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范文

    摘 要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大社会基础权利呈现出复杂动态。我国人口流动的加速,城市出现集群化现象。在城市扩张过程中,政府征用大量土地,产生了大量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地产商、投机商和地方政府利益相互冲突交织,使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难以界定。本文探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农村土地确权制度进行法理学分析,以期从中汲取经验。

    关键词 土地确权 所有权 经营权 法理学

    作者简介:贾岩,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50

    一、选题动因

    笔者在农村走访过程中,遇到诸多农村土地承包和分包带来的矛盾。其中一个案例令人吃惊,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地区的橄榄种植取得良好经济效果,政府机构开始把农村“四荒地”改造为橄榄园,但随着橄榄油市场的走弱,当地政府停止支付农民地租,出现农民盗窃橄榄树,林业警察惩罚农民现象。为此,引发当地一藏族乡村大規模暴力袭警事件,致使一些警员遭受重伤。由此可见,土地产权处理不当,便会产生民事法律纠纷,而且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针对土地产权转让和管理问题,笔者深刻认识到,有效保证土地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它是依照法律确定某一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权利的内容。每块土地的权利都需要通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查、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等一系列程序,得以最终确认和确定。狭义上的确权,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查阶段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来源和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土地管理实践的理解,土地确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土地权属登记、所有权转让、颁发证书等。在确定土地所有权时,应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原则、依法原则和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一)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由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大类别组成,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施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民拥有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1995年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2004年颁布实施的新的《土地管理法》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005年农业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使土地流转的操作有法可依。2008年中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促进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中得到正式承认。

    三、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制度探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

    农村土地,是由农民集体和国家所有、农民使用的土地,在家庭承包制度下,农村土地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三种产权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把土地承包权中的经营使用权分离出来流转,通过转让、转包、出租、抵押、互换、入股等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流动,从而实现土地的效益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土地承包人”的过程。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有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在保留土地使用权前提下,将土地合同管理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民事权利,产权的本质是对他人行为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1.自愿性。根据“农村土地合同法”,承包商有权利决定是否开始进行合同管理的权利是否被转移。这个规定反映了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转移的自发性质。接受合同管理的权利是与所有权无关的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所有者是土地合同管理权的所有者,根据财产权的基本属性直接管理土地,决定将土地转让给所有人并分配的方法。同时,土地合同上的权利转移的自发性质助长了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转移,从而更好地保护契约者的法律权利。

    2.只能在小范围进行。根据“农村土地合同法”,接受合同管理的权利可以在团体组织内自由转移。但是,转移集中经济团体以外的团体的土地管理权的权利,需要达成同意,向乡(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承认。团体经济团体的成员在相同的条件下享受优惠合同的权利。其理由是,在团体组织中的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转让,不影响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原状。

    3.主体特定。第一,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流出是很具体的。“农村土地合同法”规定,在合同者的土地合同和经营权中,当事人规定,中国土地的合同和经营权的流出方不是其他人和组织,而是承包商。因此,流出方的特征是:首先,契约者是土地合同上的权利的权利人。根据财产法的原则,只有承包商有权处理合同管理的权利,其他人可以享有非侵犯合同的权利。其次,特定事业体的流失可以防止合同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并防止合同者侵害通过其优势地位的合同管理的权利。第二,指定了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受让人。土地合同管理权的受让人,接收方是根据中国国家的条件决定的限制,不能变更土地利用,让受让人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的管理能力,即土地的合同管理者权限。中国的巨大农村人口自由变更使用受让人的土地,会造成耕地损失、耕地危害,与少数所有土地的人均量相关。

    4.具有期限性和契约性。开始合同管理的权利不得超过合同时间,土地合同管理者要遵守合同。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农村地区合同期间,这样的时间限制是法定的期限。因此,开始合同管理的权利必须遵守在转让过程中的地方的土地合同业务的期间。合同在转让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过程中,注明与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转移有关的事项,明确土地合同上的管理权的转移、两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明确表示,尽量避免在合同书上规定不明确,意味着有必要命名,避免争端发生的可能性。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类型

    1.转包。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是可以转包的,总承包人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取得土地经营管理权后,可以把这种管理使用权进行再次转让,这样总承包人也就变成了发包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的发包方与再承包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发包方拥有对所承包的土地管理使用权进行再次转让的权利;二是土地再承包方具有农业生产管理的能力;三是发包方和再承包方必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双方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五是土地的转让承包期限按照双方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六是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再次转让,不需要经营发证方批准,但应当备案。农村土地的转包,即再次转让分为:一是有偿转包,再承包方在取得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后,根据土地的收益,给予发包方一定的物质补偿;二是无报酬转包,原承包人不愿意耕种土地,用无偿方式转包给他人耕种,再承包人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出租。它是指承包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农民收一定费用的行为,按照《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一是土地出租的人享有合同管理权;二是承租人具备生产和经营农产品的能力;三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四是承租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六是租户必须按合同租用。未经发证方同意,甲方应支付租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应向缔约方报告备案。

    3.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合同期限内交换不同地块的经营权,促进农业或专业化生产的行为。交换法属于产权转让。一方丧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获得对方土地的合同管理权。交换是转让合同土地管理权的常用方法。它通常发生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组织中,有利于解决土地分散问题,促进土地的大规模生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其互换条件是:一是交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组织,二是交换方必须拥有土地管理权,三是交换双方必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4.转让。土地转让是指承包人以一定的方式出让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家庭转移具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没有真正的生计来源,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会被转移,造成社会不稳定。二是可转让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承包方同意,承包人将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变更。三是转让的目的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的农民。转让是一项相对完整的交易,其转让手续和交易基本相同。转让合同改变了承包商并取消了原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

    5.入股。土地股份制的土地使用者主要为农民,他们一起享有分散的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从农民转移到集体,集体向农民分发合同。以此形成规模经营,通过集体利用和开发,村民从集体土地获得收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入股参与条件是:一是股东不能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股份;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参与率。组织合作,开展农业合作社生产,收入基于资本参与而非管理资本土地合同的权利,作为获得营业收入的投资。

    6.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债权人权利的保障。债权人不履行义务的,有权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拍卖权,或者出售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表明,它对家庭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持否定态度。因为如果农民被允许抵押他们的土地,如果他们负债,他们将没有了土地,也就丧失了生活的基本保障。

    四、结论

    笔者在农村走访过程中,看到、听到和接触到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诸多不合理现象,各种矛盾和纠纷如外地就业、荒坡、承包鱼塘、承包“四荒地”工程赚钱等现象屡见不鲜。通过阅读文献并理论分析,包括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认为我国农村土地的确权制度越来越明晰,对于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注释:

    张雷,高名姿,陈东平.政策认知、确权方式与土地确权的农户满意度.西部论坛.2017,27(6):33-41

    杨庆芳,程姝,韦鸿.土地确权的产权经济学思考.农村经济.2015(5):23-27

    朱北仲.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经济纵横.2015(5):44-47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1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