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部分地区聋人犯罪调查研究 |
范文 | 雷雨田 武嘉敏 摘 要 聋人是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聋人犯罪现象不容忽视。分析近6年山西省聋人犯罪案件数据,以及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的聋人犯罪预防案例得知,犯罪聋人年龄出现低龄化趋势;总体教育水平低;盗窃罪为主;团伙犯罪和个人犯罪占比差异不大。犯罪由聋人自身、聋人群体、社会保障、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等多方面因素诱发。通过重视警察的预防职能,利用大数据平台和数字侦查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利用监狱和社区对服刑人员和释放人员进行跟踪和控制,不断提升聋人犯罪的治理水平。 关键词 聋人犯罪 大数据 数字侦查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18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聋人犯罪现状调查及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812213001)。 作者简介:雷雨田,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本科生;武嘉敏,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獻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82 据中国财经网报道,记者从2018年5月10日中国残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现有残疾人约8500万 。占全国总人口的6.11%。其中,聋人约2019.6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3.76%。庞大的聋人群体决定了我国对于聋人事业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聋人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无法适应岗位需求,没有稳定收入,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国内对于聋人犯罪还没有准确的定义,在学界包括两种观点,一种是狭义上的聋人犯罪,即完全失去听力能力的人进行的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广义的聋人犯罪,又称聋哑人犯罪,包括听力能力、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的人;听力能力完全丧失,有语言障碍的人;有听力和语言双重障碍的人三种,进行犯罪行为,形成犯罪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中的聋人犯罪研究的是后者。注重聋人犯罪现状调查及治理对策研究,可以为公安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数据支撑和理论架构。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侦办效率,促进聋人犯罪防控体系化,有效进行犯罪预防。 一、部分地区聋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根据2007—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总结,一审为聋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总数为6658起,其中从2014年开始的五年间,全国聋人犯罪案件年均在700起以上,并在2014年和2016年出现两个峰值,最高值达每年1564起。聋人犯罪案件总数逐年呈波动上升趋势,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经调查,山西省近六年一审为聋人刑事犯罪案件共210起,根据对时间排序前200份的案件判决书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在200起案件中,共有犯罪聋人218人(具体见图1)。男女比例为2.87:1。犯罪聋人的性别以男性为主。女性不足男性的一半(具体见图2)。犯罪聋人在犯罪主体、犯罪类型、犯罪组织形态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无业、低学历情况普遍 1.年龄出现低龄化趋势 排除身份不明的情况,2013年—2018年的六年间,犯罪聋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8岁以下,青年人是主要的犯罪主体。年龄结构逐渐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 2.无业占比下降,但依然占据主导 排除职业不明的情况,2013—2018年间,无业人员占比总人数除了2018年为30%之外,其他年份全部超过50%,聋人就业问题已经变成聋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无业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无法维持生计。