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探讨 |
范文 |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受制于法律规定及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援助水平较低,援助效果不佳。本文试图从工作机制、资金投入、专职队伍、质量监管等四方面探讨完善路径,以实现对刑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法律援助 制度 作者简介:黄海燕,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13 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管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总体犯罪率逐年下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不断减少。然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突出,并整体呈现新趋势,如团伙犯罪日趋明显;犯罪类型多表现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及妨碍社会秩序犯罪等;作案动机方面,未成年人被告人通常比较单纯,盲目跟随较多等。由于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辩护权多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加以实现,如何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现有效辩护,是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援助范围规定较窄,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既可能成为涉案被告人,也可能仅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获得法律援助必须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处于弱者地位,亟待获得法律帮助和心理帮扶,第十一条规定直接提升了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与未成年被告人无论经济条件与否,均可获得法律援助相比较,现行法律无法体现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明显有失公平。 (二)辩护水平较低,援助案件质量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未成年人身心具有独特性,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既要求辩护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要求其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时,需综合运用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采取与成年当事人不同的沟通策略、方法,如注意沟通语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注意沟通内容,适时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和人格矫正。 鉴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殊需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发展做出了许多有益探索。如审判领域,上海、浙江等地法院纷纷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实现了审理机构专业化;侦查领域,“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区、山东烟台芝罘区、钦州钦南区等地公安机关均已设立专门预审机构或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對于侦查、审判领域的蓬勃态势,司法行政领域对未成年人利益有效保护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明显滞后。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金额较少。各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资金主要源自政府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所确定的办案补贴标准与律师承办同类型社会案件收费标准相比较,明显偏低。正向激励机制的缺失,直接导致援助律师对案件的辩护参与深度不够,与委托辩护形成明显区别。二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自身的局限性。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及指派工作,实行与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相对应,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原则。各地法援机构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较为分散,在案件总量中占比偏低。三是从业律师专业水平较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受制于偏低的案件数量,有志于专门从事此方面工作的律师较少,优秀律师更是少之又少,难以对青年律师形成示范带头作用,制约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援助效果缺乏有效监管及救济 现阶段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有效辩护的关注越来越多,虽然实践层面,个别法院出现过以无效辩护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拒绝律师辩护的案例;但在法律层面,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关于无效辩护制度的规定。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有效性与否,法院不进行有效性审查。即便案件因律师失误导致败诉,未成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以无效辩护为理由申请再审。鉴于此,有学者提出,应将有效辩护与尽职辩护进行区别。有效辩护需重点关注回避、管辖等程序性意见及变更强制措施、自首、立功等实体性意见是否被司法机关采纳。未来,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特别注意该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制定并实行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援助形式多表现为指定辩护,律师介入援助时间过晚 与成年被告人相比较,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更加迫切。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面对刑事诉讼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 如诱供、逼供等,无法正确识别并进行有效自我保护;甚至有时受制于认知水平的局限,在诉讼中做出虚假供述。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获得法律援助需以经济困难为条件,且援助程序的启动必须以申请人主动向援助机构提出为前提。实践中,一方面,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缺乏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援助条件普遍了解不够;另一方面,统计调查显示,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与父母及法定代理人缺乏教育和关心密不可分。因而,即便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但执行时阻力重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获得多延后到审判阶段,且基本以被动接受指定为主。由此导致的弊端显而易见,因为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意见就相对固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及辩护工作的空间会非常有限,辩护质量将因此大打折扣。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思考 (一)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 1.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创新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笔者建议应对现有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未成年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突破。受援条件仅需明确未成年人即可,只要确定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就不再要求“经济困难”的条件。 法律援助门槛降低后,可以有效扩大援助对象覆盖面,实现援助阶段前移,便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援助律师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案情,可以较早地获得未成年人信任,便于进一步开展法制教育、心理矫正和帮扶,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加强沟通、协作,理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 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援助机构工作较为被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沟通甚少。笔者认为,深圳宝安区法律援助处解决此类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在宝安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即被告知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每周会定期到看守所收取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同时指派援助律师给予援助。 为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一是应积极主动与同级公安机关接洽,通过深入看守所等方式加强工作主动性,努力实现应援尽援;二是应会同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定期沟通衔接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以信息互通为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律师法律援助执业权益,扫除执业障碍,解除后顾之忧。 各级各地援助机构之间也应加强协作配合。具体做法,可以考虑通过出台意见、签订合作协议方式,构建异地协作机制。理顺援助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调查取证、走访回访、文书送达环节的异地合作,最大限度减少承办律师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补贴标准 现有法律援助经费由各省市各级财政分别保障,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建议此类案件经费应单独划拨,统一由省级财政加以支持,以保证获得足量资金,同时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所需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环节划拨经费保障,吸引优秀律师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另一方面,应多方筹集力量,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如各地可通过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方式,吸收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支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三)打造专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高质量刑事法律援助有赖于稳定、优秀的律师队伍。 第一,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在组织律师自愿报名基础上,通过审查报名条件、调查执业情况及履职能力、核查有无违纪等手段严格筛选,严把入口关,组建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职业化律师队伍。 第二,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訓工作应重点引导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加强教育学、心理学学习,帮助其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特点、任务及标准要求。以培训带工作,通过系列培训活动的开展,真正打造既具有较好的法学素质,又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练掌握与未成年人沟通技巧的高素质专职律师队伍。 (四)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机制,健全奖惩措施 现阶段案件质量监管,各法律援助机构采取的普遍做法是引入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机制,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评估结果挂钩。笔者建议,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采取刑事辩护过程与结果并重的思路,制定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评估标准。具体而言,刑事辩护过程应重点考查是否阅卷并形成完整详细的阅卷笔录;是否会见,会见未成年当事人与其沟通时,是否采取适当的策略和技巧;是否将办案进程定期报告等。刑事辩护结果方面应重点加强对律师辩护效果的监管,如判决结果中对辩护意见的采纳程度等。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引入全程质量跟踪机制,逐步畅通与案件公诉人、主审法官的沟通机制。笔者建议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辩护人监督考核评分规则中,应加入公诉人、主审法官意见权重,通过征询其对于辩护人工作态度及辩护效果的看法,倒逼法院作为未成年人无效辩护的审查主体。 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奖惩机制。一是创新差别化发放办案补贴经费机制,建立合理奖惩制度。 对于经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认定为优秀案例的承办律师予以适当奖励;对于不合格案件,以适当形式通报批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对于累计多次不合格的承办律师,适当引入淘汰机制。同时,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情况总结汇总,并将此结果作为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各种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二是创新与同级律协协作机制,加强援助服务指引。法律援助机构应联合律协,对援助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尽职的辩护行为进行总结规范,适时出台服务规范性文件,依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增进律师敬业精神及职业荣誉感。对于在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加以表彰和宣传,比如发放荣誉证书,在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对优秀律师事迹进行宣传等。 参考文献: [1]宋英辉,苑宁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的构想[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4). [2]左卫民.有效辩护还是有效果辩护?[J].法学评论,2019(1). [3]蒲皆祜.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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