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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考
范文

    摘 要 近年来,国家多次发文要求高职院校探索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最直接的方式,随着各地高职院校推进顶岗实习工作,学生实习安全事故频发,纠纷不断。另一方面,因为顶岗实习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司法实践中存在同一个案件有不同的审理结果,同类案件审理结果不一样的现象,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基于此,本文着重从法律修订完善层面提出解决路径,并以珠海某职业院校为例,针对学校层面如何加强和防范相关风险,提出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 高职院校 顶岗实习 法律风险 防控

    基金项目:珠海市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第四批立项课题,项目编号:2014KTG12;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级课题,项目编号:020141207。

    作者简介:叶春霞,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57

    一、背景

    一方面,國家多次发文要求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并明令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少于半年。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真正落实好顶岗实习,实现校企融合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这需要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安全事故频发,形势不容乐观。随着“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推进,顶岗实习作为实践性教学的关键环节,把高职院校的学生提前推向真实的工作环境和项目,职业教育和教学过程的实践性、职业性和开放性日渐彰显,与此同时,其伴生的风险也日渐突出。一旦发生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涉及赔偿责任,必然激发学校和企业之间潜在的矛盾,既不利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落实,更打击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相关法律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一)相关法律纠纷的司法判决

    1.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张小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张小山系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2014年11月进入佳成生物公司顶岗实习。12月31日,张小山根据公司安排清洗机器设备右手不慎被绞伤。因张小山与佳成生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张小山以实习生的身份到佳成生物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其与佳成生物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二、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由佳成生物公司、学校、张小山各承担50%、30%、2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张小山与佳成生物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本案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二、原审责任划分不当,酌定佳成生物公司、学校、张小山各承担60%、20%、20%的责任。

    2.张威与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张威原系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生。2013年3月19日,张威通过学校与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就业性实习协议,进入该公司处进行就业性实习。6月9日张威根据公司的安排加班,被钻头绞伤。

    法院认为,因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张威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认定徐州创宇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对张威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晁顺德与青海省重工职业技术学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晁顺德2012年考入重工职校,2014年5月9日晁顺德面试后进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实习。2015年1月21日晁顺德下班回到租住的房屋受伤,后经治疗并被评定为五级伤残。2014年9月28日重工职校与太平洋财险青海分公司签订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单》。

    一审法院认为:一、晁顺德并非在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病因与重工职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重工职校不应承担责任。二、晁顺德的伤情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故太平洋财险青海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本案应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处理。重工职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晁顺德事发时尚未成年,但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其应当对危险性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身应承担损失的30%,其余70%由重工职校负担。二、因重工职校已给晁顺德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实习期间内,太平洋财险青海分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相关法律纠纷的司法判决引发的思考

    上述三则司法判决只是笔者从司法裁判网查到的部分案例,但足以说明问题。张小山案中,一审认定为劳务关系,二审认定为一般民事侵权纠纷;而张威案中,法院认定为雇佣关系;晁顺德案中,一审认定晁顺德非在实习工作中受伤,亦未能证明其伤害结果和学校有因果关系,其伤情也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二审则认定学校承担70%的责任,晁顺德自身承担30%的责任。同一个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完全不同,而同类案件,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由于我国对于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行有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安全纳入其保障范围。此前,学界对顶岗实行相关法律关系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顶岗实行伤害事故纠纷的处理也未有定论,有的法院将其作为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有的则将其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自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推行实习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校方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之间的责任空缺,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学生顶岗实习的责任风险,既能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消除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家长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解决因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但从法律层面来看,第一,推行实习责任险这种解决途径,只是把顶岗实行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超出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赔偿额度的,由谁来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个绕不开的命题),其实质上还是回避了顶岗实习相关法律关系未明确,相关法律規定空白等根本问题。这些问题悬而未决,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顶岗实习学生在发生伤害事故时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救助,必然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第二,实习责任险虽理论上属于强制险,却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有效约束。仅是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文件通知,推行起来有一定的局限性。况且,实习责任险作为一个新型险种,其自身完善和发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风险防控的思考

    (一)从法律修订完善层面

    1.修改劳动法相关内容,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顶岗实习学生(年满16周岁)正式纳入到劳动者范畴,切实提高实习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与顶岗实习的目的并不相悖,也更符合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

