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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校性骚扰事件的防控与社工介入
范文

    摘 要 高校性骚扰已成为威胁高校正常师生关系以及社会稳定与公平的重要隐患。以往研究专注于从道德伦理约束来对其进行防治,本文对高校性骚扰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并从社会工作介入这一全新的视角出发,给出了高校性骚扰防控的新举措。

    关键词 高校性骚扰 社工介入 文献研究

    作者简介:曹莹,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97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性骚扰事件已经成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的威胁。有研究表明,若根据加害者与受害者关系分类, 校园内师生间的性骚扰普遍率为10%~60%, 同学间的为30%~86%。美国大学妇女联合会 (AAUW) 2006年曾公布过一项全美的在线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遭受性骚扰是家常便饭,62%的被调查者称她(他)们曾受到别人“不恰当”的评论或身体接触。日本一位反校园性骚扰的专家指出, 在日本校园里, 性骚扰现象也非常普遍(王俊,2017)。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国高校的性骚扰事件也成为了媒体报道的焦点,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讨论。比如:网友“汀洋”“青春大篷车”举报厦门大学某教授事件,北大教授沈阳性骚扰事件,北航陈小武教授性骚扰事件,“北电侯亮平”微博实名举报宋靖、吴毅教授事件等,中国高校性骚扰事件頻发让人不寒而栗。

    高校性骚扰事件曝光背后,除了媒体再无赢家。高校性骚扰事件一方面影响学校声誉,另一方面也给性骚扰双方带来了人生的伤痛。对于学校而言,性骚扰事件是妨碍校园文化风气建设的重要表现,也反映了学校师资队伍的道德素质,使得社会大众对学校有不信任的倾向。它能够影响公众对学校的认知进而形成对学校的整体评价,影响学校的招生与人才培养。而对于性骚扰事件的双方主体而言,其两者都是受害者。从权利角度来看,在性骚扰事件中学生往往处于弱势一方,性骚扰行为发生后,学生因为畏惧、羞耻等而选择容忍与接受,不敢站出来去揭露事情的真相而选择隐瞒。长期以往,其心理将被进一步压抑,进而更容易引发抑郁、自卑甚至做出一些伤害自己行为的事。而某些教师会继续沉浸在自己的世界,忘却师德,不能正确对待学生。从利益角度来看,大多数的高校性骚扰双方都是心智成熟的正常成年人,往往是由于利益关系而维系性骚扰关系,一旦利益破裂或得不到满足,则导致性骚扰关系的破裂与曝光。因此,高校性骚扰双方虽在短期能得到自我利益的满足,但从长远来看,一旦利益关系破裂,双方都将成为性骚扰事件背后的受害者。施害者从此身败名裂,失去发展机遇;受害者虽获得社会的支持,但性骚扰事件本身给其身体和心灵带来的创伤是难以抹去的。

    由此观之,对高校性骚扰事件进行有效的防控显得尤为重要。从宏观层面来看,各类话语大都从道德审判角度来探讨问题, 从加强师德建设的思路提出解决方案。然而,单靠道德的制约始终是有限的,它更需要法律的介入和制度的约束。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并未建立起应对高校性骚扰的制度化机制,相关应对工作仅能以部分法律、司法解释或有关政策为依据。从微观角度出发,一方面,高校乃至整个学校体系要加强对性骚扰防治的重视,相应的教育内容和相应的举报系统要建设完备,从本质上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高校性骚扰事件的防控则需要社工从性骚扰前的教育、性骚扰后的疏导对高校师生双方进行介入,社会工作者作为第三方,其关怀的社会属性和高效的个案辅导以及专业的工作方法对于高校性骚扰事件防控有其独到的优势,通过社工介入可以使高校性骚扰事件从量的减少实现质的突破。

    二、文献综述

    通过文献回顾,现有关于高校性骚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性骚扰的界定、高校性骚扰的特征、高校性骚扰的成因分析、高校性骚扰的防治四个方面。

