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工作环境权视角下的劳动者知情权问题探析 |
范文 | 摘 要 工作环境权中的劳动者知情权包括劳动安全知情权和劳动卫生知情权,保障劳动者知情权是实现工作环境权的基础。目前我国知情权的保障存在着立法不够完善、劳动者地位被动、用人单位义务履行瑕疵和缺乏系统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问题。通过适当借鉴他国相关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发挥工会在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安全代表制度和咨询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实现。 关键词 工作环境权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者知情权 作者简介:方雨薇,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55一、工作环境权中的劳动者知情权 工作环境权是起源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的一种新型权利,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定义。根据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的内容,笔者认为,工作环境权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保障其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使其能够体面劳动,以“职工参与”为核心的一种程序性权利。而工作环境权中的劳动者知情权是指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环境信息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将其表达为充分获得资讯之权,即“劳工参与企業安全卫生之机构或人员,如安全卫生代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等,要能有效发挥其功能,必需能获得雇主有关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之计划或决策构想的充分资讯。”二、我国工作环境权中劳动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知情权在立法上的不够完善性 立法是所有权利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往往也成为权利保护出现问题的根源。我国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实践中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 第一,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规定零散而笼统地分布于各法律法规中,多以“用人单位具有……的义务”来表述,且作为对工作环境权的附属规定,用语简单,并没有对知情权进行详细的规定。 第二,工作环境权中的劳动者知情权作为工作环境权的一项子权利,具有保障工作环境权的作用,是实现工作环境权的一种手段,具有程序性属性,而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知情权程序性规定。 第三,我国立法上对劳动者参与安全卫生决策的规定具有限制性。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我国立法在有关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上采用劳资协商制度,但由于涉及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机制和权限不明 ,劳动者在安全卫生决策上的能动性显然不足。 第四,在法律责任方面,处罚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多为行政责任,且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为主,且罚款有时为选择性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只需限期改正即可免去其他处罚。 (二)工会在知情权保障中的局限性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应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起到主动、积极的作用。而在实践中,工会在保障劳动者知情权方面仍有改善空间:第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的内容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内容有劳动条件、教育培训、建章立制、休息休假、特殊保护和配合监督六个方面。 其中有关工作环境权中的劳动者知情权内容的只有教育培训,不能满足劳动者知情权保障的需求。第二,工会监督的手段比较单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决策十分有限。第三,工会监督的主动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工会对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监督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劳动者在知情权保护中的被动处境。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履行的瑕疵性 立法强制规定了用人单位具有告知义务,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出于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而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不履行或者履行瑕疵的案例时常可见。笔者认为,造成一些用人单位义务履行存在瑕疵的原因有三个:第一,用人单位过分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缺乏遵法守法的意识。第二,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小,法律规定的处罚不能对用人单位造成足够的威慑力。第三,劳动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足。 (四)系统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缺乏性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实现劳动者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实践中,由于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因此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和具体内容,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行为。据调查,“我国有60.2%的体力劳动者从未接受过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方式多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经验传授途径。” 用人单位的规模越小,就越容易因为成本等原因出现职业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位的问题,这严重影响到了劳动者知情权的实现。三、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中知情权的域外立法 (一)美国 美国在劳动者知情权保护上有三个亮点: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详细地规定了雇员知情权并对知情权的主体作了外延性的扩张。美国的许多州都颁布了《雇员知情权法》,且不仅雇员和其医生享有了解工作环境中危害物质的知情权,雇员所在地的相邻的居民和公共安全机构也有权了解雇员从事的职业是否具有危险性 ;其次,将对雇员的宣传和教育纳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之中。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需要向雇主和雇员提供大量的信息和培训材料,并且联同雇主、雇员和工会,一起制定行业的培训宣传目标 ;再次,由国家机关提供咨询服务。OSHA主要向雇主提供有关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咨询服务,并提供改善意见。当雇主通过咨询确定自己的工作场所具有危害因素时只需及时改善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免责的规定大大促进了雇主咨询的积极性。 (二)挪威 《挪威工作环境法》规定了安全代表制度。安全代表作为雇员的代表负责维护雇员的利益,其有权知悉其负责领域内的一切安全卫生信息,并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事项与雇主进行协商。当雇主侵犯了雇员的知情权使雇员的生命安全面临紧急危险时,安全代表享有停工的权利而无需为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安全代表还有权参与劳动监察局对单位的监察 ,获取在监察过程中有关工作环境的评估信息。