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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体制改革下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
范文

    摘 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该制度可以让“非职业法官”即社会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司法实践之中,在具体案件中体现民众智慧,其实质就是司法监督。十九大以来,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视域下,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一轮改革试点。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仍有诸多待完善之处。其中选任条件设置的不合理,选任方式不明确,选任范围局限等问题使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陪审制度 “非职业法官”

    作者简介:王茹欣,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46

    一、我国陪审员选任机制概述

    (一)我国陪审员选任机制的特点

    1.选任陪审员具有现实目的性。我国的陪审制度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促进司法民主,从而推进我国司法民主化公开化的进程,对于司法者而言,社会民众是我担任国审判制度进一步改革坚定有力的力量,也是解决案件数量暴增与司法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的最有效途径。

    2.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受学历水平影响。现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对于学历有明确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基本无机会参与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这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选任工作普遍关注的是高学历,并非是更重要的代表性,这不利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3.选任陪审员操作的随意性。同我国选举制度相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我国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方式。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是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的基本方式,所以公民都有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机会,如此一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可介入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这种近乎选举制度的陪审员选任方式,虽然客观地折射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属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因其操作上的随意性使其不切实际。

    4.陪审员遵循推选任命的程序。这种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与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客观上虽然反映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化,这样有利于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做出准确认识,使得审判活动能够更加贴近民众生活,从而对实现司法公正产生积极影响。但也在實践操作过程当中存在与立法规范相悖的地方。

    (二)我国的陪审员选任机制的基本功能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举措。审判公开制度是我国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审判的公开公平公证有不容小觑的作用。首先,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能够真正参与到庭审案件当中,充分说明了其参与司法审判监督的功能得到了有效应用;强化社会对司法的信任的观念可以深入人心。其次,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认识判断主要来自于自身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社会道德评判标准,敢于打破职业法官的思维局限,因此更能体现司法的客观公正,进一步实现司法的公正裁判。吸收民意,这样的判决结果能够让社会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更易被接受。

    2.陪审员选任机制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司法的信任。由于陪审员是由不同领域、各具特色的社会群众组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具体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可以给审判法官提供不同的角度的审理思路,可以弥补法官对于法学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不精通的缺点,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官对于案件出现偏见的现象。而一个可信度高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能够使公民更加信任我国的司法制度体系和裁判结果。通过法定程序挑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不仅可以在事实认定方面对法官的帮助极大,而且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有一定的帮助,这更有利于公民感受法治,相信法治,从而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选任条件要求高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司法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人民陪审员学历及自身素质要求具有更高层次,并且专业针对性强,要求陪审员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在一些个案中,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能够发挥其专业技能,提出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从而便于实现法院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但是,陪审员大都拥有者高学历的教育背景,使没有学历的社会大众不能参与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也就造成了这支队伍的教育水平趋高,这并不利于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与陪审制度的民主思想背道而驰。

    (二)选任范围狭窄

    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还不够广泛,仅局限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退休干部等,农民或基层市民较少,人民陪审员行业分布不均、职业分布结构不合理,不具有代表性,不能有针对性的吸收民意、准确反映群众意志,没有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司法参与权利。人民陪审员行业分布不均、职业分布结构不合理,不具有代表性,不能有针对性的吸收民意、准确反映群众意志,没有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司法参与权利。

    (三)选任方式不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很不规范,法院或负责陪审员选任工作的人不可避免的存在徇私舞弊现象,往往会根据参选人员与自身的关系来确定陪审员的名单;另外,一些陪审员是由基层单位推荐的,他们对陪审制度的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专业能力差,存在推荐的陪审员素质较低的问题。还有陪审员是由基层组织选拔的,出现基层领导往往出于形式,随意找人充数的情况。由于这些不规范的选任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选任出来的人民陪审员,没有代表性,并不能给司法审判带来实际的帮助,也不能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甚至于是增加了人情案、关系案发生的可能性,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立法上的不足

    首先,在现行宪法中没有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能获得最高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因而缺乏合法性;其次,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和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但是在这几部法律当中,又存在着由于各自对于选任陪审员的规定表述不同,甚至于是相互矛盾的情形。例如:出现选任条件、方式、范围、程序不明确等现象。因此,在未来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过程中一定注重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完善建议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主要存在选任条件不合理、人员分配结构失衡、选任范围狭隘、选任方式不规范等问题,这不利于更好的实现司法民主公正及监督。但是笔者认为,任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我们应该运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使其能够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步规范。笔者依据调查数据,对司法体制改革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落实“一升一降”选任条件

    落实“一升一降”,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其中,“一升”是指年龄的提升。陪审员的年龄改变了原来23周岁的规定,而是提升到了现在的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的下降。如今不再要求大专以上的学历,拥有高中以上的学历便符合了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以此方式便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陪审员过于精英化的问题。根据改革试点方案,在农村以及贫困地区更是适当的放宽了对学历的相关要求。其次,由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宽泛,因此各个领域中符合标准的相关人员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并且对于社情民意也非常的熟悉,这些优势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地发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为我国司法审判活动注入活力。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也有益于在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二)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

    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笔者认为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该涉及到保险、医疗、建筑、工人、教师、农民、地产、金融、行政、社区、交通、军人、基本要涵盖社会各行各业的职场人士,使得行业知识与法律审判互相匹配,让来自广大人民群众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业知识充分发挥事实认定作用,从而打破法官的办案固定思维,从而令判决结果更能够为民众所接受,能以情理滋补法理,以经验印证逻辑,更加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三)实行随机抽选、探索分类抽选

    人民陪审员实行随机抽选的方式,改变了之前组织推荐产生的方法。随机抽选的方式能够将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透明度以及可信度提高。严格落实随机抽选制度,并实现“广泛”“随机”的选任理念。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资格的审查,加大与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抓好选任的各个环节。基层法院应组成督察组,切实保证选任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其次探索分类抽选,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基层法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的人口数量、性别、行业、等因素,积极探索建立分类随机抽选机制,积极有效的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布无规律、结构失衡等问题。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政策中,不足以明確我国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但是,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制度应当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例如:《法官法》作出相关制度规定来制约法官一样,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规定,具备法定约束力。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的改革,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有相应的实施配套细则。否则,将不会得到法院以及社会群众的重视,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能保障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运行,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

    参考文献:

    [1]王锐.论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广东财经大学.2015.

    [2]傅海军.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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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

    [5]施鹏鹏.陪审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姜玉.浅析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案.法制博览.2015(35).

    [7]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新华社.2015-04-25.

    [8]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http://www.law-lib.com.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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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