包括语音、文字、视频等。二是网络欺凌的发生场景远比传统欺凌多样复杂。中学生网络欺凌的发生场景包括即时通讯、网络游戏、交流平台等,而中学生传统欺凌发生场景主要是学校。三是网络欺凌的实施手段远比传统欺凌多样复杂。网络欺凌行为主要有六种形式:激怒,如回帖互怼;骚扰,如垃圾邮件;人肉搜索,即未经他人允许而擅自挖掘个人隐私并在网上肆意传播的行为;排斥,如踢出微信群;冒充,即假冒被冒充者本人在网上传播非适宜性信息;威胁,即通过网络途径恐吓他人的行为。而传统欺凌一般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和关系欺凌三种类型。 (三)弥漫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在线流动人数基数庞大。网络欺凌事件的潜在旁观者数量远多于传统欺凌事件,潜在可能参与者数量也远多于传统欺凌事件,致使更多的个体或群体参与到网络欺凌事件中来,具有弥漫性的效果。 (四)不可控性 网络欺凌事件的潜在旁观者和参与者均远多于传统欺凌事件,人数不可控。另外,由于网络媒介的超越时间与空间限制的特性,致使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是由欺凌者发起,但网络欺凌事件的严重程度与危及范围均是不可控的,受欺凌者本身受到的伤害也是不可控的。 三、中学生网络欺凌的成因 (一)家庭因素 有研究发现,不良的亲子关系以及亲子互动会增加网络欺凌的发生概率,而具备良好家庭关系的中学生则更少出现网络欺凌行为,所以应给予较差家庭关系的中学生更多的关注。笔者调查了中学生的家庭关系对网络欺凌发生的影响,发现与家人每天有交流的中学生实施或遭受网络欺凌的概率仅为与家人鲜少交流的中学生的三分之一。一般研究認为,权威型教养方式与网络欺凌行为呈显著负相关,权威型父母更多地规范中学生的上网行为,监督与制约上网时间与浏览内容,对上网不当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使中学生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率更低。在父母对中学生上网的限制程度与接触网络欺凌的关系方面,笔者发现上网时间限制在1小时以内的中学生经历网络欺凌的比重低,仅占28%;而上网23小时的中学生经历网络欺凌的比例大幅提升,达到42%;父母管制宽松,上网5小时以上的同学,经历网络欺凌的比例为46%。总体而言,上网限制与中学生是否经历网络欺凌有较大联系,因此有效控制上网时间和网络环境不失为解决中学生网络欺凌的良策。 在家庭经济因素上,有研究发现经济条件较差家庭的学生相比于较好经济条件家庭的学生更多地发生网络欺凌行为。笔者的调查也显示中学生接触网络欺凌的可能性与家庭经济水平呈反比。在家庭条件非常好到家庭收入能维持基本开销的区间内,实施或遭受网络欺凌的人员比例随着家庭经济水平的降低而升高。同时,从整体而言,家庭收入与寻求他人帮助的倾向呈正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越好的学生在遭受欺凌时向其他同学、老师、家长寻求的比重也越大。 除此之外,笔者从父母受教育水平与中学生网络欺凌发生的关联性角度进行调查,发现父母的受教育水平与网络欺凌现象呈负相关,即父母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中学生实施或者遭受、接触网络欺凌的可能性都会更小,其中母亲受教育水平对孩子实施或遭受网络欺凌的影响更大。父母受教育水平还会影响中学生遭受校园网络欺凌时的处理方式。父亲受教育水平为初中以下学历的中学生大部分倾向于独自一人默默忍受(63%);在面对他人遭受网络欺凌时,父亲不识字的学生选择尽量远离或一起实施欺凌的比例较大(33%)。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父亲的文化水平会影响孩子的心理交流和寻求帮助的欲望。而母亲受教育水平越高,受欺凌学生主动去寻求帮助的比重越低,越倾向于自己处理欺凌行为。调查还发现,在他人受到网络欺凌的场合中,母亲受教育水平越高,学生越倾向于提供帮助或者报告老师、家长。 (二)学校因素 有研究表明,同伴支持与网络欺凌行为呈显著负相关,即越多的同伴友谊与同伴支持会减少网络欺凌行为。笔者调查发现,遭受校园网络欺凌的中学生比例与其朋友数量成反比,这说明同伴群体的选择在网络欺凌预防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鼓励适当交友能够促进校园欺凌的管制,从这一点而言,家校要联合力量给予学生充分的外部精神支持,同时加强学生道德思想建设和学生关系的监管。另外,良好的校园氛围有利于促进班级团结和群体友好,可以有效地减少网络欺凌行为。 (三)社会因素 社会上充斥着各种不良的文化,而中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同时模仿能力和对成人教导的逆反心理又比较强,导致他们会模仿影视作品或网络游戏中的各种欺凌行为和暴力语言,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欺凌他人。 同时,有关中学生网络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17年12月,我国教育、公安、民政、妇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天津、广东、福建、吉林等多个省市出台校园欺凌治理细则,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进一步细分,并明确了惩戒和治理措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在2016年送审稿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制定研究。201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这都可以看出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校园欺凌的重视,相关法律和治理方案的出台能够在规范层面上为中学生网络欺凌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程度的帮助。