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视频侵权责任研究 |
范文 | 摘 要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普通受众传播信息的权力和能力不断扩张,视频侵权已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以微博“捉奸视频”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得出结论,即网络捉奸视频的拍摄者和传播者均对被拍摄者的隐私造成过度的限制或侵害;通过对微博捉奸相关案例的分析,试论了捉奸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责任主体。 关键词 微博 捉奸视频 隐私权 公共利益 侵权责任主体 作者简介:吴昱,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新闻传播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55 近年来,城乡互联网的普及率逐渐提高,从小众化、精英式的产品转变为大众化、生活化的产品。网络视频自媒体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平台上空前火爆,新闻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受众在新的传播环境下,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和消费者,更参与了传播过程,成为了信息的生产者。随着受众参与度的提高,视频侵权问题愈发严重。本文主要探讨“网络捉奸视频”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一、 网络捉奸视频现状 何为“捉奸”?即捉到奸情,或是捕捉奸情的过程。是婚姻中一方怀疑对方不忠,通过不为对方所知的手段找到他不忠于婚姻的事实。找到一定出轨证据后,采取强制手段当场捉拿。为了寻求社会对出轨方的批判,部分捉奸者会将在捉奸过程中拍摄的视频上传网络。 微博上有名为“捉奸微博”“捉奸现场”“捉奸视频”等的热点话题的阅读量已达1.2亿,该话题下汇聚了各类捉奸现场视频。在一些“捉奸在床”的视频中,捉奸者近景拍摄了男女衣衫不整,且含有面部特写的画面。关于“捉奸视频”的拍摄与发布是否合理合法?有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古人云“万恶淫为首”,在中国传统观念中,通奸就是淫荡的行为,奸夫淫妇人人喊打,甚至还要被处以浸猪笼的惩罚。在现代社会,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承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拍摄视频取证成为很多无过错方的选择。至于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网上,则是无过错方对于这种行为的不忿,将社交网络作为“私人媒体”,针对自己的婚姻做了一个私人发布会。 第二种观点则是认为,这类视频的拍摄和上传,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捉奸过程涉及到非法侵入宾馆或者他人住宅,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见,破坏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构成非法入侵。并且捉奸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第三者的打骂,对其造成了故意伤害。其次,未经同意拍摄他人,将视频公开发布上网,则使被拍摄者的人格尊严遭到侮辱和践踏,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最后,网上视频传播则更大的范围内宣扬了隐私。 笔者认为要想判定网络捉奸视频是否侵权,首先应界定网络捉奸视频涉及到的公共利益与隐私权。 二、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定 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益,它的保护对象是生存的自然人的隐私。我国对隐私的定义百家争鸣,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以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虽然学者对隐私的定义不同,但是对其本质已达成共识,即隐私具有私人性,但隐私权的保护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只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法纪的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受到保护,维护公共利益是为了维护更多个体的私人利益。 婚内通奸、同居、重婚者属于违法与不忠,为社会公共道德所不容。考虑到保障公共利益,应对出轨方隐私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制。将合法程序获取的出轨事实利用社会公开的方式曝光,可以对公众起警示教导作用,有利于传播《婚姻法》相关法规和构建正确的社会道德观。 然而,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并非是无边界的。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需具有广泛性。第二,公共利益必须明显大于私益,并且符合一定群众的共同认知。第三,公共利益应采用正当程序获取。 微博捉奸视频的拍摄者与发布者往往采用非正当程序实现“公共利益”。例如,在私人领域内,未经合法授权非法侵入或拍摄,破坏他人私人空间。且捉奸视频画面涉黄、涉暴力,这些信息的传播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捉奸视频”同时损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受到限制。 三、捉奸视频的侵权主体 (一) 捉奸视频拍摄者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在拍摄捉奸视频之前,捉奸者们往往会做一些“前期调查”,手段包括:偷听、监视、偷拍、偷翻手机聊天记录、跟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显然这些“前期调查”行为是对他人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非法侵扰。 除了“前期调查”,捉奸过程中强制性的捉奸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大多数捉奸者为了捉“现行”可能会采用:踢门、锹窗、殴打、捆绑、辱骂等暴力手段。而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捉奸过程还涉及到非法侵入宾馆或者他人住宅,未经同意强行拍摄,侵害了他人住宅安全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但如果捉奸视频拍摄者是在自己家中安装了秘密摄像头,发现了配偶的偷情行为,就不属于侵权。 (二)捉奸视频第一发布者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满足四要件:有违法性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权益的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2019年3月21日,一女子在阿里内部职工微信群中爆料老公陈某出轨他的女下属,并在群内发布了“奸情”视频,视频是由装在自己家中的隐形摄像机拍摄的,女子此行的目的是希望阿里公司将二人开除。之后,视频被他人发布在微博上,被微博大v不断转载,随后登上了微博热搜。 妻子在该事例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在自己家装隐形摄像头,采用合法的方式拍摄到丈夫出轨的过程,本可以以此为据提出更符合自己意愿的离婚方案,使自己在离婚审判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但是妻子却选择将视频公布给第三方,从“受害者”变成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加害者”。 1.违法行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与社会无关的那一部分私生活区域,虽然丈夫的出轨行为有违道德,但该行为属于家庭的“私人秘密”受法律保护。妻子在事先无法确定群聊中的人能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仍然将捉奸视频擅自发到微信群,且未表达出希望保守秘密的意图,这就使得丈夫的隐私从有限共享变为无限扩张。根据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人采取作为的方式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规定,干涉了他人的隐私。 2.损害事实。捉奸视频中的两位主人公面部特征清晰可见,熟人可直接辨别出身份,在视频曝光后,社会对出轨方的评价大大降低,网友留言称:“真的感觉猥琐”;“像这种没有道德操守和家庭责任的货留着何用,开除最好”;“给阿里丢人啊,哎,价值观都就饭吃了”,受害人直接遭受到名誉和精神双重损害。 3.发布视频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显然妻子作为视频的第一发布者将视频公布,直接导致了丈夫的隐私泄露,个人社会评价降低。 4.主观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一般而言,“捉奸视频”发布者都是有意识的故意将含有他人隐私的视频在网络发布,目的是希望“偷情男女”受到舆论审判,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宁愿让渡自己的婚姻隐私。此次事件中,妻子除了将视频在微信群聊中发布,还附文字表达了自己目的:“我希望贵公司高层领导能够出面解决这件事情,给予二人开除永不录用处分!”由此可见,妻子在实施侵权时存在故意,具有主观恶意。 (三)视频转载者 捉奸视频从小范围传播到大范围的扩散,自媒体作为视频转载者起了关键作用。上述“阿里员工出轨女下属”的案例中,微博自媒体对捉奸视频的转发不仅仅是为了伸张正义,而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粉丝,将流量变现。“婚外情”“捉奸在床”“阿里公司高管”这样的字眼足以吸引公众的目光,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 相比视频第一发布者,虽然视频转载者的发布时间有所延迟,但是轉载者同样构成了承担侵权责任时的四要素,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所以应当承担与视频第一发布者一样的侵权责任。 (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在互联网发展已成为主流趋势,网民急速增长的今天,网络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的地位不容小觑。网络服务商按功能可以分为:物理网络运营商(移动、电信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淘宝购物网、微信、微博等)。其中微博捉奸视频涉及到的侵权主体是网络内容服务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法律规定网络服务商需承担以下四点义务:不得擅自使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对已经获得的用户隐私信息具有保护义务,防止泄露或被盗;对已经发现侵权的信息要采用“过滤技术”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在接到侵权通知时,网络服务商要即刻采取措施终止侵权。 网络服务商在具体实施时仍有不足,具体包括: 第一,删帖不彻底。涉及捉奸视频的热门帖子,网络服务商会第一时间采用删贴或者限流的方式将侵权伤害降到最低。但受众关注度低,评论数少的帖子仍然有所保留。 第二,监督力度不足。网络信息纷繁复杂,网络服务商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侵权信息,侵权行为的终止主要依靠当事人或者网民的举报。但是更多的情况是被侵权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视频被发布和转载,比如拥有32万粉丝的微博博主@捉奸视频排行榜发布了数百条捉奸视频,最早的播放量上万的视频发布于半年前,由于无人举报和网络服务商监督不到位,对视频当事人的隐私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除了捉奸视频的拍摄者、发布者、传播者和网络服务商之外,在捉奸视频的传播过程中有一类人不被注意,他们就是捉奸视频的信息接收者,也就是普通网民,CNNIC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29亿。这些新媒体背后的这些广大网民是匿名的、异质的、孤立的,且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整体缺乏媒介素养和法律意识,在面对大量的侵权信息时,大多数受众难以意识到自己看到的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信息,所以我们无法要求捉奸视频的受众对他人隐私的泄漏负责。 四、结语 网络捉奸视频的拍摄者、发布者、转载者和网络服务商均一定程度的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为减少侵害发生,网民应不断地接受媒介素质教育和法制法规教育,使他们积极承担起信息发布者的责任;网络服务商应认真审查网民发布的言论;相关部门应确立隐私权独立法律地位,确保新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2]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 [4]卢大振,卢建明.新闻侵权[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 [5]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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