    有的学者提出顶岗实习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其理由是顶岗实习是教学环节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培养学生实际岗位工作能力。甚至有学者提出,在校生不是劳动者,所以在校生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第一,顶岗实习虽是教学环节的一部分,但培养学生的目的,尤其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目的是什么呢?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也即合格的劳动者。第二,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为企业量身订做的订单班,以及最近两年出现的现代学徒制教育,学校培养的就是企业的员工,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招收学徒制专业,明确规定在入校之前,要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倘若仅因在校生身份,就否定这部分人群的劳动者身份,岂不是与当前及今后推崇的终身教育相悖,也有碍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第三,从法律的实质正义来看,既然正常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不会因其个人存在过错而影响其工伤权益,同理,对于一个实际上正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实习生,更不应苛责其比一个正常职工还要具备更高的警惕心和防护意识及常识。对此,部分法院在判决中已有所考量。

    抛开订单班、学徒制等特殊情况不说,单就一般意义上的顶岗实习来看,其目的并不是单一的,它一定是多元化的,因此才有校方、实习单位、学生等多方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该项工作。事实上,实习单位在接纳实习生时,甘冒一定的风险,愿意把岗位交给毫无实际工作经验的在校学生,不是毫无目的的。一方面,实习单位能以低于正式职工的成本,通过实习生的顶岗实习完成正式职工百分之七八十甚至百分之百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习单位更为看重的通过顶岗实习物色潜在的用工对象。也就是说实习单位能够通过观察各个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的表现,从实习学生中物色、挑选企业自身需要的人力,提前进行培训、培养,从而大大降低企业选人用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学生在选择实习单位时,也是一次提前进行工作筛选的过程,即便是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单位,学生在实习的同时,既是对专业学习的进一步深入认识,也是对将来所从事岗位的一次深刻体验,更是对该实习单位经营理念、用工环境、个人待遇及未来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详细了解熟悉过程,从而为将来毕业是否继续从事该行业领域工作或者是争取留在该实习单位发展奠定决策基础。作为学校来说,更愿意看到学校培养的学生能够在实习单位表现突出,为个人争取就业机会,为实习单位创造价值,也为学校赢得社会认可,这样既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又实现了与实习单位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校企进一步深度合作发展。所以,若通过劳动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将顶岗实习纳入到劳动法管辖范畴,这样既解决了当前顶岗实习法律关系模糊不定而产生的纷扰,也实际解决了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这样的立法完善,才是更符合当前及今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更有利于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入推进,也更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2.若在当前从劳动立法进行完善修订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妨先从工伤保险的角度来进行考量。也即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对象范畴,参照在职职工工伤保险相关事项予以认定。从而解决实习单位、学校、学生和家长的顾虑。在现实中已有部分省市选择用参照适用工伤保险的途径来解决这一矛盾了。

    尽管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中关于顶岗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未将实习生人身伤害规定在内,即根据国务院令,顶岗实习学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自2004年以来,一直有部分省市对此情况做出了“参照使用”的规定。特别令人欣慰的是,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7月印发实施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实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上述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时,笔者也欣喜地在该文件中看到“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跨越。2019年,浙江宁波、金华等市先后印发了具体实施文件。详见下表《部分省有关顶岗实习学生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

    当然,近年来也有部分省份发文明确将顶岗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排除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比如:2016年《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三点明确“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这也充分说明了当前从法律层面对有关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尚未有明确定论,各地对此的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这不利于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從学校管理层面(以珠海某高职院校为例)

    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面对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只有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对此,学校对实习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同时,作为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学校对实习单位也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下面,笔者将主要结合所在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Z校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分析,并提出有关建议。

    1.建立实习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与管理。《Z校管理办法》仅明确规定“各二级学院应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而学校层面并未成立更高一级的领导小组,只提出“顶岗实习由分管副校长领导、教学科研处统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对此,笔者以为不太妥当,顶岗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的工作,既需要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更需要全校性统筹,尤其是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更需要学校层面协调沟通。因此,建议成立学校层面的领导小组,实行二级管理模式。

    2.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要求,学校应当对实习单位进行筛选,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文件同时对考察内容从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而《Z校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要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仅在办法中提到一句“交流合作处负责实习单位的推荐工作”,笔者以为应按要求从程序上予以完善,起码要针对学校统一组织派往的实习单位事先进行考察评估,并留有规范书面报告的存底。

    3.学校应将职业素质、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与学生顶岗实习息息相关的教育进行通盘考虑,提前在各年级各阶段相应课程中予以灌输,并在实习前召开学生动员会,再次进行教育提醒。有条件的,最好让学生签订安全警示教育告知书。而《Z校管理办法》仅在二级学院定岗实习工作小组职责中明确实习前召开学生动员会,“明确每位学生的实习单位和岗位安排;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与实习要求;明确每位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含学校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安排、联系方式;进行职业素质及安全方面的教育。”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各专业在实习开始前只召开一次动员会,而在动员会上要完成如此多的工作任务,同时实现安全教育提醒等工作,效果实在有限,甚至安全教育可能会流于形式。建议,各专业应召开相应的主题班会活动(特别是进入大三年级)、或者开设相应的法律讲座或案例警示,使安全教育与专业教育、素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融汇贯通,切实提高安全教育的效果。