但目前的困境是网络欺凌不同于传统校园欺凌,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仍不够充分,认定标准也没有得到统一,且当前欺凌防治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层次与效力比较低,反校园欺凌或网络欺凌的专法并未制定,使得许多中学生网络欺凌行为无法可依,施暴者得不到有效的惩治与教育,行为人责任难以追究,增加了催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和反社会的安全隐患。 四、针对中学生网络欺凌问题的以法律规制为中心的惩治建议 网络欺凌事件层出不穷,制定相关措施以便有效地预防与制止网络欺凌事件已是刻不容缓。在家庭、学校、社会多层次多角度的主体基础上,以预防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有效治理网络欺凌。 (一)突出家庭在中学生反网络欺凌中的支撑作用 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关爱保护和教育引导孩子方面起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父母的经济状况、教养方式、亲子关系、互动模式等对于中学生网络欺凌行为和被欺凌状况有着重要影响。父母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积极为中学生文明健康上网起榜样作用;同时父母也要留意中学生的上网内容与上网时长,严格监督中学生的上网行为。另外,父母要及时与中学生沟通社交状况与学习问题,建立良性循环的亲子互动模式,主动教导中学生文明健康上网。父母应该以民主的方式让中学生在上网中体验生活的乐趣,以权威的方式让中学生明白上网时的规则与底线,让家庭成为预防网络欺凌的重要支撑和第一道防线。完善家庭层面的立法措施,借助家长对于网络欺凌行为的影响力,有利于欺凌现象的有效抑制。首先,欺凌者家长需对子女的欺凌行为负责,这种责任主要体现于三方面。第一,家长需对子女欺凌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明确强制家庭教育责任。家长需对其家庭教育不足或者不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此类家长接受适当的惩罚措施。第三,强制亲职教育。亲职教育可为家长提供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致力于预防欺凌的发生。我国法律在亲职教育上还没有相应规定,我国可以参考国外强制性规范,要求子女发生欺凌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家长必须接受教育,给予必要处罚。其次,针对被欺凌者的家长,留意孩子可能遭遇网络欺凌的表现,如情绪或行为出现异常,突然表现出不愿上网或者逗留在网络不愿回归现实,采取措施对子女实施积极保护,加强沟通交流,以促进子女恢复到正常状态。与此同时,各家长可以同学校联合,建立家委会等类似组织,在保障子女隐私与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密切关注子女现状,预防欺凌的发生;若遇欺凌事件,能够从学校和家庭两个层面予以管制。网络欺凌与现实校园欺凌极易相互转化,因此要在现实和虚拟世界都切实关注青少年问题,而家长作为子女最信赖最亲密的人员之一,相较他人更容易接触到子女的真实状况,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实施相应的措施。 (二)明确学校在中学生反网络欺凌中的责任 11部门共同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指出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学生欺凌事件线索后,应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该《方案》坚持教育为主,就是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人、挽救人的积极作用,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開展心理辅导和批评教育;坚持惩罚为辅的原则,就是要秉承“宽容而不纵容”的思想,对情节恶劣的学生欺凌事件,区别不同情况,坚决进行依法处置,决不姑息迁就。这也为学校处理中学生网络欺凌问题指明了方向。 但是惩戒校园欺凌的一般规定在落实到中学生网络欺凌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由于网络具有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点,因此校内与校外欺凌行为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法明确学校承担监管过失责任的范围,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第一,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认定学校存在监管过错的条件;第二,法律没有明确学校应管理的侵权信息的范围;第三,学校对网络欺凌行为的监管范围应根据其管理权限和能力而定,对于校内和校外的欺凌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学校什么时间地理范围内应承担监管责任,法律都没有相应规定。为此,我们认为保持针对一般校园欺凌的侵权责任的原则性内容,学校还应对发生在校内、毗邻校区的周边辐射地区,以及学校组织或支持的活动中的网络欺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欺凌者举证困难的情况,学校有义务加以辅助。