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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任机制的法律对策
范文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地渗透,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产品的市场范围,由于我国传统的农产品质量规范制度的缺陷,无法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特别是网上充斥了无数虚假的生态农产品信息,导致市场失灵,消费者对农产品失去信心。因此,加强生态农产品互联网信任机制的构建非常重要。本文浅谈了生态农产品的基本概念,分析了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任机制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视角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以期为农产品经销商提供必要的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 生态农产品 信任机制 法律策略

    作者简介:赵莎,铁岭市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基本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335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优越,消费理念也有所提高,对食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侧重追求绿色、健康、原生态的农产品。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农产品从乡村到城市消费群体搭建了良好的平台。网络销售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因农产品带有极强的地域性,同类农产品,其生产地域、及生产模式的不同,也会导致质量呈现较大的差异,同时,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电子商务,当前我国生态农产品在网络销售过程中关键问题就是顾客对产品的生态属性的信任危机。相关工作者探索有效的措施非常重要。

    一、生态农产品概述

    我国大百科全书的农业系列对农产品进行如下定义:分广义、狭义两种,前者泛指农业、水产业、畜牧业、林业方面的产品,后者单纯指农作物、畜产品。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文规定:“本法指定的农产品为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生产中收获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初级产品就是指在农业活动中未经过加工、处理的产品。同时,该法又指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指的是农产品的质量达到维护人体安全、健康的各项标准。”尽管我国未对生态农产品进行清晰地界定,但是,人们在产品的安全、质量的两种属性已达成思想共识。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包括外在的产品质量特点,以及内在的营养成分,可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农产品安全指的是产品不含有兽药、农药的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等,对人体、外界环境不会构成伤害。现阶段,我国主要应用“三品一标”对农产品的安全进行认证,即绿色、无公害、有机的农产品及其地理标志。生态农产品与有机农产品的安全指标极为接近,即满足无污染、纯天然、营养安全的农产品团,截取纯天然的品种,未介入基因技术,在清洁的自然环境中生长,严格控制产品数量,在加工期间,严禁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色素及添加剂等合成类化学物。现如今,我国生态农产品的生产、消费环节融入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崇尚自然、健康、无污染。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普遍关注,生态农产品以自身优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生态效益。

    二、建立互联网生态农产品的信任机制必要性

    第一,当前生态农产品电商模式导致农产品的信用度遭到广大消费群体的质疑,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整个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市场秩序,也给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如下:其一,消费者单纯通过观察,很难辨别农产品的属性及质量。生态农产品电商模式的特殊性,增加了人们获取准确信息的难度。其二,市场上掌握农产品信息较多的主体处在优势地位,相反,则处在劣势地位。例如:在产品生产期间,只有农户最了解化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加工期间,生产厂家最了解产品的加工流程、添加剂的使用量等;而产品流通环节中,销售者最了解产品的质量,上述环节消费者都难以了解完整的农产品信息,处于市场的劣势地位。其三,信息的不对称会引发“逆向选择”问题。所谓的逆向选择指的是在当交易主体任意方对本次交易活动可能性的风险了解更多的时候,会通过相对劣质的农产品将高质量的农产品从市场中淘汰出局。这给高质量产品厂家生产的热情带来沉重的打击。其四,我国关于农业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不够完善,且相关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使得市场失信者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地制止,生态农产品的信用危机空前严重。第二,信用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诚信经营也是生态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成功运作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不足,未能跟上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市场交易双方的信用意识薄弱、信用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信用奖惩机制缺少,特别生态农产品的电商模式中存在严重的买卖主体信息不对称现象。所以,积极地构建农产品的互联网信用机制是国家相关部门一项重要紧急的任务,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生态农产品的电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也是我国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的信用体系法律对策

    (一)设定清晰的质量检测标准

    严格的质量标准是生态农产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法律根据,也是规范我国生态农产品经营活动重要技术支持。现阶段,我国政府应当颂布一套有关生态农产品方面的质量安全标准,并细化质量要求,包括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投入品、加工、市场准入等。对地区特色的生态农产品,既要进行产品地理标识的登记,又要通过当地有关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进而为构建生态农产品的信用体系提供支持。此外,还要确保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明确规定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律不得以“生态农产品”的名义投放到消费市场。