    (一)高校性骚扰的界定

    不同个体对性骚扰的认定存在差异,目前暂未形成对高校性骚扰的统一界定。凯瑟琳·麦金农(1979)将性骚扰定义为性别歧视,奠定了美国反性骚扰立法和司法的基础。在她看来,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李佳源、方苏宁(2015)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对性骚扰现象的清晰认识,存在性骚扰概念界定不清,窄化、歪曲性骚扰含义等表现,高校性骚扰更是如此。对高校性骚扰进行明确的界定是解决高校性骚扰问题的首要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性骚扰者利用概念与制度的漏洞而躲避制裁,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高校师生关系问题扩大化、性骚扰化,保护高校师生合法权利。纵观国内研究,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有关高校性骚扰的定义。窦武、谭智雄(2013)从性骚扰的主体出发,指出高校性骚扰是性骚扰的延伸,它强调行为人或受害者有一方是高校的主体,即教师(含所有教职工)或学生,不管性骚扰发生的地点。谭晓玉(2007)则从高校性骚扰主体的性别特征将高校性骚扰定义为披着教师外衣的男性行为人以性欲的满足为目的,专门针对女性学生实施的性骚扰。也有学者基于权力不平等关系提出高校性骚扰是在性欲和性的认同方面滥用权力,导致妨碍和损害学生充分享有教育的福祉、氛围和机会(李军,2014)。

    综合以上观点,高校性骚扰可以定义为发生在高校师生间的,受性本能驱使或由利益关系维系的非正常的具有性暗示的行为与言论。

    (二)高校性骚扰的特征

    高校性骚扰既具有性骚扰的一般特征,又在行为性质、当事双方的关系、侵害的客体以及行为后果上有其独特之处(林建军,2019)。在行为性质上,相比其他领域的性骚扰,高校性骚扰性质更加恶劣,带有威胁与强迫的性质。在双方的关系上,高校性骚扰主要发生在高校教师与高校学生之间,尤以高校教师与学生为重,因此双方主要是师生关系。在侵害的客体上,高校性骚扰对象以女性学生为主,但也存在部分男性学生、教师被性骚扰的情况。在行为后果上,高校性骚扰不仅影响当事双方的人生健康发展,也给事发高校带来了负面影响,其后果远远大于其他领域性骚扰。纵观已有文献,高校性骚扰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高校性骚扰概念外延丰富。目前社会对高校性骚扰难以形成统一的概念,这直接导致了高校性骚扰的界定难以及“反性骚扰”的不确定性。社会的舆论占据了整个性骚扰事件的表面,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和当事人直接面对公众的存在,高校性骚扰更可能是一个隐含的潜规则似的存在,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挖掘。

    2. 高校性骚扰异常隐蔽。高校性骚扰外延丰富导致高校性骚扰发生的条件不明,而某些高校教师利用手中权利以及给予的利益使受害者缄默,受害者甚至还以为与教师是情侣关系,性骚扰与爱的界限模糊。某些违反师德的教师利用自己的资源和权利,全然不顾社会责任,做出一些违背道德的行为,并将表面功夫做的很到位,看不出哪里异常的感觉。使得受害者无从抓取证据去声称自己的遭遇。

    3. 性骚扰实施条件便利。高校性骚扰相对其他性骚扰而言,具有非常便捷的实施条件。首先,从时间角度而言,较长的学制为高校性骚扰提供了充足的发酵时间。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是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是3~6年,甚至更漫长。当学生进入高年级,当学习场所从教室转到实验室、图书馆和办公室,师生关系变成为更单独更私人性时,教师的职责也从教学相应地转变为指导,由于学业与科研需要,大多数研究生与导师接触频繁,这为高校性骚扰的发生创造了时间条件。其次,在年龄角度,女研究生虽相对单纯但性心理较为活跃,她们渴望异性关爱,对性存在大量幻想;而研究生导师大多为社会经验相对丰富的男性,他们在事业上已有一番成就,表现出对年轻女性較强的征服欲,以弥补其青年时期的择偶缺憾、欲求未满与自尊受损的心理。最后,高校性骚扰发生的场所多样,教师可在调研地点、教学楼、办公室甚至家中要求学生做出某些不当的行为,而学生也往往没有选择和拒绝的能力。

