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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利用交通事故现场物证引导交通违法调查的探析
范文

    摘 要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物证的客观性、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合法性决定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关键,为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提供依据,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通过对交通事故物证引导交通违法调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主要应用进行分析、探讨,为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方法、调查方向。

    关键词 交通事故 现场物证 交通违法调查

    作者简介:吴坚毅,广西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痕迹检验教学研究 。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24

    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现场物证包括现场痕迹、散落物、附着物等,其出现率高,在交通事故调查中利用现场物证是办案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现场勘查,提取、记录、检验、鉴定现场物证,为认定交通事故的当事方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交通事故处理中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既是事故责任大小认定的主要依据,也是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重要证据。在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中,如何利用事故现场物证来引导交通违法调查的方向是交通事故处理中一项重要的技术方法,可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一、利用交通事故现场物证引导违法调查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利用现场物证引导违法调查的可行性

    在发生的交通事故过程中出现往往在现场形成路面痕迹、车体痕迹、散落物、附着物等物证,也是交通事故现场客观存在的,与事故发生过程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案件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体损坏,就不可避免形成车体痕迹、散落物、附着物等,这些物证的出现不以当事人意志来决定,其出现和分布是客观的,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勘验来寻找、发现并确定物证的性质;同时这些物证具有反映性,即反映事故时客体间(通常是车辆间或车辆与人体、物体)的接触状态、相互位置关系、作用力大小和方向等,这些要素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具有对应的关联,通过物证的检验、鉴定,可以分析当事方是否有某种相关交通违法行为提供证据。

    (二)利用现场物证引导违法调查的必要性

    据2017年度广西南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大数据分析显示,不按规定让行、分心驾驶(主要为开车使用手机)、跟车过近、占道通行、不按规定倒车、操作不当、超速这几种违法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最多的原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有当事方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确定当事方交通违法事实是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证实当事方违法行为与事故成因、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是案件调查的必要程序,事故物证是事故處理中最直接、证明效力最高的证据,因此利用现场物证来证实交通违法行为,应作为案件调查处理中优先的取证途径。

    二、利用交通事故现场物证引导交通违法调查的法律依据

    由现场事故物证成为案件的证据来证实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证进行处理,既有法律规范的规定,也有办案程序的要求,交通事故处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条款主要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利用现场物证引导违法调查提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也为利用现场物证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广泛而充足法律依据。

    三、利用交通事故现场物证引导违法调查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现场痕迹调查当事方的违法行为

    在交通事故现场中,常见的痕迹有路面痕迹、车体痕迹、事故现场其他物体的痕迹,痕迹种类多,在现场勘查中根据出现的具体痕迹,可以先期分析判断当事方可能的违法行为。

    1.现场路面痕迹的应用

    路面痕迹包括轮胎痕迹、车体作用痕迹、人体痕迹、其他物体痕迹等。其中轮胎痕迹包括制动痕迹、侧滑痕迹、滚压痕迹等,这些痕迹能反映车辆在路面运动的状态,即事故过程中速度变化(动能变化、损失)、行驶位置等。通过现场勘查,确定痕迹类别,测量痕迹参数,可初步分析车辆是否有超速、占道行驶、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超载等主要违法行为。在现场出现制动痕迹的案件中,利用现场制动印勘验、测量数据分析鉴定事故中车辆的速度是最常见的技术方法。

    车体作用于路面痕迹包括车体刮擦痕迹、碰撞痕迹,可以分析事故碰撞位置、碰撞过程中与路面作用造成动能损失,可初步分析车辆发生事故时的位置、速度等要素,可以分析是否有占道、不按规定让行、超速等违法行为。

    人体痕迹常见于机动车与行人、二轮车案件中,事故碰撞后行人抛出或被碾压,作用在路面上形成人体血迹、擦印、拖印等,利用这些痕迹勘查的人体抛出落地位置、滑行距离、抛出距离、滑行距离等,反映的是碰撞时机动车速度的要素,可以根据现场这些痕迹对碰撞、碾压时车辆速度进行分析,调查车辆是否有超速违法行为。