    (二)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因为消费者很难获得真实、可靠的生态农产品的质量信息,僅能通过相关的检测机构的认证对农产品进行筛选。现阶段,我国只有“三品一标”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未成立专业的生态农产品的质量认证机制,且“三品一标”涉及的产品范围、目录非常有限,加之相关部门执行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化问题。伴随我国推出的“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品牌”的产品爆发了安全问题后,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农产品时再度陷入迷茫。所以,关于生态农产品,必须构建专业的质量认证体系,有效落实相关的认证制度,加强工作的监管力度,重建生态农产品的信誉机制,通过专门的认证部门提供的信息打消消费者不良心理。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我国生态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地对生态农产品进行质量的安全检测、监管、执法、信息分享等,对电商模式的生态农产品予以严格地抽样检查,一切不合格产品不准投入市场,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组织有关专家、第三方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参与生态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政府监管形成合力。第三,对电商模式的生态农产品,应当加强消费群体的监督力度,构建相关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机制。推行规范的、以诚信信息为前提的分类监管制度,例如:奖惩、预警、信息披露机制等,提升政府对生态农产品信息的控制水平。

    (四)构建联合征信平台

    第一,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地结合生态农产品的法律法规,建立联合征信平台,在信用归集的接口处,聚焦分布于税务、农业、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相关的生态农产品信用信息,通过大数据平台,对信息进行有效地采集、分析、筛选,构建规范化的企业生态农产品信息档案及信用标识码,让相关的政府机构达到信息共享。第二,对社会大众开通相关的信用信息的查询窗口,支持消费者进行信用咨询。监管单位在征信平台上随时对生态农产品的质量监管情况进行批露,例如:监督抽查、例行检测、专项检测等信息,进一步完善生态农产品的信用信息的来源。第三,邀请专家对生态农产品的安全热点话题进行解读,对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展开科普教育活动,切实地提升生产者、经营者的诚信观念,让其自觉担负质量安全责任,从根源上排除生态农产品的安全隐患。

    (五)明确电商经营者的责任及义务

    现阶段,我国生态农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可以分两大类。其一,以电子方式销售生态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体,若条件允许,则构建独立的产品宣传网站,展开在线销售活动;若条件不足,可通过在线商城设置网络销售模式,适用于零售商、经销商、专营店,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直接交易。这样的经营者担负的诚信义务就是确保提供的农产品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逐步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其二,为产品在线交易带来服务的网络商城,或者在线交易机构。他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直接交易,但是,依然具有对交易平台的诚信义务,例如:稳定运行、质量安全等。积极地对系统信息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加以审查。此外,还应当根据在线运营服务的提供商实际情况,让其担负相应的生态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与协助义务,包括采用有效手段控制不良产品造成的危害,当自身违反相关义务的时候,有效地担负有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等。

    (六)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

    第一,关于生态农产品,建立质量的可追溯体系指的是在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消费等每个环节中,对产品的各种信息加以记录、储存的质量保障体系。借助这个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体系的管理平台,可以对施实可追溯生态农产品进行从生产到上市以前的质量全方位地监控与管理,按照“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质量有保障”的基本要求,有效地进行生态农产品的产地编码、生产档案、包装标识方面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第二,广大消费群体能够在相关的质量追溯平台上,自主地查找生态农产品的真实信息,强化产品的信任度,有利于企业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万一出现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可以最快地找出问题的根源。可见,我国建立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体系也必将成为农业生态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第三,国家政府部门可以有效地引导部分生态农产品的产业基地,积极地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产品生产记录的电子档案,通过信息条码的标识,作为生态农产品的特定身份以及质量信息的载体,为我国建立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体系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四、结语

    总之,互联网平台为生态农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在线交易活动提供了可能性与极大地便利。同时,我国生态农产品的电商市场运行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主要是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严重,人们对生态农产品的信息信用缺失,导致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产业难以顺利地发展。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从法律的视角构建生态农产品的产品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生态农产品的市场监督机制,明确电商经营者的义务,规范生态农产品在线交易活动,鼓励消费群体对生态农产品的质量监督,促进我国生态农产品电商模式有序、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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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