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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担保中相对人利益保护问题浅析
范文

    关键词 公司担保 无权代理 审查义务

    作者简介:宋亚静,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38

    一、问题的提出

    担保制度既是对债务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对维护经济活动、借贷活动中资金秩序与安全有重要作用。在公司担保中,公司作为第三人,其名义做出,以其资产为债务人(非公司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该担保公司代为承担债务。公司的各种日常的经济交易中,往往采取担保的方法来保障各类交易的安全,降低交易的风险。公司担保制度增加了市场上资金的融通性,有利于增加提供担保的公司的信誉度及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市场的资源整合配置。在我国现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提供担保是市场经济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已然在各个公司之间的经济来往中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公司担保制度中的利益冲突

    公司担保制度是充满利益冲突的制度,这为其运行带来了潜在风险,在公司担保运行过程中易出现越权担保、公司担保决议的作出不符合公司法表决程序等问题,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冲突主要体现在:1.公司担保以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以公司的财产或信用承担责任,给公司财产带来了风险,显然与公司通过经营以达到盈利的目的是有冲突的。2.公司作为拟制法人,需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代表或代理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意思表示由公司机关中相应机构和人员决议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作出。极易出现:(1)个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为自己利益、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牺牲公司利益,代表公司对外决议;(2)法定代表人为某些利益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等个人越权违规代表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形。3.公司担债务的履行,相对人因财力、信息等资源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适用争议

    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此持严格限制的立法态度,第60条、214条仅规定了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存在宽泛、僵硬的缺陷。在实践中,公司的担保不仅没能发挥其应有担保债务,实现降低风险的功能,反而一定程度上累聚了风险。违规担保行为的出现,法律适用标准模糊、不一,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障。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细化规定,从公司的担保能力、担保决议机关、作出决议的程序以及提供担保的范围这四方面对公司的担保制度进行了规定,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决议程序等主要争议问题点明了标准。但由于该条规定的细节还有待明确,例如: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在适用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性质、使用标准依然存有争议。若公司章程没有相关规定或者决议程序与章程规定不符,由此作出决议,决议和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作实施法律行为,首先是内部意思表示表决过程,表现为决议的作出,其次是外部表意的过程,进行某种民事行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于公司内部意思形成阶段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对外行为时应由民法调整。公司擔保规制涉及有关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但公司担保制度作为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应首先从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角度对其解读。本文以下重点探讨论证《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范属性,据此认定公司违规担保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权衡各方利益,以探讨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公司法》第16条的分析

    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有对外担保的能力,对决议程序做了限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由公司章程规定,担保范围和限额也由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章程的规定。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表决权回避的特殊程序。公司对外担保按主体分为公司对他人提供的担保和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两种情形。就该条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本文认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性质应认定为强制性规范,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条文中三处出现“必须”“不得”等强制性词语,综合公司对外担保活动为特殊性经营活动的性质考虑。对外担保的决议过程必须遵从该法条规定,否则作出的决议即是有瑕疵的决议,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第二,虽然关于决议主体、担保范围、数额允许公司章程自治,但章程不能随意规定,只能在法条给定的方式和范围中选择,不符合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特点。公司法立法形式有其特殊性,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独立性(人格独立与财产独立)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意思自治,以独立人格、独立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达到其盈利的营业目的。公司法私法属性表现在公司成立后,很多具体、复杂的公司内部甚至部分外部关系,都可以按照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契约来解决。但意思自治不是无边界的,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公司,必须遵守其所处社会的整体规则,才能确保其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公司法具体条文的制定过程中通过规定公司章程规则与具体规范在立法上的不同关系来达到需要衡量法律强制规定与公司意思自治的目的。公司章程反映的是法律强制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界限,在现代公司法的规定中越来越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合同自由与章程自由分别是私法自治原则在交易法领域和组织法领域的体现,所以公司法把一些事项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并不能就由此判断该条属于任意性规范,并由此认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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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