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店铺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
范文 | 关键词 网店流转 网络交易平台 法律支持 作者简介:邢玲,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44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创设了诸多新生事物,网络虚拟财产数量和种类激增。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属性,受法律保护。网络交易也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制定实施了诸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网店”)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网络店铺的店主对店铺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该网店能否自由转让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系列争议。一、网店的性质界定 网店设置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企业或者个人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设立店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由买家通过在线浏览并通过在线支付手段达成交易,如淘宝、京东等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包括C2C (Consumer to Consumer)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模式和B2C(Business to consumer)企业对个人的交易模式;第二种是由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独立的网店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由于独立的网店系统的转让法律规制上基本不存在争议,本文的研究限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店铺并进行流转的问题研究。 目前网络交易平台主要通过与企业、个人的服务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笔者通过对京东、当当网、淘宝网等网站的网络平台服务协议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的网络交易平台都禁止网店的转让,特殊情形除外。比如淘宝网店铺过户规则规定,“目前店铺过户支持的过户类型只有过世继承、结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近亲属,其余情况不予受理” 。网店经营者经过长期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客户群、店铺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等级往往意味着店铺更容易被买家搜索到,也就意味着更高的交易量可能性),很显然具有较高的财产属性和价值。以网店为交易客体的买卖合同中,卖家只能通过单纯的密码、账号交付给买方,即转移网店的控制权,但是网络平台拒绝进行店铺信息的变更,也是说买方无法建立与交易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从而也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店流转。另外,由于该种交易未得到交易平台的认可,从而实践中也屡次发生出卖网店一方通过手机号将密码找回并拒绝交付的纠纷甚至诈骗行为。同时,网店绑定的支付平台账号也不能完成变更,如淘宝的支付宝与网店之间在店铺转让之后仍然不能解绑,买方利用支付宝进行借贷,从而给卖家凭空制造出贷款纠纷。另外,目前存在大量的为网店转让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也足以体现了网店转让的火爆程度和强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其合法性却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诸如此类,归根到底还是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此种禁止性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与现实中商铺的经营相近似,网店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由网店经营者利用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交易方式。网店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性质如何界定,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观点:1.物权客体说。该种学说认为,网店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虚拟物,可以成立物权。网店是物权的客体。2.债权客体说。该种学说认为,网店经营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需要依赖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技术支持,用户与网络平台提供者之间是一种用服务合同。用户在行使其网店的权利时,必须依赖于网络服务合同,而非独立的物权。此外还有知识产权说及其他学说。笔者支持物权说。物的概念本身就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的,在网络环境下的网店,具备物权的本质特点,网店经营者对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尽管网店经营者需要依赖于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但是并不因此成为一种债权。作为网店载体的网络空间是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网络用户通过协议,提供给网络用户的,但是网店内本身的“信息”——能够与其他的用户相区分的网络资源(包括网店的照片、图片、店铺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评价、品牌的影响力等)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具有物权的属性,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同时“债权说”无法有效解决第三人侵权问题,对于权利主体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二、网店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当今网店的价值凸显,其流转的必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与线下实体店的流转无异,网店的流转能够盘活经营,同时对于买受人而言,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网商环境中脱颖而出都是具有重要作用的。但是由于当前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一般都禁止网店的流转,从而使网店目前的转让处于只能交付账号、密码的方式进行流转,不能得到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变更的服务支持,缺乏流畅的交易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关于网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一般存在于平台单方面拟定的网络服务协议书中。从当前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交易平台之所以禁止网店转让的主要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正常的网商环境维护的需求。网店是特定经营者通过无数次真实交易,从而打造的网店级别和信用等级。允许网店的自由流转的话,必将破坏其网店信誉和经营能力的真实性,会导致名不副实的严重后果,进而损害网购消费者的权益。第二,允许网店流转会破坏良性的竞争机制,导致不正当竞争。第三,允许网店的交易流转会增加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成本。第四,会導致网络交易平台收入的减少。现在网店如果级别低但是又想在竞争中取胜,一般会采取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投入大量成本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在消费者搜索时出现在较前面的排名中。如果允许网店交易,无疑会削减网络交易平台的广告收益。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的转让采取消极的否定态度,这无疑也是与其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禁止网店流转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与市场经济基本宗旨相违背的做法,会严重妨碍市场中的资源配置和高效运作,应当予以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及时取缔。