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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网约车监管现状与法律应对
范文

    周燕 臧峰羽

    摘 要 网约车是非争论褒贬不一,本文从网约车的法律性质着手分析了网约车的优缺点,得出网约车存在的必要性。接着对比网约车国内外的现状并指出我国网约车的存在的问题,提出网约车监管的问题的法律应对。

    关键词 网约车 监管 滴滴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创新训练项目)指导项目公安司法大类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燕,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臧峰羽,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17

    对于网约车的是非争论已经经历了好几个年头,而在2018年接连两起震惊全国的网约车杀人案更是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反响。今年5月发生在郑州空姐李明珠深夜打滴滴遇害案,以及仅仅三个月之后发生在乐清的滴滴顺风车杀人案。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就有两个年轻的生命去世,让人心痛的同时更让人对网约车的安全性提出了质疑,甚至有人提出取缔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是也有人指出网约车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其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网约车的法律性质

    (一)网约车的概念

    侯登华教授认为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和实时撮合机制,通过手机 app 召车软件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从而满足乘客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 早在网约车刚出现时,滴滴约车占领了主导地位,这两年来各种网约车的涌现已逐渐打破滴滴的垄断地位。如以给乘客尊享服务为主的神州专车;全部为政府特许挂“京B”车牌出租运营车辆的首汽约车;又如提倡清洁能源全部为电动汽车的曹操专车。

    (二) 网约车的特点

    要对网约车进行合理的监管首先必须了解网约车的法律属性。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一种。这就可以看网约车与巡游车不同,但是也并不能完全割裂开来,毕竟网约车从定性上来说仍然是出租车的,因此依旧要受公共监督和管理。

    1.与传统巡游车相比网约车具有的优势

    (1)从乘客需求上来说,满足大众个性化需求。网约车的出现是对“分享经济”的一个现身说法,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以及城市人口的过于集中,尤其是大城市极容易出现交通的潮汐拥堵现象,即早晚固定时间用车紧张,而其他时间相对空闲很多。地铁、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乘客的需求,但是对于一些有固定上班地点或者老人小孩等有特殊需求的人只能依靠出巡游车。而长期以来巡游车服务态度差,拒载客的报道屡见不鲜,而网约车本就是自用型或者公司专门配置的车型,其舒适度要优于巡游车,有些平台如神州专车甚至对司机的驾驶礼仪进行培训,并在上岗时有一定的规范要求。因此,乘客乘坐网约车的体验感更佳。

    (2)提升就业率和收入水平。2016年人民网舆情检测室在优步平台抽取了九大城市的1万5千多名司机进行了问卷调查。 65%以上的司机认为增加了收入,并得出结论一是有助于易受歧视群体就业,二是有助于充分就业,三是对再就业群体也有很大的助益。经过这两年的发展,到今年为止仅滴滴平台就已经积累了3亿多用户,日订单已突破1400万。

    (3)有效缓解交通压力。随着人们出行需求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在出行高峰期,巡游车数量有限,由此催生了黑车事业,政府虽然对此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收效甚微,甚至是屡禁不止,这也是对社会成本支出的又一个负担。

    有需求就有市场,网约车应运而生,网约车的出现一开始是位于灰色地带,但是不可否认使得黑车无立足之地,因此各地政府纷纷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也由此大大便利了人们的出行,高峰期用车难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

    2.网约车固有的缺点

    (1)对于传统巡游车带来极大地冲击,社会矛盾激化。首先,网约车形成不正当竞争,早几年各大网约车平台纷纷推出各种补贴,既有对乘客的,也有对司机的,这就导致许多乘客被价低所吸引,使得巡游车陷入尴尬境地。其次,网约车的合法使得巡游车收入大为下降,司机离职现象普遍,有许多巡游车司机转做网约车司机。

    (2)乘客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为了有效的约车,乘客必须在网约车平台上登记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而其他的信息比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常活动区域也很有可能被平台捕捉到。因而,乘客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容易被不法分子收集和利用。

    二、網约车监管现状

    (一)美国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网约车出现时都持反对态度,但是后来基本上都及时做出了调整,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以美国为例,美国数地的立法中已经明确网络平台公司是网约车新业态下的监管重点,具体是由政府机构制定车辆、司机和保险的运营标准,而平台企业承担落实标准的义务和责任。

