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扩张“囚权主义”对监狱执法的误解 |
范文 | 郭盛彪 杨玉良 摘 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监狱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监狱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监狱理论思潮与时俱进的近20年里,“囚权主义”引起了监狱学、法学等领域的较大关注,对中国现代化监狱行刑实践带来很大影响。在各种思潮碰撞中,还出现了扩张的“囚权主义”。它对监狱政治属性、维护罪犯人权、监狱执法严厉性和法理性有诸多认识上的误解。这些观点和主张事关监狱政治属性和改造宗旨,在监狱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今天,有必要厘清误区,辨明方向。 关键词 人权 “囚权主义” 监狱执法 法治 作者简介:郭盛彪,云南省曲靖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杨玉良,云南省曲靖监狱宣传教育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85 从2006年英国学者奈杰尔·S·罗德雷的《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到2017年中国学者张晶《囚权主义》的出版,“囚权主义”以其开放性、批判性引起了监狱学领域的关注,其学术的正当性引起了不小的争鸣。在近20年的监狱理论思潮相互碰撞中,“囚权主义”对中国监狱理论发展和监狱行刑实践带来了很大影响。受“囚权主义”影响,扩张“囚权主义”越走越远,对监狱执法工作出现了诸多认识上的误读、误解。 一、关于“囚权主义” 說到“囚权主义”,就必须谈到张晶教授。从2001年发表《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化》开始,张晶对“囚权主义”的思考和表达是系统性的、全面性的和深层次性的。随着2005年《正义试验》、2008年《走向启蒙——基于矫正的视角》、2012年《深读矫正——现代监狱制度的理论逻辑》和2017年《囚权主义》正式出版,标志着“囚权观点”“囚权主张”向系统的伦理学说迈进成为“囚权主义”。虽然“囚权主义”的学术理论还未能真正达到“主义”所必备的思想性、体系性和完备性。 “囚权主义”简言之,就是关于维护囚犯权利的基本观点和主张。它认为:人的权利要尊重和保障,囚犯是人,所以囚犯的权利要保障。“囚权主义”的价值在于凸显“权利本位”,制约公权力,约束权力滥用,平等保护公民自由与权利。 刘方冰这样评价“囚权主义”:张晶的“囚权主义”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以正义为价值判断,以理性为思想预设,以现代性为总体语境,以法治为伦理边界,构成了自身的理论谱系。 张晶对“囚权主义”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形成了一定代表性的理论思潮和观点。在监狱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里,“囚权主义”在监狱理论界引发的关注和争鸣尤为激烈。“囚权主义”对中国监狱现代化发展、监狱体制改革、囚犯权利保障、人性化人道化改造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二、关于扩张的“囚权主义” “囚权主义”在中国发展的20年,也是中国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历经了重要发展变革的20年。然而,这20年里,一些西方所谓的人权“卫士”和中国少数理论学者,无视中国人权发展的具体实践和取得的成效,无视中国人权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和法治前提,一味地以“人权”为道德制高点,发难中国监狱和监狱民警执法行为,使全国监狱系统执法生态遭到破坏。在社会中出现了一种观点,把维护罪犯权利与维护合法公民权利混为一谈,致使监狱民警“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监狱像“养老院”、警察像“保姆”等等怪现象越演越烈。这是扩张的“囚权主义”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 今天,回顾这20年的艰辛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在扩张“囚权主义”的影响下,一些人抛开监狱法律法规,无视监狱惩罚改造功能,忽视警察权利保障,过度强调罪犯权利维护,致使罪犯过度维权、对抗管教、挑衅滋事、抗拒改造、暴力袭警、以自杀自残要挟警察要挟监狱、预谋杀害警察脱逃、公然对抗监规纪律、藐视国家法律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扩张“囚权主义”对监狱执法有哪些的误解。 (一)扩张“囚权主义”对监狱政治属性的误解 扩张“囚权主义”认为,受极左时期“阶级斗争”的影响,监狱问题出现“泛政治化”倾向,监狱学研究变成对政治路线、政策、政令的解读与背书,忽视对监狱公理性的关注与研究。他们甚至认为,谈论监狱的政治属性就是思想上“左比右好”的阶级斗争思想在作祟,是阶级斗争概念的延续和翻版,是监狱警察本领恐慌和能力危机的反映。 在扩张“囚权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少数部门、少数人特别是少数专家,他们不是以人民为中心,而是以过分夸大强调和渲染罪犯的人道人权,轻视监狱政治属性,弱化监狱惩罚与改造宗旨,淡化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罪犯入监后,“你是谁?这是什么地方?你来这里干什么?”这样严肃的命题很少有人提了,使得对罪犯的监管改造、惩罚教育失之过软、失之过宽。 何为“政治改造”?全国监狱理论研究专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兼职教授于荣中在《弄清监狱政治属性,准确实施政治改造》一文指出,对罪犯实施政治改造,除了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教育外,更要对他们加强国家学说、专政意识教育,使其敬畏法律、敬畏国家机器,切实增强身份意识、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惩罚和改造。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惩罚、改造罪犯的场所。这就是监狱的政治属性。 2018年6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再次提出,坚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理念,把监狱的政治属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把“政治改造”置于“五大改造”的首位和统领地位。这足见国家对监狱政治属性的认识是非同一般的。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实施政治改造,必须首先弄清监狱的政治属性。换言之,只有弄清了监狱的政治属性,才能有效实施对罪犯的政治改造。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造罪犯成为合法公民的主要目的。如果对监狱的政治属性都不了解,甚至丢弃政治属性,还奢谈什么政治改造?这涉及监狱方向性的问题。 (二)扩张“囚权主义”对维护罪犯人权的误解 扩张“囚权主义”把罪犯人权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道德制高点来谈论。