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南京市幼儿园刑事案件特点及对策研究 |
范文 | 郑怡珊 张诗怡 王雨生 摘要 从假奶粉到毒疫苗再到各地层出不穷的幼童人身受侵害事件,幼儿园等托儿机构也出现了针对儿童的刑事案件。本文分析了发生在南京地区的若干案例以及国内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总结幼儿园内儿童受侵害案件发案特点,尝试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为做好防范工作提出可能方案,从而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上升趋势。 关键词 南京 幼儿园“虐童”事件一、幼儿园刑事案件相关背景概述 (一)相关案件背景 针对幼儿侵害事件有研究发现,“虐童”事件多发生于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发生次数总体占11%,民办幼儿园则约占89%。在某搜索引擎上以“幼儿园虐童”为关键词搜索,得到了3,440,000个搜索结果,以“幼儿园刑事案件”为关键词搜索,得到了776,000个搜索结果。搜索结果中充斥着“师德?不存在的,幼儿园再现虐童事件”“幼师虐童,法院判刑1年多,网友:太轻了!”等标题。这反映出社情舆情的敏感性,诸如“携程亲子园”“红黄蓝”等涉及幼儿园儿童的案事件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一旦事发,往往会造成重的大社会影响。 (二)社会背景 在立法方面,虽然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对儿童进行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但是近年来屡屡曝光的儿童虐待案件说明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尚存在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在“虐待罪”后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虐待罪”行为主体的限制,避免了司法适用上的滥用口袋罪。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具有家庭关系的人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等。 在司法适用方面,适用虐待被看护、监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极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检索出判决书31份,其中案件发生在托幼机构内的判决书仅有15份。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文书及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该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目前仍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对应的行政处罚规定、惩罚力度不够、界限不明确、取证困难等问题。二、南京市幼儿园刑事案件个案分析及特点 (一)个案分析 2018年11月6日,有家长称,自己的儿子被就读的南京市栖霞区爱德美幼儿园的老师殴打。园内监控视频显示,10月31日,幼儿园老师一直在殴打孩子,将孩子的头往凳子上撞,用脚踢孩子,甚至将他拖入监控死角持续殴打。该老师曾在一所公办幼儿园就职,因对孩子动粗被园方解聘,于2017年8月到爱德美幼儿园就职。 2018年5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发布警方通报,俞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视频监控显示,在4月27日孩子午睡期间的15分钟左右,孩子被粗暴对待了三四次,包括从后打孩子的后脑勺,连续打右边脸和太阳穴,敲额头,猛拽后领往床上掼,抽出枕头砸在小孩的脸上等等。 其他地区也发生过类似的虐童事件:例如2017年11月3日上海某幼儿园的监控显示,教师给孩子食用了不明食物,随后孩子开始哭泣,老师也不管。有家长指出不明物品是芥末。如北京某幼儿园虐童事件:在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有十余名幼儿家长反映该幼儿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 (二)特点总结 1.幼儿园管理不到位,监管乏力:许多幼儿教育机构在聘请幼师的时候对教师缺乏严格的把关,造成许多没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甚至并不具备幼教资格的社会人士进入幼儿园执教。目前,幼儿教育机构办学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在幼儿园阶段的教育普遍存在公办园“稀缺化”,民办园“两极化”,优质资源“特权化”,收费“贵族化”等问题。在强大的市场推动、经济利益驱动、社会就业压力下,不少民间力量组织为了经济利益在一起办起幼儿园。 2.家庭教育不全面,家园沟通不畅:有些家长对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托管”上,认为把孩子交给了幼儿园就万事大吉,孩子回家后也很少问及孩子在幼儿园的生活情况、学习情况、交际情况,轻视与幼儿园的联系,很多家长无法及时掌握孩子在幼儿园的表现。当孩子不听话、哭闹时,父母多以大声呵斥、动手打骂解决。在这样的成长环境影响下,孩子在面对体罚式的教育时,不会有反抗和抗拒的心理,反而习以为常。在许多幼儿被性侵案件中,幼儿对于两性关系完全不懂。父母应该在孩子对于性别有了概念以后就对孩子进行基础的自我保护教育。 3.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幼师培养制度不完善,师资力量分配不均:很多经济并不发达地区的私立幼儿园的幼儿教师水平普遍偏低。除了幼师外,还有许多其他从业人员,比如做饭、打扫卫生、陪护午睡的合同制人员,他们的就业考核标准大多是相关专业能力,而不是学历水平、道德素质等。因为一些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幼师培养制度并不完善,截止2018年初,全国仅有43所幼师高专,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学前教育的需求。在待遇方面,幼师职业存在“工资低,非正式,无编制,压力大”等普遍问题,往往大城市集中了本就不多的专业幼师资源,幼师职业又因为面对的是缺乏自控能力。 4.法律有空可钻,取证困难:虽然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很多,但是具体到幼儿园、虐童的十分缺乏,而且对于虐童行为,有重预防轻处罚的倾向,所以现有的法律不能对虐童案件进行有效的处置。