    2.车体痕迹的应用

    车体痕迹是车辆发生碰撞、刮擦后形成的痕迹,痕迹表现为凹陷痕迹、线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损坏分离),反映的是碰撞时车辆作用力大小、方向,动能转变为变形能的形态,通过对痕迹勘查,确定痕迹参数、形成走向,可以分析车辆行驶的方向、碰撞时两车接触状态、碰撞损失的动能,应利用这些痕迹重点调查车辆是否有占道行驶、违法超车、超速等违法行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中,可以利用遗留在现场整体分离物,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来认定肇事车辆。

    3.其他物体痕迹的应用

    其他物体痕迹主要是现场交通设施、树木、周围建筑物出现的痕迹,这些物体损坏程度,与车辆碰撞时损失的动能、接触状态密切相关。如树木直径,是否折断;道路防护栏损坏长度、房屋损坏等对于分析事故过程中驾驶员是否存在采取的操作措施不当、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

    (二)利用散落物调查当事方的违法行为

    事故现场的散落物时事故碰撞过程中形成的损坏零部件、装载物分布在现场路面的物证,是在在外力或惯性的作用下,脱离客体,自由散落分布于地面。散落物的形成与车辆碰撞位置、行驶方向、速度有必然的关系,特别是散落物分布的起点、终点、中心位置等现场勘查参数分析,可以反映车辆碰撞时是否有占道、违法超车、超速、载物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如某案件中,现场出现某车大灯玻璃散落抛出,根据现场勘查,利用测量出的现场玻璃分布参数分析该车行驶走向、事故碰撞时在路面上位置、抛出距离等,为进一步调查该车是否有前述违法行为提供依据。某些案件现场或车内散落有手机,应勘验手机的显示状态、通话记录等,调查事故时驾驶员是否使用手机行为。

    (三)利用附着物调查当事方的违法行为

    事故附作物是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其他物体接触后由于物质交换,造成双方物质发生相互转移而形成,常见的事故附作物有血迹、人体组织、油漆、塑料等,有些物证形成时体积小、量少,多以微量物质出现。事故附着物的出现反映的是交通事故双方接触的状态,在一些疑难交通事故中既可以分析事故的性质(是否接触)、车辆行驶走向,接触位置等,因此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事故附作物是勘验的重点,对于认定交通事故逃逸车辆起到关键的作用;也可以利用事故附作物分析事故时车辆行驶状态,即分析是否有占道、违法超车、装载物超宽等违法行为;在某些事故中对附在车内的血迹、呕吐物、其他可疑的物质等进行检验,认定驾驶员是否有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四、利用交通事故现场物证引导违法调查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一)分析违法行为范围局限性问题

    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多,现场物证反映的信息有限,现场物证并不能与所有的违法行为有关联,如无证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违反交通某种交通标志规定通行等一些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后并不能通过现场物证有所反映。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全面调查当事方的违法行为,还应当通过其他方面的调查来解决,如利用现场监控视频、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

    (二)认定违法行为的确定性问题

    虽然现场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与特定的交通事故违法具有关联性,但不能作为直接的证据,也就是未能直接认定、证实当事方的违法行为,如某交通事故现场中车辆留有100米长的制动印,涉案车辆有超速行驶的嫌疑,但这个痕迹并未能直接确定该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必须对现场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利用科学的理论和其他相关参数来鉴定得出结论,形成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一个证据。

    (三)认定违法行为的有效性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当事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应当有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现场物证及其技术鉴定结论只是其中一种方面的证据,利用单一的证据来认定违法行为还不够充分,容易在证据审查中受到质疑甚至排除。因此交通事故調查中除了在现场对物证进行勘查外,还需要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法规、规定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其他证据,使得证据间相互补充和验证,提高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效率。

    参考文献:

    [1]李琼瑶,王启明.交通事故物证勘查和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3,5.

    [2]卢荻.南宁交警公布2017年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大数据[EB/OL].(2018-01-18)[2018- 09-13].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80118/newgx5a5fcef1-16851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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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