    加州创设了“交通网络公司”即TNC,TNC为了运营必须向公共事业委员会申请P类许可,相应的赋予公共事业委员会对TNC监管权。TNC必须按照规定提交明确的运营数据报告,包括本公司网约车运行的小时数、里程数、收费标准、接到多少约车请求,乘客搭车的时间、地点…… 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式对平台公司、运营人、车辆、保险都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但政府放宽了网约车运价监管,而是由平台公司对运价进行调控。由此可见,美国采用的是建章立制的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制定规则,由平台企业来具体落实操作的监管机制。

    (二)我国

    依照《办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车辆都有要求和标准,也都有相应的审核机制,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网约车归属于出租车束缚了其发展

    我国是首个明确网约车法律地位的国家,但是《指导意见》把网约车和巡游车并列为出租车,这就根本上决定了巡游车要采用出租车的监管模式。如要求网约车,车辆以及驾驶员拥有三证,这三证的发放均由政府来控制,这固然肃清了一大批不合格的网约车,有效地打击了网约车的良莠不齐现象,但也使得政府监管压力倍增,并且押送了市场的供给空间。

    2.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存在争议,诱发新问题

    《指导意见》和《办法》均把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北京、上海等城市制定了相对严格实施细则,如北京、上海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了本地户口的限制。青岛则提出网约车车辆价格必须以当地礼宾车价格为最低价格标准 ,各大城市的从严管制使得打车难度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3.网约车管理趋严,但实施細则落地困难

    各地细则普遍对于违法人处罚力度偏轻,并且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许多网约车司机“敢于”违法。虽然细则表面严苛,但是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依然没有解决乘客担心的安全问题。

    三、进一步深化网约车监管改革的建议

    近几年来,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已经孕育出一大批新模式新业态,移动支付已经领先全球,网约车也在这新时代下茁壮发展,而重构监管制度体系,树立适应时代的监管新理念已迫在眉睫。

    (一)科学定位网约车的属性

    作为互联网技术革命的新产物,网约车再与巡游车归并为出租车进行监管显得过于生硬。2018年6月1日生效《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两者的考核内容在企业管理指标、运营服务指标不尽相同,其中网约车运营服务指标强调了信息数据指标。从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可以看出,网约车和巡游车的考核标准的倾向性不同,网约车更注重的是对数据接入和数据查阅能力的考核。正是由于两者本质上的不同,不宜粗暴的将其混为一谈,理应把两者在立法上区别对待,把网约车作为区别于传统巡游车的存在,相较于巡游车给予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合理分配

    如何在立法上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 “四方协议”下,绝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解决。而地方细则中,户籍、价格、甚至于轴距等被列为准入的限制条件,规定过于严苛。

    由各个城市制定的细则仅限于本地区的状况考虑,而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网约车平台大都覆盖多个城市乃至全国,而网约车驾驶员也不可能仅在某个城市营业,因而地方细则无法兼顾到各方利益的局限性凸显的尤为明显。因而在短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迅速跟进的情况下,一是由国务院出台针对网约车的正式决定。 废除对驾驶员户籍的限制,调整各地细则中与出行安全无关的轴距、车价等指标限制。二是建议由省级政府掌握网约车平台的许可权,由省政府进行统一管制,而各大地级市可以做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三)政企共同监管,监管落到实处

    网约车的安全性一直是公众诟病的地方,而政府的过于严格的管控又不利于网约车的发展,因而本文建议采用政企共同监管的模式,即在四方协议下,政府管理网约车平台,平台企业管理车辆的新的监管模式。

    1.政府部门主导

    政府监管部门不再直接对网约车进行监管,而是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约束。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针对网约车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监管操作、效果评估等。此外,平台企业的运营数据与政府进行对接,以便于监管。

    2.平台企业实施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退出市场可以自我调节的范围。因此,在政企共管模式下平台企业具体实施相应的监管并承担法定责任。比如网约车驾驶员资质、车辆准入以及保险问题等都可以由平台企业进行监管。在互联网+时代,平台企业完全可以借助最新的GPS系统对车辆甚至于驾驶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管。而在针对乘客的安全问题上,平台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尽心磋商,探索出适合网约车乘客的新的保险种类,而在乘客支付乘车费用时就可以把保费考虑在其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下我们应树立“政府部门主导、平台企业实施”的理念,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企合作,由省级主管部门建设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实现监管能力升级。

    注释:

    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政法论坛.2017(1).

    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6/0715/c405425-28556585.html.

    荣朝和,王学成.厘清网约车性质 推进出租车监管改革.综合运输.2016(1).

    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6).

    青岛与2014年投放了乘坐条件好于普通出租车的一类出租车称为“礼宾车”。

    郑毅.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关系视角下的网约车立法.当代法学.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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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