从对内关系看,安全代表充当了雇员与雇主之间信息流通的纽带,是雇员获取信息、实现知情权的途径之一。从对外关系看,安全代表发挥了其主动性,参与到劳动监察局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活动之中,且其享有停工权,对雇主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使雇主不敢轻易地侵犯劳动者对工作环境的知情权。四、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中知情权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完善立法是保护劳动者知情权最根本的一步。 第一,建立一个系统明确的知情权保障体系。可将《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单行法中有关工作环境权中的劳动者知情权内容集中汇编成一部专门规定劳动者知情权的单行法,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监察、救济途径。在此单行法中可分为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在实体性规定中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于煤炭业、建筑业、化工业等高危行业,要对劳动者的知情权作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劳动者能够达到更深程度、更广范围的知情。在程序性方面,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劳动者知情权的救济途径。当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从而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时,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适当地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实质的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义务。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多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且实施方式多为学徒培训,国家行政机关多起到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笔者认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作为劳动者获取工作环境信息的重要渠道,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实质介入,相关行政机关应联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人员,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提供培训资料,也可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卫生培训活动,加强对劳动者尤其是中小型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宣传教育。 第三,加强处罚力度。在我国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案例中,除非对劳动者造成了实质严重的后果,否则用人单位往往只需限期改正而不受实质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作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知情权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适当地提高罚款数额,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年收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方式确定罚款数额且以五万为最低罚款数额。如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造成了实质的危害结果,则应加入刑事责任,且把法律责任更多地落实到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具体个人身上。 (二)改善工会制度 首先,工会应打破其监督内容的局限性,扩大其监督范围,将劳动者知情权的所有内容纳入监督范围。其次,可以适当赋予工会有关安全卫生事项的决策权。工会不能侵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职业安全卫生事项事关劳动者切身的利益,工会作为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有权派代表参与用人单位有关安全卫生事项的决策会议并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防止用人单位的决策侵害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强化博弈去实现合作 ,工会的这种参与决策行为实质上并未侵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而是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起到平衡双方地位的作用。除此之外,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应切实落实其监督义务,提高主动监督的意识。 (三)构建安全代表制度和咨询制度 1.安全代表制度。安全代表是劳动者主动获取工作环境信息的方式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在知情权保护中的劣势地位。我国可以在借鉴挪威安全代表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设立安全代表制度。用人单位可以经过民主会议选出安全代表并报送有关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由政府中有职业教育培训义务的部门对安全代表进行更专业详细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使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安全代表作为劳动者的代表,主要与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关系。对用人单位,安全代表起着督促和监管的作用。安全代表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一切劳动者需要了解有关工作环境的信息,有权参与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安全卫生方面的会议;对有关行政部门,安全代表有权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教育培训,同时也有权参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实地监察活动之中;对工会,安全代表需与工会保持密切联系,保证相互间有关用人单位安全卫生信息的流通性。 2.咨询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咨询制度建立起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咨询制度,扩宽劳动者实现知情权的途径,改变劳动者在知情权保护中的被动地位。咨询服务可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本地的安全培训机构咨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法律法规和改善措施。在咨询过程中,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着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行为,应严肃提醒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并向当地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部门报告,由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部门进行后续的处理。 注释: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页. 义海忠,谢德成.工作环境权的内容及价值[J].宁夏社会科学,2012(5).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8页. 张广.劳动者享有哪些工作环境权[N].北京日报.2014年8月13日. David P. Twomey. Labor & Employment Law: Text & Cases, 12th Edition, Thomson, 2004, p.383. 范围.工作环境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页,第215页. Working Environment Act 2012 (NO), Section 6-3,6-2. 徐志強,吴芳.德国劳资共决制度立法及对我国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启示[J].中国劳动,20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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