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国家伦理探析 |
范文 | 关键词 国家伦理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重塑 路径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秦岭国家公园创设的法律问题研究》(2015F003)。 作者简介:孟鹏程,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国际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99 2018年5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迈向《世界环境公约》”(Towards a Global Pact for theEnvironment)的决议(文号 A/72/L. 51)),该公约草案主要是对现有国际环境法原则的重申,但也适度发展了新的原则,具有较典型的共进性、权利义务统一性、统领性和框架性 。这次由法国发起的关于建立《世界环境公约》的热潮,是建立在环境持续恶化的前提下,致力于解决全人类的共同生存问题。国际社会有担当的政府和一众有识之士已经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行动。不幸的是,尽管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始终无法就责任问题达成共识。探究其原因,本文窃以为是国家伦理之缺失。 一、国家伦理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间具备辩证统一性 (一)国家伦理之演进 国家伦理,简单来说讲得是,个体国家居于国际社会现实存在的主体之中,必当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既包括对本国国民,亦包括一个国家对于国际社会的道德责任还有伦理关怀) 。现有之国际法体系乃为一个纷繁复杂,却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的软法体系。而今的国际社会里,并无直接凌驾于国家的机构和个人(这一国际社会主体的上层机构,将各个国家统一起来。各个国际组织的权限也多得自各个国家的意志)。上个世纪中叶,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签署,是目前为止对于国际法之渊源的最具有威信力的文件。作为国际法学界公认的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又一次规定了条约、国际习惯同一般法律原则,此为三个国际法的渊源。可从国际法众多的实践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国际法之“软法”性特征明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各个国家的法律之所以有强制力,在于其立法机构的权威性(这就涉及到了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的特性)。国际法并没有这种权威性,它是来自于各个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意,而合意必然来自于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所以本文分析,国际法所生来固有的“软法性”,正是在于各个国家在国内法目标与国际法追求的目标之不一致。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共同的利益,而利益是永远无法共同的,所以必须追求一项我们都可以认同的东西——本文认为那叫“国家伦理”。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国家伦理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之体现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肇端源于国际环境法领域的研究。此项原则乃为国际社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中国际合作、构建以及升华发展中国家履约践行国际环境法的能力,以期能携手对抗全球性环境问题之法律基础。《世界环境公约(草案)》及相关推进活动,既是一场关于自然气候的博弈,更是一场政治气候的博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他们表面上支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实质上却和同发展中国家一直是“貌合神离”。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利用这次“政治厄尔尼诺”,来推进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得到更加广泛、更加深层次的认同感。这就要涉及到本文前面提到的国家伦理问题,构建国家伦理,让国际社会上不单单是利益之争,而是一个国际社会构建国家伦理的角度,对共同但有区别原則上升到国家伦理的角度,不再是以邻为壑,而是共建地球村,我们是一家人,才能够真正让那些发达国家“心服”。 二、 国家伦理重塑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之由 而今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缺乏强行性以及执行力,这不得不说是严重妨碍了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环境问题的前进脚步。目前国际社会需要建设有更加“刚性”的国际法,而这样的国际法不能通过战争,而是应当寄希望于国家伦理的建设,使其像各国国内法一样,完成从道德到法律的过渡。 然而,人类迄今为止始终无法就责任共担问题达成共识。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是国家伦理的缺失。其一,假若缺乏共同的国家伦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就不会有共同或者相近的价值观和认知。其二,假若缺乏共同的国家伦理,就很难做到建立起统一有效的控制排放的法律体系。其三,假若缺乏共同的国家伦理,那共同的国际间合作与技术交流,只能是“天方夜谭” 。 国际社会是没有一个绝对领导核心的社会,如果仅仅以共同利益来塑造国际法,纷争是永无止境的。所以,必须像塑造国内法一样,回归各个国家、民族的立法源头。以古希腊、罗马为代表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同我国之儒家精神都是追求人性本源的活动。本文坚信,法律是来自于习惯,而道德正是熔铸在习惯和法律中的精神内核。我们法律人一直在追求客观、公正,但总是不断抽离中发现无法完全抛弃主观因素,我认为这就是伦理与道德。国际社会也是如此,我们追求许多年的国际法并没有达到预期(其实从法律技巧上已经充足),可最终的结果并没有塑造出来。而一切在目前是难以完成的重要原因,因为我们全球国家的美好愿望缺乏国家伦理道德的支撑。 现代的国际社会规则的遵守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个人,而是强大的,负有理性的国家。这将是一次真正的社会契约论,不是暴力,而应当是通过文明的方式取得一部法典,建立在国家伦理基础上,每个国家都必须尊崇,必须遵守,违者必究的法典。