    4. 性骚扰不被客观对待。不止在高校甚至在一些中小学,如此这般行为也时有发生,但是当性骚扰发生在师生之间,迫于影响力当局却无法正视这类事件,更多的是选择模糊,使得外界对事情的真相无可知,无可询证。

    (三) 高校性骚扰的成因分析

    关于高校性骚扰的成因分析,学术界存在两种主要的解释。第一种是权力关系的视角,这种观点强调,高校性骚扰时间的发生是由于当事双方的权利不对等所致的。以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为例,教师往往具备了掌握学生毕业、深造、就业的权利,这些权利足以让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性骚扰要求。学生在高校性骚扰事件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随着互联网媒体的不断发展,舆论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大,这导致了师生权力强弱的转移。一方面,学生利用网络曝光来要挟老师的案例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老师也因害怕学生恶意举报而刻意讨好学生。第二种是利益关系的分析方法,高校性骚扰事件是由于当事双方利益交换导致的。这种观点认为,高校师生双方都是独立成熟的行为人,都有足够的力量去反对他人对自己的性骚扰行为。性骚扰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双方利益交换的结果。比如,学生为了获得教师手中掌握的人脉资源、科研资源、成绩资源等而满足教师有关性的利益需求。这种交换可能是无形的,比如学生为了获得学分,而不得不容忍教师对其实施眼神、言语等浅层次上的性骚扰举动。

    (四)高校性骚扰的防治

    现有关于高校性骚扰的防治研究主要集中在道德教育层面。一些研究表明,高校性骚扰是由于教师与学生伦理道德的缺失所致,因此要将加强师德教育,严把教师录用关,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而对于学生,首先是要正确认识是否存在性骚扰的倾向,要学习如何在性骚扰面前保护自己,以及要利用自己的权利和勇气去为维护自己。此外,也有一些研究从立法层面出发,强调高校性骚扰单靠伦理道德是难以约束的,国家要建立健全高校性骚扰处理机制,完善惩治高校性骚扰行为人的法律,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较少高校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以上研究给出了高校性骚扰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与进展,但其对于高校性骚扰事件防治的研究多停留在道德约束层面,缺乏立法和社工介入的经验。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本研究提出:法律是社工介入高校性骚扰事件的保障,社工介入是法律约束高校性骚扰的延伸。两者与伦理道德共同构成了高校性骚扰防治的三角结构。

    三、社工介入在高校性骚扰防控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是高校性骚扰防控系统的组成部分, 发挥着促进高校师生关系稳定的关键作用。社会工作具有整合功能,它倡导高校性骚扰双方主体间利益互容,共同致力于高校和谐师生关系的建构。其次,其具有稳定功能。社会工作秉承专业伦理及价值观, 恪守专业服务理念, 是国际公认社会安全制度, 讲究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中, 应用专业技术。通过对个体、群体提供服务, 社会工作可减少问题激化产生的冲突及矛盾以及成员的消极心理及负面情绪,间接起到社会稳定功能, 有效预防社会失序、失控、疏远、离散等, 可通过参与制定社会政策、解决及预防问题,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此外,社会工作还有发展的功能,社会工作者贯穿“助人自助”理念,以及经“助人”实现“自助”目的,克服当前面临的困难,这有助于高校性骚扰事件受害者早日走出阴霾,独立顽强地面对未来生活(傅芳萍,2018)。

    为了印证社工介入高校性骚扰事件的有效性,笔者对两名高校性骚扰受害学生进行了线上交流。为获取受害学生的信任,笔者首先表明了来意。通过交流,笔者发现高校性骚扰受害者往往倾向于沉默,对性骚扰事件采取回避、掩盖的态度,也害怕说出真实的想法。在这样的情境下,如何让受害学生吐露心声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线上鼓励她们勇敢面对过去,并向她们传授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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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