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我国破产抵消制度脱胎于民法抵消制度,在现实操作中既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又要体现出破产抵消权本身特色,但现存规定对二者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仍有需要明确之处。本文重点论述了破产抵消权行使过程中的限制性问题和行使障碍,从主动和被动抵消两个方向结合现有制度对如何认识并完善这些问题提出见解。 关键词 抵消制度 破产抵消权 债权 作者简介:张家铭,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78 一、我国破产抵消权制度概况 破产抵销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通过破产程序即可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系民法上债的抵销在破产法上的运用。 破产抵销权与民法的抵消权相比,作为一种例外的个别清偿而允许径行主张权利,更强调商事活动的流畅性:首先,债权债务双方互享的债权于破产宣告时均尚未得到清偿,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只能够按照比例清偿或难以得到清偿,如果不允许所持有的债权相互抵销,清偿结果必然偏向于一方而对另一方显失公平,形成对破产债权人不利结局。其次,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因握有可以作为抵销的事实依据,可能并不急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加以追索,如此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不合理的期限利益。最后,破产程序,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并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 抵销在金融机构回收其贷款债权的情形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比如贷款债权作为主动债权,存款债权作为被动债权的抵销。因此,金融机构在与顾客融资交易的基本约定中,存在一些对于顾客发生经营危机状况时金融机构进行抵销的可能的交易约定。通过这种约定,金融机构预先确保了抵销的担保功能,有效性基本上可得到认可。但作为抵销的前提,有关顾客方的期限利益丧失和存款的取回受到冻结的条款显然过分有利于金融机构一方,所以这种规定的有效性存在争议。 二、破产抵消权现存规定的问题和完善 (一)破产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与抵销禁止问题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务负担 法律禁止破产债权人将其在程序开始之后所负债务作为被动债权进行抵销,例如在与破产管理人的交易中发生的债务。由于破产程序中抵销适状的基准时为程序开始时,若在此时间点上被动债权尚未成立,则破产债权人对于通过抵销回债权的期待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另一方面,若此时允许进行抵销,也会损害破产主体的剩余财产和债权人的平等。 在被动债权附有停止条件的情况下,程序开始后条件成就,之后是否可进行抵销,对此问题虽存有争议,但由于附停止条件债权作为被动债权的抵销也受到认可,因此在认可对抵销的合理期待的限度内,允许进行抵销。破产债权人的债务在破产宣告破产程序开始时,附有停止条件的,不仅在放弃停止条件不成就的利益时可以进行抵销,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停止条件成就时也同样可以进行抵销。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的,退款债权作为被动债权的抵销应予以认可。 2.不能清偿后的债务负担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无法正常繼续清偿的状况,此时起开始适用《破产法》上的特别规则,其表现是,不能清偿的债务负担成为抵销禁止的对象。对基于合同所负的债务,专门以与破产债权进行抵销为目的,与破产人签订以处分破产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合同以及将通过合同继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作为前提的应归入此种情况。因对于前述要件中的“专门”及“与破产人签订以处分破产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合同”的表述的认定范围不同,禁止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例如,不能清偿后,破产债权人自破产人处购买商品而负债的,在“专门”以抵销为目的进行交易的情形下禁止抵销,但若该交易是作为之前已在继续进行的交易的一环的,则不禁止抵销。若破产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在不能清偿后破产人的客户向该账户转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承认银行作为债权人与破产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成了一个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被动债权的发生是基于银行与破产人之间的存款合同,也可以从该存款合同系在存款账户开设时基于银行交易约定而自动生效这一点出发考虑,否定其为独立的合同。禁止抵销的,只有在负债的合同订立时,破产债权人对于不能清偿的状态知情的情形才适用。 3.申请破产后的债务负担 申请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债权人在其负债时对申请事实知情的,禁止抵销。在此情形下,由于申请开始破产程序作为一个程序上明确的事实成为要件,即使并未发生不能清偿,也不应抵销。 4.抵销禁止的例外 对于上文中抵销权限制,有三个例外,即债务负担的产生是由于:(1)基于法定的原因。考虑的是负债基于继承或合并等法定原因,而无关于破产债权人针对债务负担的行为或意思的情况。(2)基于破产债权人知悉不能清偿等事由之前的原因时;(3)基于超过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1年之前已发生的原因时,这是针对自负债原因发生时起经过1年仍未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为不使破产债权人长时间陷于不稳定的状况而为抵销禁止所设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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