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形势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究 |
范文 | 摘 要 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它不但会扰乱社会治安,还会影响到国家法制建设的公信力,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和权威性提出挑战。新形势下,国家对于刑事案件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多人认为,该项制度会导致“刑”“罚”之间出现矛盾,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度。其实不然,经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优化公检法围绕“刑事案件”的审讯步骤和处理流程,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执法目标。 关键词 新形势 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作者简介:顾鹏,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10 刑事案件案件在最近幾年案发次数逐年下降,其代表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但是社会上刑事案件并没有完全杜绝,应存在此类案件对公众的生活造成一定安全影响和权益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案件审讯及判决中的司法实践,能够从侧面为司法秩序保护提供基础,但是针对于刑事案件的入罪选择,还需要坚定立场、解构具体案件,才能做出最公正、科学的判断。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刑事案件的表现及影响,深度解析认罪认罚制度的执行与推广步骤,并围绕存在问题,提出科学建议。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推行的必要性及现状表现 法制社会中,“道德”和“法律”是评判犯罪的根本前提,但是如果人的思维和思想发生改变了,其法治社会的环境状态、法律制度的评判依据也就发生了变化。“认罪认罚制度”就是基于社会道德、社会文化角度下,推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推行优势在于,它充分利用了社会上优势的思想、精神和行为,让道德成为社会法律责任的又一衡量标准。 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对刑事案件审判体系下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推行意在提高公检法的执法效率,并配合社会对于法制道德概念的理解,启发公民对于违法的自省、自查意识,使公众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有更完整的认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刑事案件中的罪犯是诉讼主体、刑事犯罪事实是主要诉讼证据,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满足认罪认罚制度条件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自省、自查、自述表现后,制度会倾向于“从宽办理”。从法制角度,犯罪者的犯罪自省行为是对自我犯罪的一种侧面救赎;从司法实践角度,主动认罪认罚的行为可以解决执法资源、降低执法难度,提高刑事案件侦查、侦讯的效率,解决国家公检法的执法资源。 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制度的提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提高司法做出准确、快速及科学的判决和裁定,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会简化审判程序、步骤,用于取证校验、分析调解,无形当中,提高了司法效率、提升了司法信誉。 二、新形势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应用探究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应用问题 在刑事案件入罪研究伊始,必须先要解决两大理论问题,一是明确刑事案件的概念和内涵,二是进一步明确、提出刑事案件的相关外延界定判断标准,以便更立体、客观的判断案件的形式与内容。认罪认罚制度是通过对刑事案件入罪情况进行解析后,明确犯罪者犯罪行为的责任权属,并依据认罪、认罚的态度,对犯罪者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任何一种“犯罪”,当犯罪事件发生之后,犯罪行为会因为犯罪意识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如:有些犯罪案件,其犯罪开始时,犯罪动机是不明确的,只是情绪上的条件反射,在这种情况下,其犯罪意识如果向明确、带有目的性的方向变化,则代表其恶性犯罪的事实。又如:如果犯罪过程中,其犯罪意识逐渐清醒,自我认罪、认错的态度明朗,则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则会变轻。认罪认罚制度虽然不是从犯罪意识角度上评判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的犯罪责任,但其从本意上也是对犯罪意识的考量与理解,想要希望通过对犯罪意识的合理评价或分析,给予犯罪者充分的理解与宽容。 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来界定研究刑事案件的具象表现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刑事案件主体、行为人,提出犯罪者的犯罪刑事犯罪行为本身是否有恶意、极强的目的性,如果有,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宽大处理范畴,则便可依照制度条款,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实存在极大的危害性,对受害者人身危害过大、并且存在累犯惯犯的情况,则认罪认罚制度是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的一个保护屏障。法律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在认罪认罚制度上面对刑事案件选择一视同仁,则会让司法实践缺乏公信力;如在认罪认罚制度上面对刑事案件选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则会让司法实践缺乏权威性,可以说认罪认罚现实应用中的“两面性”是司法实践必须要面对并且妥善处理好的一个问题。 (二)完善、优化刑事案件中实施认罪认罚制度的建议想法 上文总结分析后,可确定刑事案件中实施认罪认罚制度的必要性和建设性,笔者现结合其他文献资料中的观点和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内容如下: 1.