正如那句法谚说的一样,“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三、国家伦理重塑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路径 (一) 两个层面的着力点——国际与国内 国际层面,首先要明确国家伦理对每个国家的重要意义,呼吁各个国家迅速达成共识,共同努力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全球变暖之步伐,努力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需要各个国家不单单拘泥于个体的利益,而是从全人类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发达国家经济发达,技术先进,历史上对于环境的破坏较重,且污染量基数大。作为国际社会的大家长阶层,就应当做出表率。其一,率先减排和改进技术;其二,对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其三,推动国际环境立法的统一化和整合,用法治的力量来保护国际环境。另外,作为发展中国家,其绝对不应该认为,本国对于国际环境保护是没有责任的。相反的是,应当勇于承担“共同”的责任,当然,这是要“区别于”发达国家的责任。 在国内,我们首先要明确国家是一个伦理的主体,强调如何更好地去达成和遵循国家伦理需要发挥国家主体的重要作用。国际社会走向统一方面,有了统一的国际法,国家意识会逐渐下降,统一的社保,工作岗位,将更加有利于世界和平。各个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尽量节能减排,保持低碳的生活方式;其二,推进国内立法同国际环境立法的衔接工作;其三,大力宣传与践行环境保护人物,决对不能够仅仅停留在非实际的“口号”中;其四,推进产业升级,研发环保技术,取缔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净化发展之路。不是单纯地把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应当有担当地消除这些环境“毒瘤”。 (二) 重塑之中国思路 1.在我们国家的环境外交立场上强调公平正义与区别责任。公平正义作为国家在建立国家伦理过程中应当提倡的首要原则。它能够引发全人类的共鸣。我们都应当知道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公平也是这个样子。2017年 9月的 《世界环境公约》主题峰会上,王毅外长即表达了对公约的支持态度。 一方面以负责任大国去勇于承担,推动国际“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绿色发展联盟”更加顺利和切实运行,进一步增强中国在国际环境领域话语权;另一方面,督促发达国家积极履约,并且大幅地展开国际技术交流,消弭关于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壁垒,让他们同发展中国家共同推进生态与经济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 2.进一步提高中国对于国际环境公约、条约的履约能力,彰显环境大国的风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就要求各国尽己所能地划定减排目标、产业升级和技术革新,要求民众尽力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不能去以量或比例的浅薄标准来对比,只尽力所为,有牺牲精神。我国一方面要首先从本国利益出发,但是一定要切实履行所缔结条约和积极参与新的条约的缔结,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要用负责人的大国身份用于承担国际环境责任的重任。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以全人类为出发点,共同保护我们的地球。而“有区别”的责任也是如此,发达国家的国家和人民不能单纯考虑自己,更要为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考虑,要勇于站在全球人民利益的高度。如果没有集体行动,其效果才可能会因其他国家的恶性进而抵消,也就是说,在国际法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坚守这一重要原则,才能保持各个国家的共同进退之良好态度。 3.坚持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平等互利,科学设立目标,实现各国合作共赢。我国正处于一个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时期,公约是一个中长期安排,不能一蹴而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绝对不是让那些发达国家及其民众单纯地牺牲。更要加强国际环境保护之国际合作与立法,不能够说要发达国家一味地牺牲,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却毫不受节制。要加强国际立法,推动环境保护的签订和各国推进国内法的立法与实施。我们绝不能以自己国家的私利而伤害大部分国家利益,要有全局意识,互相合作,共同推进国际社会良性发展。我国近年来努力做到负责任的大国,公约对于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新构建提供良机,我国必须积极投身其中。然则必然要结合其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后退”等原则基础之上,积极配合跟进公约。 四、结语 总之,以法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世界环境公约(草案)》及相关活动是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环境立法统一化和整合的良好开端。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起以公平正义、区别责任,为全人类服务、承担人类共同责任,严谨求实,牺牲精神,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等为核心的国家伦理体系,推动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升格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家伦理,为国际社会共同保护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注释: 杜群,郭磊.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统一立法走向——《世界环境公约(草案)》观察[J].上海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5):1. 田文利,李颖超.国家伦理的概念何以可能[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4. 赵子君,俞海,刘越,林昀.关于《世界环境公约》的影响分析与应对策略[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43(5):119-120. 王毅指出,推进国际环境治理合作,包括讨论制定公应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做到 “四个坚持”。为推动形成一项非强制约束性的、基于“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各国自主贡献和自我能力为基础、尊重国家环境资源主权、充分反映各方共识的公约。 参考文献: [1]田文利,李颖超.全球变暖背景下国家伦理及其实现机制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87-92.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