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侵权呈现出了新型特征,也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现存的问题和不足,从制定专门化立法、完善程序立法、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网络侵权行为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潘亚楠,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37 在全球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对公民个人隐私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国外通过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等方式对网络背景下的隐私权进行充分的救济。而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立法来保护隐私权,现有的法律规定又比较笼统,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如何切实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展,是指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不被他人非法搜集、泄露、利用和公開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知情权 网络用户有权知道哪些网站收集了自己的何种信息,收集信息的目的,信息是否将与他人共享,网站对搜集的个人信息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 控制权 在运用网络平台进行求职、购物、交友、游戏、学习等活动时,网络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向网络平台提供自己的某些信息,他人收集、使用这类数据信息必须经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支配权 网络用户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使用、补充、修改、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使用自己的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台,修改网银支付密码、联系方式,增删网络购物的送货地址,解绑网银账号等。 (四)安全请求权 网络运营商只能通过合法途径搜集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用户信息。用户有权利要求网络运营商采取技术手段和相关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篡改、泄露或非法交易。 (五) 赔偿请求权 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当使用个人信息或泄露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要求网络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一)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 1.非法搜集个人信息。随着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便携化、随身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目前大部分网站诸如网购平台、网游或社交网站等要求用户提供一系列个人信息来注册,以获取用户的基本数据。如用户的IP地址、个人资料、消费习惯等信息在网上会留下浏览痕迹,尽管许多网站有相应的保护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声明,但真正能做到有效保护的很少。一些网络“高手”会利用网络漏洞来截取人们网银的账号和密码,“黑客”会非法侵入网民的网络空间窃取或非法传播个人信息。 2.非法转让个人信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有些网站将系统自动记录的网民信息或掌握的客户资料出售给一些数据的经销商,从中牟利。“通过非法出售公民个人隐私资料获取的经济利益相当惊人。” 2016年济南警方成功侦破“济南20万名孩童信息被打包出售”的儿童信息泄露案,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购买了“第三只眼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通过操控软件窃取他人计算机硬盘储存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 3.宣扬个人隐私。网络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使得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在社交平台和论坛上发帖子、开博客,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民道德标准的多元化,在网络上非法披露和恶意宣扬他人的姓名、住址、家庭、工作等隐私信息的事例比比皆是。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2007年北京姜岩案,首次将“人肉搜索”推向司法领域。 4.侵扰私人空间。非法侵扰个人领域、侵犯个人生活安宁也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传统意义上的私人空间主要是指个人的居所、通信等。网络中私人空间主要是指个人的电子邮箱、电脑硬盘等存储空间或设备以及存储的私人数据。如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向他人电子邮箱发送垃圾邮件,通过技术手段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网络隐私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多元化和隐蔽性。在网络侵权中,网络经营者、商业公司、软硬件设备供应商、普通个人都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非实名制,很多网民习惯于匿名或用网名来发布或接收网络信息。他们往往以“无名氏”的方式,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借助各种科技手段来搜集、泄露、扩散他人的信息,肆无忌惮地践踏他人的隐私。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和高技术性,在生活中时常出现发生网络侵权之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尴尬结果。 2.侵权手段的多样化和高技术性。随着科技的发展,高智商、高科技的侵权日益增长。如破解他人邮箱密码,植入电脑病毒,利用网络技术漏洞盗取他人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利用跟踪软件跟踪记录个人的数据信息,攻击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等等。 3.侵权空间具有特定性。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只能以网络空间为载体。 4.损害后果更为严重。网络的自由性、开放性、技术性使得个人信息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网络上迅速蔓延,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也危及正常的社会秩序。如2016年的“徐玉玉案”,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了徐玉玉的个人信息,然后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骗走了徐玉玉上大学的9900元钱,导致徐玉玉伤心欲绝而心脏骤停死亡。最终犯罪分子被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1.立法不完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但多是从行政管理或刑事责任方面追责,而且多头立法,会造成适用上的混乱,无法对受害人起到切实保护。《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仅对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作了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性、专门性立法。 2.行业协会自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远远赶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互联网行业内最大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地方性行业协会只在经济发达的个别城市存在。行业规范数量有限,主要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等。某些行业组织准入门槛较低,相应的规范机制不完善。而且由于行业自律规范缺乏强制性,对于违反自律规范的成员缺乏有效的惩治机制。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1.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概括性规定了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但是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手段多样且后果严重,“要对网络隐私侵权的救济制定一套专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个人数据,《民法总则》只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概括性规定。我国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分编草案中将人格权编独立成編,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都是草案中的亮点。但是在网络日益占据人们生活的重心时,只有内容明确且详细的法律规定,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侵权。当前有很多的专家和民众呼吁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 2.完善程序立法,确立适当的管辖原则。网络上的信息不断更新,通过技术手段又能被隐藏、删除,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给隐私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带来一定的障碍,给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新的挑战。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在证据类型中增加了“电子数据”一项。但是在具体的网络隐私侵权中,如何搜集和巩固诸如电子邮件、QQ及微信聊天、音频视频等电子证据,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缺乏系统、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我们应逐步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等程序法规范,保证网络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鉴于网络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结果发生的时间、地点难以确定,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并不能当然适用于网络隐私权侵权。有关网络侵权的管辖理论主要有网址管辖基础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论。我国的程序立法要根据社会实际确定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尤其应注意有利于当事人权利实现等因素。 3.强化行业自律。互联网行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则、标准,将网络隐私保护规则纳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预先设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条款中。互联网协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组织,加大网络技术巡查力度,对于网站链接、论坛平台上较明显的公开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言论或接到有关投诉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如果能够建立有效地监管制度,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遏制网络侵权的发生。 4.加强网络监管机制。我国互联网管理一直是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多头管理的模式难免会出现监管混乱和推脱责任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进一步确立明确的监管机构,设立类似于我国香港地区的隐私专员公署的专门监管保护机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也可在现有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部门内部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职能。 5.开展国际合作。《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无地域性和跨国性。极有可能出现身在外国的侵权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中国公民的电脑系统来窃取信息,那么应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是法律面临的难题。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取消了法律上的地域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国际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规则来调整网络侵权,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网络侵权行为。 6.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环境的安全建设,配备专业的网络技术维护人员,提升网络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时更新网络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防止黑客的攻击。网络用户在上网时也应注意及时更新软件应用新技术,加强密码安全保护意识、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防控病毒意识。 注释: ①席大伟.个人信息买卖走俏网络,隐私保护亟需监管跟进.信息系统工程.2009(5).第7页. ②侯茜、宋宗宇.隐私权的权利冲突与立法选择——以网络时代的“人肉搜索”为视角.科学·经济·社会.2008(4).第105页.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2]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王溪.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6月. [4]鹿鑫.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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