2013年无业人员占比73.9%,2014为58.5%,2015年为66.7%,2016年为60.9%,2017年为54.9%。无业的占比呈现波动下降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问题有所改善,但依然占比较大,属于主导性因素。 3.总体受教育水平低,初中以下较为集中 排除学历不明的情况,2013—2018年间,高中及以上学历者只有1人,占比1.88%,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平均占比58.89%。犯罪聋人总体教育水平低,犯罪聋人学历主要集中在小学。其中2013年初中及以下占比69.6%,2014年为75.3%,2015年为44.99%,2016年为48.74%,2017年为54.75%,2018年为60%。 (二) 犯罪类型多样,盗窃犯罪发生率高 侵财类犯罪为主,盗窃犯罪发生率高。在2013—2018年间,聋人犯罪依然以侵财类案件为主,盗窃罪六年平均占比84.58%,而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盗伐林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每年平均占比不到5.8%。部分年份,除盗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发案数甚至一年才1件。因此,加大对盗窃行为的研究,提出相应对策,至关重要。控制盗窃行为的发生,可以降低聋人犯罪案件的发案率。 (三)个体犯罪与群体犯罪占比均衡,共性个性同样重要 团伙和个人犯罪占比基本持平,共性个性同样重要。共同犯罪曾经是聋人犯罪的“最佳选择”。但是,从山西省2013—2018年的数据显示,团伙犯罪和个体犯罪占比差距不大,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团伙犯罪占比大于个体犯罪。2014年和2017年,个体犯罪占比大于团伙犯罪,而2018年两种犯罪组织形式占比持平。六年平均相差11.51%。因此,从犯罪组织形式方面分析,对于犯罪聋人团伙和犯罪聋人个体的重视应该一致,即需要了解犯罪群体的共性,也需要了解犯罪个体的特征。 通过与基层工作经验25年的民警进行交流得知:在基层工作中,依据民警工作的经验判断,报案数与实际发案数的比例至少在1:4左右,也就是说,平均报案1起,背后平均会发案4起。由于某些原因,人们可能不愿意报案,所以这个比例属于保守估计,现实比例比现有比例可能还要大。因此,聋人犯罪形势严峻,需要我们加以重视。 二、诱发聋人犯罪的因素 聋人犯罪相比于其他普通犯罪,在具体成因方面具有特殊性,这些差异,主要是受到聋人自身、法制宣传、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多方面深层次的影响。 (一)聋人个体的特殊生理心理因素 首先,聋人由于生理缺陷,自主就业困难。无法找到得以维持生计的工作,在现场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在镇江市市区,除了两个电子器械厂现有聋人员工30人以外,镇江市的聋人并没有其他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据了解,镇江地区90%的聋人会选择售卖零售商品,开设饭馆等工作,聋人失业率普遍高于社會总体失业率,生活问题成为犯罪的诱发因素之一。 其次,聋人社会融入性较差 ,存在隔阂。聋人是一个独立的群体,圈子大,但是和健全人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聋人对外界交流主要通过手语进行,如果健全人不掌握手语技能,就无法直接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所以无法交流也成为聋人犯罪的另一个诱发因素。 最后,聋人个体走上犯罪道路,一定程度上受到较低的受教育水平的影响,社会思维存在误区,个体辨识力弱,易被骗。根据走访调查和全国残疾人工作服务门户数据,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的聋人共737人,本科以上教育水平人数为0人,其中。初中教育水平及以下占整体聋人总数的87.2%。文盲占比14.3%。聋人群体教育水平整体偏低。 (二)犯罪群体灌输错误价值加剧犯罪态势 犯罪聋人群体差异复杂,保护意识强。内部瓦解团伙的可能性低。聋人群体存在生理认可,在群体内部,团伙的控制者往往以“同为聋人”为条件,强制要求团伙内部成员对于同伴的行为予以保密,其中,犯罪聋人团伙对于团伙成员的招募,一般采用“老带新”的方式,对于年轻聋人,容易被他人诱骗式和带领式的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团伙借口“找工作”,诱骗青年入伙,之后再通过威胁、利诱的方式,捆绑新人,逐渐形成规模性团伙。团伙内部通过灌输错误的价值理念,使团伙成员对于犯罪行为形成错误认识,由于聋人的从众心理强烈,团伙中拥有较高地位的人的价值观往往会演变成群体的价值观,将“犯罪”的概念演化成“谋生手段”的概念,使群体成员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是犯罪。影响讯问成效,减缓侦办效率。 (三)法制宣传在聋人领域存在盲区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聋人群体有固定的活动地点和区域,因此,在健全人的生活圈子中很难找到聋人的身影,造成聋人群体的社会关注度小,聋人犯罪由于案件数量少,在公安工作中也将其作为小众犯罪,重视度不够。经过实地调查,对江苏省南京市内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等公共区域的法制宣传栏和相关宣传片的观察中发现,并未含有利于聋人理解和认知的相关手语手势,针对聋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很少,存在盲区。 (四)聋人家庭教育和沟通缺失 一个孩子的成长,依赖于家庭的启蒙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也会导致价值观的偏离。作为聋人家庭,如果是聋人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而言,相对较为容易;如果是健全人父母,而子女由于成长过程中的生病或其他意外情况失去听力时,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教育就会存在以沟通困难为主的多方面阻碍。家庭中出现父母离异,无人管理,缺少关爱。类似的家庭结构缺陷会造成儿童出现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家庭教育的作用被忽视和淡化,没有做好从小的教育和沟通,将对聋人儿童成长中价值理念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 三、聋人犯罪治理对策 聋人犯罪产生的原因呈现出多方面的问题,是综合的、系统的,因此聋人犯罪治理对策也应当是综合的、全面的。基于聋人犯罪现状及原因的特殊性,其预防对策更应该体现出社会的综合治理策略。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结,我们发现,对于生活就业保障层面、学校教育层面和司法诉讼层面的研究较多,而对于家庭教育层面、社区服务层面以及警察执法层面的预防措施研究较少,聋人犯罪的预防上应强调社会的广泛参与,警察执法主导预防的原则,罪前预防、罪中打击和罪后再预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程跟踪,实现阵地控制。 (一)罪前预防 1.发挥警察提前控制职能 优化利用社会巡防力量,提高街面见警率,震慑犯罪。组织公安民警通用手语技能培训 ,将手语培训和高校课程,在职培训相结合,完善警校课程体系和在职技能培训的结构,培养一批拥有较强手语技能水平的在职民警和后备力量。编撰公安民警通用执勤手语指导手册,实现“第一时间遇到、第一时间使用、第一时间解决”。提前发现,提前控制。法制教育进家门,利用多种途经加大宣传力度。制作针对聋人的普法视频,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群体,发挥青年民警的工作自主性和积极性,创新宣传手段,制作相应手语手势图或视频,贴近聋人群体,提前了解,提前教育。 2.强化学校德育职能,交流家庭沟通技巧 对聋人的教育,应该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为主,社区教育,残联宣传为辅的教育模式。在家庭教育中,建立交流平台,交流家长教育聋人儿童的技能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大对聋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力度,让聋人享受与健全人一样的受教育机会。在聋校教育中,转变传统封闭式教学模式,增加社会实践机会 ,在聋人高等教育中,提高普通高校、特殊教育高校接受聋人学生的规模,一方面,提高聋人学生的社会融入程度,另一方面,促使健全人学生更多的了解聋人群体,减少主观生理歧视。社区,残联组织进行技能教育和职业教育,为他们提供谋生的手段,有效降低犯罪率。 3.建立应急救助体系,保障就业 在就业保障层面,政府应该在鼓励聋人自主就业的同时,设立聋人就业保障专项基金,扩大聋人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人群,保证没有一个聋人“饿肚子”“没住处”。设立聋人就业保证金的数额 ,敦促相关企业接受聋人员工,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组织和公益福利企业的扶持力度,让组织和企业在接受聋人员工,创造社会效益和良好声誉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发展。 在慈善救助体系方面,政府主导形成有关聋人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聋人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问题,扩大聋人免费享受定期医疗康复服务的范围,积极探索聋人新型养老保险机制,保障其“老有所依”。建立聋人儿童天使基金,保障其“少有所养”。实现聋人慈善事业常规化运作,建立聋人危机应急救助体系。 4.引导形成尊重氛围,重视心理矫正教育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民众淡化生理歧视,强化聋人人权保障理念,提高聋人的社会接纳程度,避免群体生理歧视。做好聋人个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并采用沙盘游戏,危机干预等方法,对有心理疾病的聋人进行心理治疗。 (二)罪中打击 对聋人团伙犯罪,进行专项打击。保持长期高压态势,杜绝出现打击收效快,反弹剧烈的情况,治理顽疾,真正使打击犯罪更具威慑力,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了解侦办困难,完善调查取证标准。 1.利用公安网及相关数据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位。 根据山西省2013—2018年六年时间排名前200的聋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犯盗窃罪人数共192人,占比88.07%。