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股东利益的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人,为了达到对公司的控制完成自我的利益操控,侵占中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已经十分严重。本文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分析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其它股东利益的成因,并分析了控股股东如何达到和满足侵占其它股东利益的存在因素,从而得到公司实际控制存在的表决权的限制、风险转移、利益获取以及与其他获益经济载体之间的关联程度。本文也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制度的角度、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解决这种由实际控制人对其它股东所造成的问题。并试图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 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其它股东 利益侵占 表决权限制 作者简介: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51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深入,涌现出了诸多的上市公司或者股份制公司,他们有着较为复杂的股本成份,控制和占股是一个有着多种意思的代名词,股权的复杂化是市场经济股份化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多时候为了达到通过一些手段来达到以较少的资金取得较多的投票控制权,这是非常普遍的问题同时获得更大的表决权成为可能,而在上市公司里所谓的“股票对应”的原则实际上成了一种摆设。而最为常用的手法是通过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人为的干扰并实施有效控制。最后成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随着这种优势地位扩大,公司成为个人的口袋里的产物,自然会影响到公司的战略和规划并损害其它股东的利益。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其它股东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级济主体下其它股东利益侵占的成因分析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营者,谁持有,控制公司的50%以上,或总股本由本公司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或出资或超过50%拿着虽然股份比例小于50%,谁拥有的股份的投票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股东都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股东大会一个显著的影响,那就是中,控制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7(3):实际控制人是指谁就成为可以实际控制并通过投资关系来实现控制,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的方法来进行对该公司的人事和决策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有时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在这里,控股股东的定义是谁拥有对公司可以做到决策的人,他们成为实际控制的人,而不是根据的传统意义上我们认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股票的股东或自然人。其包括《公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其他股东是指相对于控股股东是谁不在公司的控制股东的位置。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大部分利益都体现在收入。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经济体的利益是通过收入的实现。在收入方面,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该公司取得子公司位置,由于其非控制性目标状态和自身不利条件,并获得利润。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他们有控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和董事的连板。此外,公司控股股东一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以是多个经济运营商的大股东(如关联公司),并获得通过多载波经济总体收入(如关联公司)。 针对风险来说,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这种控股股东和其它股东的区别是非常明显,大部分的其它股东是通过二级市场购得普通股股票的,控股股东获得通过一级市场和非市场价格买卖股票的控股权,那么其他股东为股票支付的平均价格比的控股股东,这使得其他股东获得相同的收入高得多。风险比控股股东,这很可能是把“利润”,在大股东的眼睛变成其他股东眼中的“损失”的高得多。从“风控平衡原则”理论的角度来看,为了获得同样的收入,比小型和中型的股东,以及条件和途径获得的收益风险控股股东熊更是远远优于在小型和中型的股东。因此,风险和其他股东的收益是不相等的,并与控股股东比较均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三个途径侵占其它股东的利益 第一种方法是降低总成本(风险);获得以最低的成本控制,以及其他经济运营成本(风险)转移给该公司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净收入。如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控股权,转让公司的经济资源,并为该公司提供担保等经济载体等。第二种方法是侵占收益;控股股东通过决策控制的公司的利益侵占最大化整体净收入。由于小型和中型的股东实现通过公司收入,公司控股股东通常达到通过入侵获得的收入和侵占的总量公司的手段对小型和中型股东的利益侵占的目的为该公司获得的收入。其具体表现是,它侵犯了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平等的关联交易,等等。第三种方法是前两种途径的有效结合。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其他股东的承担风险应当由控股股东承担一部分风险,他们应该享有的收入是被控股股东,经济载体的另一组成部分侵占。一些经济和法律学者在中国已经定义了控股股东侵占其他股东的利益: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牺牲其他股东的联合管理者的水平,利益是由他们自己的福利,而不是公司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被称为控股股东的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占。如果一方对他方侵犯,然后一方必须有客观因素对方所没有的。因此,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占的是,控股股东不与其他股东控制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以及侵占应该属于股东的合法权益等行为。通过使用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合法收入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另一种是不合理的收入是与公司的收益不一致,并获得它通常是用投票或控制,以获得消耗更多的公司公众的方式。资源占用,挪用公司财产、转移利润、提升公司风险降低自己整体风险等措施以获利;后者是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途径。并且,控股股东选择是否、如何侵占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关键在于其与公司的关联程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漏洞给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机会 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是按股份来体现控制力,甚至通过一些法制的漏洞用很小的代价来实现控制,然而,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个体(所有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整体净收入),他们希望获得以最低的成本,公司的决策控制和决策控制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权体现出来的,但往往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并没有更好的合理限制,所以导致控股股东可以无条件的获得公司决策权而相应的资源,但在风险的承担上和成本的付出上并不高,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要实现,以达到限制其他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侵占的目的,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处于合理水平是必要的。