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论老年人的刑事责任 |
范文 | 摘 要 青少年以14为入罪年龄,14至18岁之间则为相对刑事责任,仅仅对八种重罪负责。而在一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国度,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以75为分界线,承担绝对的刑事责任以及在绝对的刑事责任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现代化社会,老年人的犯罪比例上涨的同时老年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刑法条文的支持。因此,本文以刑事责任年龄为视角,浅论老年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老年人 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 绝对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李临溪,吉首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刑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25 一、老年人刑事责任宽松理念上的必要性 (一)老年人刑事责任宽松的必要性 青少年在14至16周岁之间负相对刑事责任。仅仅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十四周岁的青少年无疑是受到刑法最优待遇的第一批次。而后,相对比老年人犯罪,刑法规定: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老年人这一普遍弱势的群体相比较青少年这一群体显然没有得到刑法更多的关注。 刑事责任这一责任的出台,无非是为了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而相对刑事责任在如今的刑法设定中将其主要的关注和保护对象定位为青少年群体。青少年由于其认知的相对薄弱以及自控能力的不足成为了刑法所保护的重点对象,而作为同样弱势的老年群体,在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中,老年痴呆症的犯病比例为总人口的百分之五,而在80岁之后,老年痴呆的犯病比例为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之间,这一数字触目惊心。同样的弱势群体,无论是绝对刑事责任或者相对刑事责任未免有失公允。 因此,本文拟将老年人的出罪年龄定位为90周岁,而在如今刑法所确定的75周岁与90周岁之间定位为相对刑事责任区间。在75周岁至90周岁这一区间,老年人将仅仅对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负刑责的八种罪名以及具有相当性的犯罪负刑法上的法律责任。而出于青少年的自控以及认知能力的有限,相对比老年人而言,老年人应当在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区间担负更多的定罪的条文。 (二)老年人刑事责任宽松设定的必要性 1.人口老龄化社会中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保护社会的最大弱势群体-老年人的社会权利。而刑法则是最应该体现其对于老年人的关怀的法律之一。随着“以人为本”观念的深入人心,社會经济的发展,体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层面应当得到不断的扩展与深化,道德观念是在不断的进化,而最能体现道德层次的法律法规不外乎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新中国建立以来,无数前辈前仆后继,投身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之中,而如今,根据最新的人口调研显示,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占据社会的多数,而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应当在此刻得到修正,应当有体现出呵护老年人法律法规的出现。而根据当前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自我控制以及认知功能是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考量因素。依据当前医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则显示:人体的自我控制功能以及认知能力以抛物线的形式贯穿人的一生,最低谷的是年幼以及老年,老年人的自我控制以及认知功能在不断的减弱。因此,从自我控制以及认知的角度出发,老年人也应当具备控制与认知低谷期的法律优待。 2.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传承以及吸收儒家思想,将“以民为本”载入了法律当中。最早的关于老年人出罪的法律规定来源于西周《礼记·曲礼上》:“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而历代君王将此规定一路沿袭,区别不过是在对于出罪年龄的不同解释罢了。纵观古今,再谈中外,外国关于老年人的出罪年龄的设计依旧加入了法律大家庭。最为突出的是为《荷兰刑法典》以及《墨西哥刑法典》,其中有法条明确规定: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承担刑罚。而两部刑法典中法条的法理学依据依旧是如上所述,老年人的自我控制以及认知能力以及在不断衰减,理所应当得到与青少年相类似的法律优待。而另一个立法的因素则是恢复国力以及保持国民的信心。而现如今,在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不停的深入发展以及与国情相呼应的今天,“以人为本”的地位不断提升,历史留给我们的遗产应当到了继承并发展的时刻。 14岁以下青年不负刑事责任,享有绝对的刑事责任。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而设定的符合社会基本情况的规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离不开青少年的茁壮成长,可是同样也离不开老年人的老有所依。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倾斜,还应当有法律层面的宽容。75岁以上的老人现如今所享有的刑法的特殊对待不过是在量刑方面的些许宽容,而定罪方面与青少年相比较而言无疑是相差了十万八千里。青少年在未满十四岁以前所有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统统被刑法默认为少年人的无知以及懵懂,而社会成员同样对此抱有相当程度的宽容,完完全全的原谅并且赦免了青少年的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老年人则不然,正如前文所提起的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仅仅在量刑方面享有稍许关照,可是对于我们一个老年化日益严重,老年人口犯罪比例在随着基数的扩大的同时不仅仅没有降低比例反而在不断的上升的一个过程中,对于老年人的宽容制度的出台已经是势在必行。 二、老年人刑事责任宽松区间设定的可行性 (一)观念上的可行性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尊老爱幼的观念深入人心。