因为幼童年龄过小,在思维与表达方面均不成熟,有些侵害发生在监控未覆盖的地方,甚至因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很多幼童对自己受侵害的事实没有明确认识。在一些案件中发现,患有智能障碍(如:唐氏綜合症、威廉综合征、自闭症等)的儿童更易受到侵害,对这一类儿童的取证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难以取得有效的被害人陈述,这直接影响了此类案件的批捕率,使犯罪嫌疑人重罪轻罚。三、南京市幼儿园刑事案件对策建议 (一)幼儿园方面 1.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源头把控。第一,幼儿园作为一个单位,必须构建有自己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并且配备调整合适的治安保卫人员。同时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其应对突发犯罪活动的能力。第二,治安防范教育即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对相关保卫人员进行反映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治安动态教育等。第三,以门卫、值班、巡查、安全检查等内容的人防,以建筑设施、障碍设施和保险加固设施的物防,以报警设备、视频监控设施、通信设备等技防,三防相结合,构建现代化幼儿园内部治安防范系统。 2.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提高素质。当前幼儿园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幼儿教育的养成,也由此形成处理幼儿紧急状况做法不当甚至导致虐待幼儿的事件的发生。幼儿的行为需要教师进行指导,规矩就是教师的规矩,幼儿根据要求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进而形成秩序感。当部分幼儿出现过错等行为,教师的处理问题水平欠缺,便脱离理智,使用暴力手段,包括辱骂、虐待等行为来解决幼儿过错问题。长此以往,教师素质问题导致一个虐待幼儿的恶性循环的怪圈。 3.目前所发生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教师虐待幼儿的问题,所以对教师进行定期审查刻不容缓。幼儿园园长等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听课,同时在园内安装无死角摄像头,并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其次,进行教师课程安排时,每个幼儿班级应配备两至三名教师,杜绝因为一名教师独自管理一个幼儿班级产生封闭环境内“虐童”事件的发生。 (二)家庭方面 幼儿是自我保护意识欠缺的个体,作为家长,教育和引导幼儿做到自我保护责无旁贷。以性伤害为例,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告诉幼儿,自己哪些部位是隐私部位,并且除父母以外,他人甚至熟人也不能触碰自己的隐私部位。教会孩子当遇到性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发现隐私部位被侵犯时,及时向其他人呼救;面对教师等有一定心理畏惧角色的侵犯时,要学会拒绝;保持冷静,不要轻易激怒侵犯者,及时求救;面对侵犯者的威胁或者难以区分是否遭受到伤害,及时告诉父母。 家庭教育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需要根据幼儿不同的年龄,对其进行儿歌、谈心等不同方式的教育,这是一个长期培养过程,父母要做到耐心且细心,及时观察孩子的行为变化,做好教育和防范工作。 (三)立法方面 1.提高重视,完善立法。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幼儿虐待事件的总体重视仍然不足,所有的相关规定都散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但没有一个专门的针对性法律,所以虐童案件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缺位。 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完善校园欺凌防范和治理机制的提案》,建议将防范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的要求常规化,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园安全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起到震慑作用。 2.用其他的法律补足虐童犯罪的规定。如民法角度来看,我国法律规定中,传统的侵权法对于被害人的心理精神伤害的赔偿不够,常常以被侵害人的物理被侵害结果为根据,忽视了心理伤害。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对幼儿来说,心理伤害比外在伤害更难以恢复。由于对心理伤害难以界定,所以赔偿上也存在轻罚低赔等问题,幼儿及家属得不到足够的赔偿,犯罪人员也得不到震慑。 (四)其他方面 1.公安机关应该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可以持续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到园区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对幼儿园教师、保卫人员、家長等进行宣传教育,对幼儿进行易懂的安全防范教育;建议幼儿园安装视频监控,定期检查监控内容;安装“110”报警联网系统,有效快速的处置紧急事态;完善儿童证言取证和采信制度,在取证时,严格依据法律提取有效的证言的同时,也要避免因采取证言回忆时造成二次伤害。 2.在司法适用方面,对于“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无明确司法解释,应补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未达到“情节恶劣”标准的虐待行为,没有特殊的行政处罚;明确管教与虐待的界限,让虐待行为与教育行为严格区分开。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幼儿作为未来美好生活的接班人,更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保护,要将对幼儿园刑事案件的侦办提高到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高度上,将对此类案件的防控纳入平安中国的建设之中,全方位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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