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生态治理现代化路径探析 |
范文 | 关键词 生态治理 现代化 政治锦标赛 作者简介:任素馨,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D6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70一、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最新的文明形态,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所在。生态文明最早提出于党的十七大。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把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共同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提出要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新中国。可见,生态治理已被提到全党工作的制高点,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传统的生态治理模式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困境,生态危机层出不穷。在生态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在生态治理中应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出台更加切实可行的公共政策,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治理现代化比原本单纯生态治理具有更广阔的内涵和外延。传统的生态治理指运用生态学原理对一些有害生物与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包括对资源与环境的修復和对污染的防治。而生态治理现代化在主体上更加强调生态治理中的“多元”,在理念上更加强调“生态政府”“生态企业”以及“生态人”等等,包括行为习惯的塑造以及制度和决策构建等多个方面,贯穿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总的来说生态治理现代化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在于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其次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再次是生态治理法律法规体系的现代化。目前,加快生态治理现代化实现的路径应该从生态治理理念、治理主体以及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等三个主要方面入手。二、生态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 (一)困境之一:治理主体单一,多元共治缺乏 传统生态治理的重任主要有政府部门来承担。因此,难免会形成权责一体,权责不分的局面。一方面,政府作为单一的治理主体,承担起了生态治理的主要权责,这不仅造成了权力的高度集中、责任的无限扩大以及权责不匹配的问题,且使得政府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企业、社会和个人,疏远了政企间关系、政社间关系以及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更无法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另一方面,通常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生态治理指标,常常处于企业的对立面,又或是与企业之间结成利益同盟,忽视了生态治理责任 。因而不难发现“政府主治”这一生态治理模式影响了生态治理综合能力。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危机愈加复杂化,生态治理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以往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生态管理的模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威胁。 (二)困境之二:观念滞后,意识薄弱 生态治理的观念滞后,意识薄弱这一问题存在于各个治理主体中。对于治理的核心主体——政府来说,对生态环境治理的认识较多地还只是停留在环境保护上,尚未充分认识和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然而单纯的环境保护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更加不能为可持续发展奠基。部分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到生态治理和绿色发展不仅要加强环境保护,更要进行产业结构和绿色生产方式的调整,以至于在整个产业链中达到绿色、清洁、可持续、生态化生产的目标。对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来说,常常置身于生态治理之外,认为生态治理与自己无关。尤其是企业的盈利性本质,使得其在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之间的抉择总是倾向于牺牲生态环境来获取经济利益。对于生态治理的基本单位——公民来说,目前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的总体意愿还不够高,同时参与途径和参与方式仍然受到限制。另外,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困境之三:生态治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20多部相关法律 。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环保立法是滞后的,首先,主要表现在,许多环境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些以前适用的法律如今无法适用于多变的环境。政府在环境立法的理念上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许多环境问题都是在严重恶化之后政府才开始重视和着手处理。其次,我国的环保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立法空白。一方面,专门性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如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能源紧缺形势,而能够规范能源开发以及使能源得到充分利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又如,对温室气体的减排的规范与监督等相关法律也较少。另一方面,我国环境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如《环保法》中第三章第三十七条指出:“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何种措施,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这使得执法操作性不强,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地方政府在处理很多新兴的环境问题时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再加之对政绩的追求,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以及柔性执法等等,地方政府很可能对高污染、高消耗的企业选择视而不见。最后,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我国除了《环保法》这一基本法之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其他法律,而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没有充分考虑各区域、各部门的政策协调性,使得有些法律在内容上既相互重叠有相互矛盾。这导致地方政府执法人员在某些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执法依据。执法依据的不统一很容易引起不同主体之间的分歧,使得政府的执法变得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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