第一,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属于单方面的格式条款。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只能选择接受,而没有与网络交易平台平等协商的可能性。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经营者而言,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及交易的空间,尽管双方约定了对于网络平台交易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并不因此就可以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取得了对于网店经营者生杀予夺的权利。对于网店而言,其不仅仅是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一个账号、密码;而且是体现了较强的经营能力、一定的销售渠道、及良好的商业信誉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其为网店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技术支持这一条件,规定网店禁止流转,无疑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会严重损害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认为网店的转让会破坏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观点也站不住脚。网络交易平台担心网店的流转会造成受让方与网络店铺级别及售后信誉不相符的问题,会带来欺诈问题,严重影响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一观点也只是主观臆测。实践中,进行企业的整体转让也时有发生,但是受让方是不是一定会利用转让方的良好的信誉进行欺诈呢?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就网店转让所产生的诉讼而言,绝大部分的网店受让者都是珍惜来之不易的网店级别和良好的信用等级,通过进一步的更多更好交易的完成,继续累积谋求更高的信用等级和好评率。另外,就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往往有网络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和第三方委托支付的安全支付机制。加之一个理性消费者的基本的市场判断,单纯网店交易一定会带来欺诈或者影响公平的交易秩序、竞争环境的观点很明显也并不成立。第三,网店的转让完全可以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信息的透明化,对于转让前后从事的主营业务、售后评价和服务质量都可以通过在网店首页进行公示,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是否下单的交易提示。最后,如果专注于网络交易平台广告收入的减少就去禁止网店的流转的话,很明显也是不成立的。这样的格式条款也会因为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效力条款,从而在效力上也会大打折扣。三、网店流转的法律规制 允许网店的流转,会增加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成本,对此网络交易平台可以通过协议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方式来降低其成本支出。而放开网店流转的交易限制,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网店的经济价值,对于因各种原因想退出网店经营的人而言,能够最大化其经营业务的价值;对于想要获取更高级别的网店并在网络交易中实现更高收益的人而言,也获得了一种顺畅的渠道。有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法律上也维护了网店经营者该有的财产流转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与一般的交易只涉及出卖人和买受人直接的关系不同,网店流转交易一般会涉及以下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关系,买受人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关系、买受人和网店既往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关系 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属于网店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关系。出卖人应当网店所包含的所有“信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网络交易平台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如果出卖人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也负有依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应当对其交易客体——网店,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由于网店的转让一般会分为单纯店铺的转让和店铺加营业的转让。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转让,网店本身的信用级别及好评率都是网店价值的重要参考因素,出卖人对此也应当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如网店是通过刷单等不正当获取店铺等级及好评率的,该网店就存在被网络交易平台查封店铺的风险;或者是在既往交易中存在诸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导致其商業信誉丧失的。一旦店铺被网络交易平台查封或者降级处分,或者商业信誉方面存在瑕疵的,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出卖人的根本违约,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合同,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 网店转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网店的转让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因此在网店转让前后宜设立一个冻结期,并在网店首页公示。如网店转让之前的15日内(考虑到目前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和物流速度因素),该店铺所有交易一律暂停,同时之前已经发生的交易在该期间完成,然后方可对该网店进行转让。 网店在其转让之后,也会涉及先前在网店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售后权益保护问题。在网络交易中毕竟不同于实体店交易。对消费者而言,缺乏找到原先网店经营者的途径和能力。店铺转让之前发生交易的消费者可以向原网店经营者或者店铺买受人主张售后服务。网店受让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网店转让人追偿或者网店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对售后问题进行事先约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店铺转让的影响。这种规定也更加符合网络交易非面对面、虚拟性的交易特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店受让人和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 网店转让交易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立法上应当出台关于网店转让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网店转让人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存在服务协议,在网店转让之后,受让人继受该协议中转让人的合同地位。网店转让交易需要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服务与之配合。网络交易平台应该对该交易信息进行公示并协助办理在交易平台上的变更登记手续。网店受让人应当遵守与网络交易平台的协议,合法经营。网店受让人在继受网店之后,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发现其存在违规操作,仍可以根据协议采取惩处措施甚至关闭店铺。 对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在平台设立之初所采取的禁止网店流转的模式,在网络交易模式日趋成熟的今天,已经显得非常不合时宜。正视网店该有的财产价值,突破传统理论和规则的束缚,顺应时代的发展才是大势所趋。网店交易的合法化,必将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洁.网店转让现状分析与思考[J].人才,2015(6). [2]杨立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3]姚辉,焦清扬.民法视角下网络店铺移转的现象反思[J].法律适用,2017(1). [4]徐晓静.网店的财产权性质[J].电子商务,20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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