占主导地位。盗窃案件中二次以上犯罪或受到过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数占比70%。嫌疑人被抓捕后,以各种缘由拒不交代个人真实身份和同伙情况,对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对多案进行并案侦查形成诸多阻碍,因此,利用公安网内部已经建立的数据库以及社会层面数据库进行身份确认,对已知人员名字的案件,利用户籍登记系统进行信息查询。对未知人员具体姓名的案件,利用DNA基因识别和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核实,确认身份后,根据详细信息,采取技术手段,即可确定位置信息,并为最终抓捕奠定基础。 2.利用视频监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盗窃犯罪嫌疑人选择人员密集型场所和流动性较强的区域进行作案的情况非常普遍,这部分人员经过多次处罚,对自身犯罪行为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交代态度,因此,提高犯罪案件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后的可使用率,争取实现“零口供”定案,对团伙案件的震慑作用非常明显。 在公交车扒窃案件中,以团伙犯罪为主,取证行为依赖于反扒民警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实地摄像,采用随身携带的针孔摄像头以及公交车内监控摄像头来固定证据,加以辅助的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在街面盗窃(商场、道路)以及入室盗窃中,取证主要采用调用犯罪现场周围的公安高清摄像头,以及现场周边属于企业工厂等法人所管理的摄像头。除此之外,还要通过数据挖掘,对网络直播平台、手机APP视频发布平台、121视频交流平台进行搜索,对相关地域和特定时间的视频内容进行筛选,从而发现对于案件侦办有价值的信息。 3.利用案件登记系统实现案件交流,提高处罚力度。 盗窃类案件主要的量刑情节为盗窃金额和盗窃次数。由于多数案件金额较少,属于“小偷小摸”类型的案件,且盗窃次数较多,造成处罚力度较小,多次处罚的顽疾。由于流窜作案,跨省、跨地域特征明显,部分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容易出现打击收效快,反弹剧烈的情况。因此,利用案件登记系统,对未处罚案件进行并案,对已处罚案件进行对比,对类似的犯罪手法和犯罪对象进行总结,有利于聋人案件的总体控制。 (三)罪后矫正与帮扶 1.擴大狱内积极接触,强调出狱技能培训 经过走访基层一线监狱民警调查结果得知,现在监狱内对于聋人的教育模式一般采用以下两种: (1)底线性的红线教育。对聋人要求较低,大多采用规矩式基础行为教育。强制性较重。要求聋人在狱内“不惹事”。但是对于个人政治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几乎为零。聋人个体遭遇事件易被放大为群体遭遇,容易引起群体性抵制心理。 (2)技能教育较多,聋人模仿,动手能力较强。主要是技术性工作的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因人而异,教授聋人技能的人都是来自劳动部门的专业人才,面点工,车床工,电气焊工较为普遍。 强调技能教育对其思想有一定波动性的影响,但是,积极性的接触行为只限制于民警个人,而不是国家,监狱或者社会群体。因此,强化狱内培训,将积极的接触行为扩大化,实现对于聋人罪犯和健全人罪犯相同对待标准,保障聋人罪犯在狱内的合法权益。 2.社会改造深入发展,避免出现改造断层 聋人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由户籍地所在综治办负责教育改造。每个地区的教管方式不同,部分地区不够重视,造成释放人员流浪于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极高。综治办帮教的优秀案例,提倡其他省份学习上海的优秀经验,促进监狱改造和社会改造相结合,避免改造断层。 3.落实出狱跟踪工作,及时汇报思想动态 完善出狱后的后期跟踪工作的落实情况。强化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的辅助监督作用,对于已经出狱的聋人,对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聋人信息库,予以关注和定期约谈走访,了解生活情况,思想动态,为他们解决生活问题,体现社会关爱。让聋人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完善出狱跟踪体系,降低再犯率。 注释: 中国财经网: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80515/4636820.shtml. 王登辉,罗倩.聋哑人犯罪若干问题初探.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5). 雷雪冬. 聋哑人公交扒窃犯罪原因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2016. 任荣升. 聋哑人犯罪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1. 王思成,李蕊,刘琨.聋哑人犯罪:现状、成因与对策——以青岛市为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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