强化刑事案件入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以往,刑事案件在“违法”“犯罪”性质上并没有极端的判断与思考,因为大多数刑事案件造成的危害是比较多的,在客观的犯罪环境下,如果犯罪事实是确定的、犯罪危害也是确定的,则即便可以被纳入到认罪认罚制度,从情理上人们也是不接受的。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入罪,认罪认罚制度还是要有相对明确的入罪要求和条件,使其在刑法体系中,拥有准确的评判定位。 现如今,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评价体系和标准可以说是在不断完善,但是要想让其成为司法实践最有利的屏障、最完整的依据平台,还需要融入认罪认罚制度,从制度上提高刑事案件犯罪情况解释、理解与分析的空间与权力。随着法律意识与思考的逐渐成熟,刑事案件入罪在刑法体系中定位的强化趋势已经变得明朗,这一举动和政策导向,也告诫、警示了存有刑事案件侥幸心理的犯罪者们,维护了司法权威的同时,也让认罪认罚制度有了落脚点,拥有基本的刑罚判断依据和处罚依据,细化刑罚体系中刑事案件的入罪范围,也是为认罪认罚制度寻找实施前提。 2.针对性解决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处理问题 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可能会诱发多种刑法罪责和危害影响,在这里面,刑事案件行为人有的犯罪影响是主观意愿执行的,而有的则是间接造成,所以针对于同一刑事案件行为而诱发的“多重罪”,司法机关应针对每一个案件罪责的影响,以及犯罪者认罪认罚的行为意愿,进行细致判断,以便做到论罪公正、公平。认罪认罚处理既要保持它的高度统一性,也要具有绝对的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认罚认罪制度的补充条款可以为其执法处理行为提供说明力保障。 同时,任何一种立法规定都需要制度来支撑维护,刑事案件也是如此,认罪认罚制度是支撑该项法律法规的制度基础,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也应针对性地进行解释与说明。如:对于刑事案件行为主观犯罪意图明显的行为人,司法应该主持、支持刑事案件行为人对刑事案件对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经济补偿的办法,鼓励认罪认罚对象增多,其认罪认罚的信息量扩大。这样既保证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了他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关系,还提高了认罪认罚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具体影响力。 3.对“高发”“高危”刑事案件应启动特别审查处理程序 我国现行司法程序中,对于刑事案件犯罪的审查和办理是有明确规定的,然而由于高发、高危的刑事案件案件,存有一定社会特性、波及产生的社会影响深远。对于这类案件中犯罪者的认罪、认罚行为,其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利好影响,需要进一步作用分析,以便于准确量刑。 首先,检查机关应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如:对刑事案件主体、犯罪者的身份、行为、意识思想进行详细的研究,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的力量,对其认罪认罚行为进行判断与了解,做到审查有度、调查细致深入。刑事案件审查过程是对案件还原的过程,特别审查处理程序,是消除、突出亦或是完整还原刑事案件犯案过程、审判过程的一个手段和步骤,它既能够加快刑事案件的监察效率,又能够确保案件各个细节问题不被遗漏。 其次,针对于刑事案件事件本身,抽取分析动机目的、原因、影响,以及其他要素内容,合理评估认罪认罚行为的实际影响,并给予相应的处理。认罪认罚虽然是犯罪者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一种自我表述、自我态度,但是该表述和态度也是可以造假或投机取巧的,所以围绕认罪认罚行为,不仅要从实际影响入手进行评判,更应当从犯罪意识转变以及犯罪意识自我认知的彻底程度上进行合理评判与分析。 最后,对于“高发”“高危”刑事案件,还应当对刑事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清晰的认知,也就是说,即便案件符合“认罪认罚制度流程”,犯罪者对所有犯罪事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也诚恳,但是也要考虑该犯罪事实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如果影响恶劣,则必须重罚,如果宽纵,则会诱发社会上一些不正向、不公平的声音出现。为了社会安定和谐,刑事案件纳入到认罪认罚制度,应当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因为不利的社会影响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总而言之,刑事案件案件中实施认罪认罚制度应当有权威、细致、全面立体的讨论和研究,这需要严格的审查程序来配合,同时,完善的审查程序也要与认罪认罚制度的思想精神交互配合,既体现法律的温度、又突出法律在法制监管方面的严明和公正。 三、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实施、推进认罪认罚制度是社会法制建设成熟的表现,虽然它存在的现实困境、发展问题还有很多,但是随着立法构想、政策手段的丰富和积累,有关于刑事案件的入罪研究会更加透彻、完善,其延伸出来的社会影响也会更加积极,被公众所广泛接受、推广。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进,对于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是有一定帮助的,但是该项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推进刑事案件的高效办理,但也会诱发司法漏洞,造成制度实践过程中对于法律效力的不利影响,因此,在推行使用中必须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琚明亮.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12(2):23-28. [2]孔慧娟.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11):33-34. [3]张凯涵.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讨[J].法制博览,2019(10):69-70. [4]张连刚,衡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考量[J].行政与法,2018(8):101-108. [5]胡婧.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6]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6,30(6):129-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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