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微商走私犯罪行为调查取证研究 |
范文 | 许秋伊 张浩 摘 要 随着微信、微博等电子平台使用范围及频度飞速提升,微商开始逐渐成为商业交易的新型重要模式。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微商进行走私犯罪,并凭借其独特的线上交流线下交货作案方式给调查取证工作设置了一定的考验。该文以江苏省为例,对利用微商平台进行走私犯罪的案件的活动进行讨论,通过研究该类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和取证的困难原因,从证据获取和保存方面提供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 微商 走私犯罪 调查取证 基金项目:【省级指导项目】本文系江苏警官学院2018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0329060X。 作者简介:许秋伊、张浩,江苏警官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58 微商走私犯罪行为主要是卖方偷逃海关关税进口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在境内运输并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贩卖的行为。其中以走私贩卖化妆品行为最为多见,其他行为则包括对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违反海关监管制度实施进口并贩卖。由于地区经济繁盛和网络技术发达,江苏省内微商走私行为的发生率较高,大都遵循固定模式,即买卖双方线上商定交易物品及其价格并完成付款,线下通过快递物流等方法进行交接货物。 一、 微商走私犯罪行为的特殊性 (一)走私过程的隐蔽性 微商走私犯罪行为主要涵盖偷越关境、境内运输、货物易手、钱款收付等,几乎所有商品交易环节都脱离国家监管视线。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瞒报海关或是绕关方式将货物成功运输入境后,普通的快递包装掩盖了犯罪的实质内涵。由于线上条件足够满足交易双方交流与付款的需求,微商走私犯罪行为的交钱易货环节极少当面进行,相关部门就很难获得人赃并获的机会。同时,诸如网络监管等预防性侦查措施效用十分有限。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目前只能够通过部分直接的违禁品相关关键词顺藤摸瓜,打防少数犯罪分子。而在专业性较强的走私犯罪活动中,由于买卖双方只使用行内“黑话”进行交流(例如在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时候,“雪钩子”是指雪豹爪子等),网络数据监测就无法探測出隐藏的违法因子,侦查机关也较难做出对应部署。 (二)涉及时空的庞杂性 就时间而言,每一笔成功的走私犯罪活动交易跨度一般为15~28天。其间产生的报关单、合同发票、海运提单、装箱单、物流单据、信用证副本等诸多证据种类繁杂。其所涉参与主体既有海关部门也有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车船队、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空间上,走私犯罪活动中的货物要经历境外与境内各地之间的物流辗转。更为特别的是,走私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留下的痕迹,比如买卖双方聊天记录和付款记录等,存在于数以千万计的网络社交平台用户信息之中,进一步加深了涉及空间的复杂度。在侦查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这些涉及的证据进行一一查证的难度大、成本高、效率低。 二、微商走私犯罪行为调查取证遭遇挑战的成因 微商走私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层并重的角度,取证难点在于证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客观表现的具体内容及犯罪所得数额。具体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线上证据容易灭失 以微商作为交易平台的走私犯罪活动,主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第二部分为线上电子付款记录;第三部分则是卖方朋友圈对走私物品的动态广告。这三部分中最有证据效力价值的是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依托于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漫游聊天记录保存期限较短,甚至容易因为帐号注销或者是系统恢复出厂设置而灭失。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分批次贩卖货物,每一批次销售结束就定时销毁聊天记录,并且严格注意销售时的语气措辞,试图以模糊主观故意的“不知道、不清楚”等类似语句,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线下证据追踪困难 海关部门主动发现的案情往往具有一定的延迟,对货物的追踪先天不足。而由于走私犯罪涉及境内与境外两块区域,且买卖双方大多位于不同地点,有不少卖方通过国际快递直接瞒天过海将货物运输入境,之后再将其混入合法快递之中来往运输,企图通过复杂的运输环节蒙混过关,或者是将重要的单据等犯罪凭证及时销毁或置于国外,如此加大了侦查难度,为取证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 (三)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2019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网络平台的商业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给电商的运营模式、运营许可、商品类型、合同标的、交付方式都有了详细的规范,并明确指出了法律后果,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整治下了场及时雨。但是从侦查办案的角度来说,立法机关对于电子商务案件的侦查程序和措施规定仍滞后。最高法曾在2018年9月7日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做了六项规,包括:电子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是否安全可靠以及存储、保管介质,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等问题。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最高法的证据规格要求,在具体实施侦查措施时候严格依照,巩固证据的客观性。2016年两高一部的《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发布和实施,给侦查机关处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详细的规定,让侦查人员工作有法可依,有了法律的着手点。但近些年的网络发展极为迅速,发展内容日新月异,互联网+的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发展正在和传统制造行业紧密融合,微商就是“互联网+”的衍生物。相对应的侦查取证思路也应当是将电子数据取证与一般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紧密联合。换言之在关联性问题上的应当参考目标行业发展的趋势。目前,我们国家还未对具体的网络商务取证有相关规范出台,侦查人员在没有法律依附的情况下,对微商走私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存在证据被排除的风险。 