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 |
范文 | 陈美香 刘俊 摘 要 大中专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是实习生检验、巩固和升华所学知识、技能的重要途径,是国家培养一线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举措。然而,由于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不明确,导致其实习时权益侵害而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本人通过研究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提出可行性的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 顶岗实习 劳动者 法律身份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陈美香,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刘俊,广东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46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分工与合作日趋紧密。我国要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化,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异军突起,“工学结合”成为一种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实习已成為教学任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并不明确,导致实习生权益保护日趋紧迫,因此,本文研究实习生法律身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研究价值 (一)推动实习立法的发展 目前,我国有关实习生的法律制度相当不完善,要么处于空白状态,要么规定不统一。 可分为两个面体现出来:一是,国家基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二是,由于我国的基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一项,导致各地方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如在《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项法律针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实习单位和学校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是可以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如没有约定的,则是由双方平均分担。但是在《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遇到此法律规定结果是:“本实施办法不适用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以及实习学生。”因此,同样是实习生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在云南省和河南省的法律效益规定是完全不一样,最终会导致到同案例不同判的结果。 现实操作中,实习生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事件,法院判决参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参照的法律依据不同,赔偿结果不同,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和谐,同时阻碍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因此,有关实习生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二)有利于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生由于知识结构不完善,社会经验不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及救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具体体现在实习生活中各个方面,比如实习生存在实习难的问题,很多企业不愿意接收实习生实习;有些企业不愿意承担安全风险,不同意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了协议,实习生也处于弱势地位;实习生的薪酬体系不完善,实习生的薪酬是否适应当地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发生工伤,是否适应《工伤保险条例》等。实习生的权利贫困缘由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实习生的身份清晰界定,此文对实习生身份的探讨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及救济。 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的三种观点 (一)顶岗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法律身份 部分学者认为顶岗实习生不是劳动者,而是在校学生。其顶岗实习的行为只不过是职业院校学生教育场所的变化,即从校园转向企业 。实习生的学籍档案还在学校,实习不是为报酬,而是为了学业。其法理则是依据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 (二)顶岗实习生属于劳动者法律身份 “法律是一种以人的行为而非身份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 这一条例在部分学者内心扎根。因为他们始终认为实习生是具有学生和职工的双重身份的,是应该受到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也是和企业其他员工一样参加劳动。而此观点的法律依据的产生,则是在我国1996年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六十一条。 (三)折中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实习生的顶岗实习情况比较复杂:有教学实习与教学实习之外的普通实习;认识实习、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学者认为,教学实习和认识实习的实习生不是劳动者,而教学实习之外的普通实习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生是劳动者。 三、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属性 (一)笔者认为实习生属于劳动者法律身份 劳动者指的是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是遵循一定劳动规范和占据一定劳动岗位以及参与过实际劳动过程的人。 参照此定义,笔者认为实习生属于劳动者(本文探讨的对象是顶岗一个学期或者一年的顶岗实习生),顶岗实习生具有一定劳动能力,遵循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占有一个工作岗位,参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服务过程。 从法理层面分析,顶岗实习生属于劳动者,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条件要求,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能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劳动行为能力,一般从劳动者的年龄、健康、智力、自由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顶岗实习生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年龄,大中专院校的准备实习学生基本上是年满16周岁,个别中专生达不到16周岁,学校要求其够年龄才能实习;第二,健康,实习生上岗之前,必须通过企业面试,体检合格才能录用;第三,智力,实习企业始终把企业利益放在首位,大中专院校的实习生的技术、文化水平必须达到实习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四,自由程度,大中专院校的顶岗实习生一般到了最后一学年或者一学期,按照教学计划,理论课程的任务基本完成,学校一般安排最后一年或者一学期是学生的实习期,学生的行动是自由的。基于以上四点,笔者认为顶岗实习的学生符合劳动者法律身份。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仅对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以列举的方式做了规定,而并未明确的去排除实习生适用劳动法。因此,导致了不明确。 (二)笔者认为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我国的法律中占时还没有明确规定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直接导致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的关系也不明确。从而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可以混为一谈。就这两关系翻译含义。劳务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一般时间比较短。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因此,笔者就这两关系的认定分析如下:第一,组织从属性,顶岗实习生一旦被实习单位录用,就是实习单位的成员,实习生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安排。在实习单位要求的工作地点、时间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与用工者之间是平等的,劳务者之需要按照约定,准时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即可,工作时间、地点是相对比较自由,基本上由劳务者自由决定。第二,人格從属性,业务活动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不代表实习生本人的行为。而劳务关系不同,业务活动以劳务者自己的名义进行。第三,工作专属性,主要是指实习生直接占有一个工作岗位,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向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工作结果对外责任。而劳务关系不同,劳务者必须向用工者承担劳务风险责任。第四,管理的程度,顶岗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管理。而劳务关系的劳务者不受用工者的管理。 综上所述,顶岗实习学生满足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工作专属性等条件,符合劳动关系本质,可以界定为劳动关系。 四、顶岗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实习生相关法律制度 2016年出台的《实习生管理规定》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和强化高职院校实习生管理制度,是实习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出台有关实习生的法律应当提上日程。如德国劳工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学生是学徒或者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在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实习期间雇主必须与学徒签订“学徒合同”,必须要支付工资的,并明确规定了学徒是可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立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的。 上述国家法在实习生相关法律制度中是比较完善的,不仅明确承认了顶岗实习生是劳动者的身份。在遇到发生工伤时,也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上述国家在对实习生权益保障是值得借鉴的。 (二)发挥政府、企业、学校的积极作用,明确各方责任权利 学生实习,远离学校、父母及老师,且自身的特殊性,学校实习安排是一项复杂而又高风险的工作,需要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培养。在《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此条例规定,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见习;企业应该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学校应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建设实习基地,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等。各部门、企业、行业及学校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学生实习。 注释: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中国劳动.2007(6). 安琪.从劳动法视角探究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之原因及解决模式.巢湖学院学报.2009(11) 袁方.劳动社会学. 中国劳动出版社.1992. 赵品麟.实习生工伤事故认定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4). 唐政秋.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探究—中外大学学生实习比较视角.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4(2). 参考文献: [1]李培智.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认定探微.法学杂志.2012(6). [2]刘俊芳.职业教育中学生实习保险的路径选择.保险职业学院.2013(3). [3]丁志春、简祖平. 职业院校定岗实习学生法律身份探析.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0(5). [4]王集.台湾技职生实习法律法规研究.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张勇.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6]田思路、贾秀芬.日本劳动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7]彭霞,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研究,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06-30. [8]陈敏,“非职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探析.政治与法律.2017-02-05. [9]王华兵、蒋强军.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身份探析.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7- 07-15. [10]张之.实习生法律地位探究及其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07- 21.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