    4.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和对单位的监督。最直接的方式是顶岗实习巡查。而《Z校管理办法》中有关巡查内容,更多的是体现了对学生、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的管理。虽然听取有关教师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学生对实习的感受、意见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对实习单位的监督,但在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出对实习单位有无按国家有关要求及三方实习协议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的监督,也给学校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建议予以明确。

    5.关于《Z校管理办法》中信息通报管理。在信息通报要求中,“凡出现安全事故,校内外知道教师要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在1小时内通知二级学院。接到通知的部门,对一般性事故作常规处理,对重大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报教学科研处和学生工作处,并同时报学校主管领导,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该规定并未对一般性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予以界定,那么凭什么作为判断依据呢?另,据笔者了解,Z校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的是后勤保卫处,出现安全事故,与保险公司责任承担也较为紧密,而通报中却少了报后勤保卫处这一个环节,也给后期学校索赔工作带来一定不便。且,若是实习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那么负责对实习单位进行推荐的交流合作处,是否也应知晓呢?建议考虑信息通报程序是否还应进一步完善。

    6.《Z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有些内容与上级规定有孛,建议进一步斟酌,并将上级相关规定发学校法律顾问研究,听取专业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7.按上级要求购买实习责任险和校方责任险,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络等工作。这一点学校已按要求落实。

    8.相比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更为直接,相比其他普通职工,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也是全方位的。因此,学校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联系。要把学生加入党、团组织的情况介绍给实习单位,并让学生接受实习单位有关党团组织的领导和培养。这样既有利于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又有利于高职院校党团发展工作。特别是职业院校学期短(三年学制),而培养和发展党员周期又相对较长,很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到大三时就离校参加顶岗实习,若中断了他们在学校的培养和教育,则不利于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后续教育管理,特别是尚处于积极分子阶段的学生,基本上认定自己入党无望,从而打击了这批积极分子向组织靠拢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学生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学校党团发展工作。为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学生党员发展学生的质量,学校党、团组织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尤其是在积极分子转发展对象,发展对象转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式党员等关键环节,必须要书面征求实习单位的考察意见。对此,建议学校党团组织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好该项工作。

    参考文献:

    [1]胡亮华,查静.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探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0).

    [2]路晓丽,柏景岚.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意外伤害事故防范与应对[J].职业教育,2017(3).

    [3]庞欢欢.基于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现状及对策[J].教育现代化,2017,4(34).

    [4]刘允华,王晓丽,解纪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现状及对策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4).

    [5]张媛.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法律保障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12)中.

    [6]文川.高职学生法律风险意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6).

    [7]曾建飞,金丛.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法律权益保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2).

    [8]江晓斯.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思考[J].南方职业教育学刊,2013(1).

    [9]唐政秋,刘学军.顶岗实习事故防范机制比较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12(12).

    [10]张宇轩.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法律风险探析[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1).

    [11]宋洁.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3).

    [12]胡燕敏.我国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保险问题研究[D].首都经贸大学,2016.

    [13]阳乐.高职院校顶岗实习中法律问题解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3.

    [14]谢伟峰.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赔偿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3.

    [15]陆文龙.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劳动法律保护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3.

    [16]罗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

    [17]蒲爱东.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8]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11民终702号[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4768150-0107-48a1-a8bc-a74701316d6b&KeyWord=%E5%AD%A6%E6%A0%A1%7C%E5%AD%A6%E7%94%9F%E5%AE%9E%E4%B9%A0%7C%E4%BA%BA%E8%BA%AB%E6%8D%9F%E5%AE%B3%E8%B5%94%E5%81%BF.

    [19]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3民终6961号[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6a8f3f7-c8e8-42ba-8326-a729 00fa1d89&KeyWord=%E5%AD%A6%E6%A0%A1%7C%E5%AD%A6%E7%94%9F%E5%AE%9E%E4%B9%A0%7C%E4%BA%BA%E8%BA%AB%E6%8D%9F%E5%AE%B3%E8%B5%94%E5%81%BF.

    [20]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青01民终415号[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79697f4-4afe-4b79-ad66-45e6 ca95b83d&KeyWord=%E5%AD%A6%E6%A0%A1%7C%E5%AD%A6%E7%94%9F%E5%AE%9E%E4%B9%A0%7C%E4%BA%BA%E8%BA%AB%E6%8D%9F%E5%AE%B3%E8%B5%94%E5%81%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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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0: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