三、微商走私犯罪行为取证方式的优化方案 (一)完善通关信息系统 从源头上记录入关物品的信息,将走私犯罪物证优先识别和固定可以为后续案件侦查提供极大的便利。现如今江苏省境内的机场的通关口岸基本都设立了人脸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犯罪主体基本是能够做到严格的捕捉。但是在物证上却不能及时、完整、详细地录入海关的系统,很多时候都是凭借一张虚假的报关申请瞒过海关人员的眼睛。随着扫描投影技术的发展,以及二维码的普及,物证数字化能够实现。将通关物品的有关信息以二维码的形式给予标签数字化,方便了物证的归类,同时也是保障了其他的通关物品受国家保护,不论是后期的证据追查还是固定都提供了便利。除了物证的捕捉,海关的通关录像也是需要长期保留的,将犯罪行为的影视资料与其他证据有效的关联,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建设起证据信息库,在侦办复杂案件时,证据分布广泛,证据链交叉,需要有全省统一的证据标准和信息库,对现有证据进行整合、关联以此简化各地信息互换,提高证据证明能力。 (二)多部门联合执法取证 海关部门在处理微商线下的走私物品管理以及销售时大多需要集合多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以走私药妆品为例,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是执法联合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多部门对微商不法行为进行审查以及处理,可以使得行动针对的目标更广泛,涉及的内容更丰富,审查的过程更加细致化,审查的措施更加专业化。联合执法的效力还在于节约办案成本,各个部门完善的分工缩短了办案时间,也提升了办案效率。此外,由于海关缉私部门难以完成提取微商走私犯电子数据证据这类复杂技术需求的任务,其在办案中需要借助公安機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等的协助,从而才能及时、有效、完整的固定证据。对于商品货物的价格质量鉴定则需要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来认证。由此可见,联合执法办案能够给查取证据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培养侦查机关网络技术型人才 首先,侦查机关涉及的很多技术都是发展前沿的技术、更新换代很快,特别是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微商活动覆盖面又是十分广泛,培养网络技术型人才是迫在眉睫的。其次,在后期的证据固定和保存上也是需要技术型人才的,由于电子证据是开放性的、可修改的,越早获取越早固定,越能保障证据的证明力,也防止了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入侵来修改证据。侦查机关网络技术型人才不能仅限于网络技术专业的特长,还需要站在侦查的视角,选择性提取证据。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线上的摸排,线上的定位追踪,并结合嫌疑人的网络输入法和检索来进行嫌疑人的固定。微商走私的庞大数据是需要进行筛选整合的,以前靠人工识别筛选显然是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的要求,网络人才引进推动了数据的整合,加快了破案的进程,节约办案成本。 (四)电子证据的有效安全保存 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候首先是要选择合适的提取硬件,一些私人的硬盘或是存储器都是不合适的。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提取载体,我们要尽量选择之前有过司法判例的案件中提取硬件。在提取时候特别要注意文件的规格,不能因为转换文件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发生改变,特别是在微商交易记录处理、聊天记录截屏的时候,要有统一的标准和编排。其次,要对电子证据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而言的微商走私犯罪案值并不大,但是涉及的产品众多,下线分布广泛而杂乱,慎用排除法确定走私犯罪的实施人。侦查机关所面对的行为人已经不仅是物理现实的主体,侦查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面对的是虚拟营销号、虚拟的网络地址,所以审查环节最关键的是查明虚拟对象的真实身份,现如今公共网络的全覆盖、黑客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侦查机关的调取都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最后,对于被删除或是被损坏的电子证据,从技术上讲是可以通过元检索技术使以破坏的数据信息还原,需要通过专业人员将数据导出恢复。微商走私犯罪的难点在于被破坏的内容过多,还有就是专业技术人员未必有侦查人员的眼光,知道如何来进行甄别信息的诉讼价值及效力。侦查人员在提取时使用以人为核心或是以物件为核心,找到具体的参照物以后再甄别筛选,把握案件的核心,可以节约办案的时间和成本。电子证据的应当做及时的固定,防止嫌疑人进行篡改数据,另外要及时查封嫌疑人的社交账号,冻结其物流,一方面是防止信息被篡改,另一方面是防止犯罪的继续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如今的走私犯罪网络化的大趋势之下,证据多样性和复杂化程度都在加深,取证难度不断提高。从组织规划案件办理,到侦查人员专业素质培养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改良之后才能为查明事实真相、推动刑事诉讼合法高效进行。在新的科技时代下,利用微商进行走私犯罪的新型模式操作易、回报高,凭借其隐蔽性和庞杂性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打击微商走私犯罪是时代的召唤,需要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前行,努力克服过程中遇到的艰难险阻,增强信念,坚定信心,全面提升工作效益和打击能力。 参考文献: [1]戴蓬.走私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40-42. [2]陈晖.走私犯罪论[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8:74-75. [3]吴煮冰.反走私前沿地带[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166:33-36. [4]李晓武.走私犯罪侦查业务[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29-32. [5]魏东,唐磊.走私犯罪认定与侦查[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62-67. [6]梁争.走私罪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3:23-25. [7]宋利红.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要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55-67. [8]梁晴.走私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及对策[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9]杨乐群.浅谈走私犯罪案件现状特点及对策[J].南方农机,2018(9):136-137.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