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云南省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性的思考 |
范文 | 马磊 卢珂 摘 要 云南作为多民族省份,宗教和民族有密切联系,信教群众在我省总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信教群众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在守法的前提下信仰宗教,对于着力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建设,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做好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必要性的基础上,就我省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困难进行初步分析,并就如何更好开展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 信教群众 法治宣传教育 民族团结进步 作者简介:马磊,昭通学院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及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卢珂,昭通学院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66 云南作为陆地边疆省份,共有52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在各民族中,信教群众众多,并且宗教信仰情况非常复杂。在云南,除世界性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均有分布和流传之外,同时还有数量众多本土宗教(如原始宗教和民间宗教)。 宗教对信教群众的文化教育、风俗习惯、行为方式、心理特征有着深远而巨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境外宗教文化渗透加剧,我省偏远山区信仰宗教的人数不断增多,同时民族宗教等社会关系呈现复杂化、尖锐化的趋势,这些都给我省法治宣传教育造成一定困难。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指出:“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由于我省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联系紧密,盘根错节,不谋宗教工作,就不足以谋民族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信教群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前提下去信仰宗教,保证我省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为我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思想保障,应成为当前和今后我省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一、做好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一)为我省社会治理工作的精细化奠定基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统一 ,做好信教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有利于我省的社会治理工作进一步精细化。 (二)为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奠定基础 黨的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工作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意识形态工作在协调各方面利益,维护我省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党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我省信教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有利于广泛动员和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身体力行地参与到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当中。 (三)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建设奠定基础 在对信教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其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并以此为前提去信仰宗教认识宗教,这对于我省以四个全面为引领,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四)为增强信教群众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奠定基础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的一员,都有责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努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植根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励精图治的伟大实践。对信教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有利于让信教群众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增强对国家和公民观念的归属。 二、目前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困难 《云南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 ,明确把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作为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近年来,云南省不断强化对信教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 (一)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淡薄 受思想观念、文化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部分宗教教职人员由于本身法治素养的缺乏,在宣传宗教教义的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将法治宣传融入其中,要么不宣传法治思想,要么宣传法治思想过于生硬、僵化,没有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只注重对宗教教义的宣传,忽视了对大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或者只是对信教群众进行爱国爱教的宣传教育,而没有进行遵纪守法的法治宣传,这不仅不利于普法,还使得爱国爱教宣传教育缺乏法律意识的支撑和保障。部分信教群众把宗教信仰绝对化,甚至把宗教信仰作为本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标志或者象征,重宗教教义轻法治理论学习,遇到问题首先寻求宗教教义的帮助。有的信教群众把宗教信仰和国籍对立起来,只知宗教教义,而不知国家法律,没有把爱国与爱教相结合,遵纪守法与遵守宗教教义相结合。以上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于我省不同地区,给我省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带来困难。 (二)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体制不顺 一是没有有效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合力。对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联动才能起到良好效果。“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或实施意见”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很多普法部门实际工作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二是没有有效区分受众,云南省宗教信仰情况非常复杂,但很多地方没有区分法治宣传教育的受众,“搂草打兔子”,在进行大众化普法时顺带进行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并且不同宗教有着各自的差异,缺乏“因材施教”的有效法治宣传教育手段。三是宣传教育形式较为单一,很多地方仅仅局限于法治宣传内容上墙,张贴相关标语,特定日期开展相关活动,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性不强。 三、有效开展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意见建议 (一)建立于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要区分法治宣传教育的受众。对不同信仰、不同语言文字的信教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手段和方式应当不同。二是在区分受众的基础上专门针对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工作要求、宣传纪律和负责部门。三是爱国爱教与遵纪守法、遵守教义相结合进行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宗教无国境,但宗教信仰者有国籍。一个合格的宗教信仰者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公民,遵守宗教教义要以遵纪守法为前提。这是我们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必须对信教群众灌输的理念。四是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现代手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五是借鉴 “百姓宣講团”“五用模式”等成功经验,从信教群众中培养一批合格的百姓宣传员,以点到面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二)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宗教教职人员在信教群众中具有特殊地位和特定影响力。开展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应该抓住宗教教职人员这个关键。一方面应加强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杜绝其不当言行,让其引导信教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另一方面,应当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人员成为宗教教职人员,厚植法治宣传教育基础。 (三)注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渐进性与长期性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应该认识到,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对信教群众而言更是如此,需要循序渐进、徐徐图之,方能“日积月累,久久为功”。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用春风化雨的方式,才能起到润物无声的效果,如果急功近利,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是我们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注释: 王志辉.我国西南边疆社会治理精细化研究.云南大学.201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云南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参考文献: [1]刘会会,马帅.现阶段我国宗教法制建设概况.中国科技投资.2013(11):185-186. [2]滕腾.依法治藏视域下藏区法治宣传工作机制构建.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2):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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