老年人作为社会建设的先驱者,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奉献了毕生的心血,社会的前进离不开先辈们的艰难困苦,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老年人理所应当的应该受到刑法的优待,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而从社会学的另一角度出发,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健康发展关乎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判断一个家庭是否健康的依据无非在于两个字:希望,幼儿是家庭未来的希望,反观老人则是每一个正常家庭的未来。当人与人结合组建家庭的同时,家庭的社会意义已然不再是仅仅与个体有关,它是社会的一部分,它是国家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石,它代表着又一成熟个体的出现,它将和社会共同发展以及进步。从这个角度探讨老年人是否应当得到法律优待简直是愚蠢,无论从哪个角度探讨,科学意义、社会价值、医学鉴定,老年人应当拥有一个法律特殊对待的区间,类似少年,仅对几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施的可能性 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然后公安机关立案介入调查,侦查阶段,起诉甚至审判阶段,老年人罪犯所接受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或者直接关押在看守所内,这一系列强制措施带来的是司法资源的极度增大。对比一个年轻、强壮的罪犯而言,一个年老、体弱的罪犯明显会耗费更为巨大的司法资源。谈论实践的可行性时逃不开的就是对于老年人犯罪性质的鉴定,依据西欧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研究显示:老年人犯罪可以定性为“弱的犯罪”。何为“弱的犯罪”,相对正常犯罪而言,其社会危害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仅有个别较为严肃的犯罪性质的罪名。而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的法理学依据无非是国家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上定义的“犯罪”更是严重侵犯法益,试问一个老年人,若是侵犯的社会法益以及个人法益较为轻微,勉强达到《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规定,而又无刑法上的优待,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无法起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具体实施 (一)绝对刑事责任的設定 本文拟讨论并且粗略的在老年人的宽容制度下设定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宽松且以保护老年人正当且合法的权利为目标的制度--老年人应当享有出罪的权利--绝对刑事责任的享有。 绝对刑事责任是探讨罪与非罪的关键,是出罪和入罪的界限。因此,权衡并且找到一个合适的临界点是设定绝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 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老年人口所占人口比重不断上升,而相应的基础设施、科学技术的一步步进步以及发展老年人未必不能老当益壮,从事某些犯罪行为。根据老年人疾病的研究与调查报告的说明,老年人口中为老年痴呆症所困扰的占老年人口的百分之五,而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犯病率占到了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左右,更不用提其他疾病对于老年人口的关照。因此,在身体素质以及心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口设定的绝对刑事责任也即出罪年龄应当是设定在90周岁。 (二) 相对刑事责任的具体细化 9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属于老年人犯罪一栏里极其特殊的范围,而根据研究报告指出,老年人犯罪的具体年龄阶段集中与75-90周岁期间。而如何保障这一部分老年人的权益则是研究的重中之重,为此笔者引入少年人14-18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这一概念。14-16周岁仅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生安全的八种重罪负担刑事责任,而16-18周岁则是处于特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产物,其承担《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仅享受量刑上的特殊待遇。为此,不妨将老年人在75-90周岁期间所应承担的定罪与量刑方面参考青少年,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具体裁量。总结青少年14-16周岁期间所应承担刑责的罪名是极其严肃并涉及危害社会秩序的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贩卖毒品罪、以及爆炸罪和严重危害人生安全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罪名。该八类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极为恶劣,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特定的14-16周岁也应当负担刑事责任。而反观老年人,因其犯罪属于“弱的犯罪”,因此不妨以兜底的形式来对相对刑事责任区间进行表述。年满75周岁,犯侵害人身类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依据刑法条文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衡量国家文明程度在于“和谐”以及“文明”,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而如何对待国家的未来,善待老年人给与其应有的法律优待则是“和谐”以及“文明”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豆丁网: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下.https://www.docin.com/p-1006 34972.html. [2]王震.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政治与法律.2012(7). [3]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4]张明楷.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孙凌.中西医治疗老年痴呆症的研究进展.中国疗养医学.2015(3).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