除此以外,注重保护学生的言论自由权,防止学校责任的泛化。与此同时,我国需加强学校对欺凌行为的监管责任和网络安全教育责任。应将学校的监管措施加入强制性规范,设立专门的学校机构,明确监管责任,以此有效减少网络欺凌的发生频率。另外,除了监管责任,法律、法规还应要求学校必须与家庭联合承担对中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的责任,以此来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三)营造反网络欺凌的社会氛围 我国可以效仿英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每年举行的反网络欺凌周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基本的网络欺凌相关知识;可以充分动员社区社工、学校社工的力量来矫正网络欺凌者的不当行为;动员社会组织积极举办各类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017年10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则网络欺凌指导文件《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欺凌指南30条》,率先明确规定了学生、家长、学校与社会四方在预防网络欺凌中的主体责任,为预防网络欺凌与治理网络欺凌提供了明确路径,打造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欺凌的多重保障体系。但上海市的《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欺凌指南30条》是指导性文件,政府也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络欺凌的内涵、边界与刑事责任,避免法律处于无法惩罚网络欺凌者的尴尬境地。政府也应该明确规定网络内容服务商在预防网络欺凌中的责任,网络内容服务商应该处于反击网络欺凌的第一线,严格筛选网络内容,净化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适龄适宜的优质内容。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信息交流的初始环节,其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能力来阻止侵权信息进入相关平台和传播,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须对于发布在其平台或者载体上的信息承担适当的注意和管理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进行了一定的强制要求,但它们仅为一些框架要求,无法起到实际的惩治效果。与此同时,这些规定普遍适用,对于青少年网络欺凌缺乏针对性,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为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规定,加强中学生的信息保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方面措施。第一,立法确定网络实名制并督促各信息交互平台尽快实施。主体的身份信息并不通过前台直接显示,依托网络服务商后台进行登记备案,只有当行为涉嫌违法侵权时,相关人员才有权利进行查阅。如此一来,网络服务提供商就能尽快追踪不法行为以及行为人,对其侵权言论等内容进行删除等处理,与此同时,也便于有关机关进行调查。但是,以上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合理合法,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立法促进完善各平台的举报程序。目前各平台举报不良信息的方式各有不同。以新浪微博为例,其举报方式是将人身攻击、不实信息、垃圾营销等理由汇总到同一板块供人们选择,根据举报人数,由后台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删帖等操作,其程序周期较长。在此,笔者建议应立法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举报程序,统一程序框架,并给予各平台一定的自主权,根据平台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举报程序。 总之,应对中学生网络欺凌问题,要加强家庭、学校、政府的三位一体集中管理的联合机制,建立科学的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校园欺凌的集中立法,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并针对中学生网络欺凌制定相关规定,配合其他部门法,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建立起具体的处理机制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内部的衔接及与司法的协调工作,处理好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与司法救济手段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冯帮、李璇. 我国近十年校园欺凌问题研究述评. 上海教育科研.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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