因此,如果有必要保护的权利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必要限制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联度相关股东投票权。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侵占途径分析 (一)从控股股东通过降低总本(风险)的途徑侵占其它股东利益的分析 首先,控股股东将获得在通过各种渠道以最低的成本,公司的决策权。在获得控制成本方面,“自己的有权投票”和“公司相互入股”可以使控制股东以较低的价格和较少的实际持股比例的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因此,严格限制和控制应在持股比例,并获得该公司的决策控制成本的罚款。 其次是要对自有股份表决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最后,有必要限制公司相互参股的投票权。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叉持股,是指一个公司和另一家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控股的股份对方一定比例,并成为对方的股东,从而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该公司的联合形式。因此,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基本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的投资转移。 (二)控股股东通过控制权转嫁其他经济载体的成本或风险 公司以实现总体净收益的最大化的角度进行研究。从这个角度看,就要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首先,我们必须提高系统的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防止控股股东不能操纵公司事务,有必要通过程序立法,限制控股股东谁超过股份的一定比例的投票权。中国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没有任何限制。应酌情修订。其次要完善分类表决制度。这是必要的规定,实施重大问题,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时,为了保护权利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上市公司应该对流通股股东的分类表决。最后,我们必须提高我国的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它指的是股东的特殊利益,并在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当它是有害于公司利益,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不是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投票权,也不能充当其他股东的投票权代理。 三、如何防范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其它股东的策略和措施 (一)通过《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作出严格要求 《公司章程》第3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任何人谁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或通过关联企业对公司的资产侵占。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立即纠正。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必要的话,也可以在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的股份进行司法保全措施。另外还有一条救济途径就是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举报和书面报告。很多时候占用资金的问题发生后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往往是现金无法清偿,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起诉并申请保全财产。在章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从法理上来说控股股东没有任何权利来实行非法占有,不得利用利润分配方案,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以及所谓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方法损害的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利益和其它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 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是股份公司的重中之重,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范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利用不规范的手段来达到占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可以设立一些条款来限制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里有责任和处罚的具体条款如下:第15条如果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并使用相关的关系,占有公司资金,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赔偿,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6条公司的董事和反占领的团队成员的董事会有权保持不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义务。如果公司的公司的监事董事和预防小组成员协助和纵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入该公司的资产,该公司的董事会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并有对人按照国家规定严肃的责任。公司章程及制度启动必要的追责程序。第17条 在这些资金不能进行清算,并在限定时间内查获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通过实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三)防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股份公司完善利益机制 从防范的角度去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通过内控来达到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度的完善可以防止资金的不正当使用。公司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规章制度的升级,并根据公司的实际和监管要求来实现对于股份公司的有效监管,如果是上市公司更要做好内部控制制度并提高制度的执行度。通过公司的制度来提升二个重要部门审计委和监事会的力度并做好对关联交易的审计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另外还在不断加强自我培训和继续教育学,通过学习的深入更好的了解法律法规和制度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监管人员的意识和规范运作程序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第217条//司法文件选(2006年第1辑)[M]. 北京: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53. [2]马若微.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定义和度量问题研究[J].证券纬,2015(11): 210-211. [3]杨智恒.第三类企业绩效风险:中小股东利益侵占成因分析[J].生产力研究, 2018(1): 10-44. [4] 武忆舟.公司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3: 330. [5] 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1: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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