他们认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作为国家权力表征之一的“监狱”,自然必须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 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开始,“天赋人权”的理论得到世界普遍认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本前提的观点逐渐深入人心。在这里,“人权”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人人共享;二是维护人的尊严。 我们先看“人人共享”。“天赋人权”强调,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人人平等,人人共享,不论其社会身份和生存环境的差异。扩张“囚权主义”据此认为,罪犯与其他公民平等地享有一切权利。这是简单的法律逻辑错误。众所周知,罪犯之所以被监禁,是因为他们触犯国家刑律,被苛以刑罚,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利和法律禁止的其他权利。罪犯与普通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不是完全一致的。作为罪犯不能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这是监狱维护社会正义的“试验场”。 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规则》等国际囚权保障法律制度,翻开我国《监狱法》及现行罪犯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再看看罪犯服刑的实践情况,当前罪犯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和维护。从罪犯生活待遇到看病就医,从劳动改造到安全生产保护,从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到职业技能教育,从申诉、控告、检举到法律救济,都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良好的实现和维护。西方“囚权主义”是基于世界各国监狱存在肉刑、虐待、体罚等情况而提出的,与我国国情和监狱执法实践大相径庭。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现代化、智慧监狱建设的完备,“肉刑、虐待、体罚”等等不人道的情况已在全国监狱系统全方位、无死角的信息化监控设备下无处遁形。监狱民警执法流程、教育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了全程留痕,为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我们再来看人权的第二项内容“维护人的尊严”。人格尊严是个人所应有的、受到社会或其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是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罪犯因犯罪被剥夺了自由和其他权利,但未丧失做人的资格,其人格尊严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是,扩张“囚权主义”最大的问题是,片面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而忽视警察人格尊严的维护。“囚权主义”和“警权主义”历来就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过度维护一方的权利,必然导致损害另一方的权利。监狱民警应该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同时,罪犯也应该平等的尊重警察的人格尊严。“罪犯得志、民警受气”“罪犯嚣张、民警无奈”,甚至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那就违背了最起码的人权平等和相互尊重的规则。在目前刑罚实践中,罪犯辱骂警察、负隅顽抗、袭警,面对这类违纪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自卫性警械,但是警察都不敢使用了,也不能使用了。这时,警察的尊严在哪儿?法律的尊严在哪儿? 监狱民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正文明合法的管理原则,依法有效管理教育罪犯,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依法保护罪犯的法定权益。另一方面,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尊重法律、尊重警察,矫正恶习、自觉改造成为社会合法公民。只有这样,监狱刑罚的功能和对罪犯教育改造的目的才能实现。 (三)扩张“囚权主义”对监狱执法严厉性的误解 扩张“囚權主义”认为,监狱冷漠无情,只会惩罚罪犯。他们认为罪犯离开家庭,失去亲人,监狱应该给予人性化人道化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 试问持有这样观点的人,犯罪分子杀人、放火、投毒、拐卖妇女儿童、贩卖毒品,甚至以黑恶势力威霸一方、强买强卖的时候,他们是“弱势群体”吗?如果他们是“弱势群体”,那就是说被害人是“强势群体”了。 监狱法规定,监狱不仅仅是国家机器、专政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管理国家的工具。对于一名抗拒改造的罪犯,警察必须依法加强攻心治本教育力度,加戴戒具、关禁闭、投入严管监区、使用警械,是对少数罪犯狱内违纪、再犯罪的有力打击,是维护监狱正常管理秩序,确保刑罚执行,确保监狱稳定、社会和谐的法定权力。对于自觉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以及身患重大疾病的犯人,监狱给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政策。这是法律的温度,监狱的温情。其实,还不仅仅只限于此。在近20年来,全国监狱在母亲节、中秋节、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等举办亲情回见、亲情会餐、特许离监探亲、社会进监帮教、法律援助,对“双押罪犯”开展特殊会见,对经济困难家庭实施经济帮扶,成功解决罪犯失学子女就学入园问题,协调社会资源照顾罪犯父母晚年生活。为了罪犯刑满释放后,能适应社会、掌握技能、自食其力,在服刑期间,监狱就组织开展文化教育、法治教育、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等。高墙之内,有许多温情的画面,更有多少感人故事和泪水,在惩罚的严厉性下,监狱从来就不缺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救助。 (四)扩张“囚权主义”对监狱执法理性的误解 受影视作品和极个别案例的影响,社会对监狱有诸多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监狱充斥着“牢头狱霸”,监狱民警草菅人命等等消极负面情绪。扩张“囚权主义”就从感性意义上抒发激情和冲动,以偏概全、以点带面全盘否认监狱管理体制,抨击全体监狱民警执法过错。扩张“囚权主义”还认为,监狱以安全的名义、以改造的名义、以管理的名义,甚至以正义的名义,动辄损害正义、玷污正义、亵渎正义。 这是一种非法律理性的思考,正如教师、医生、公务员这些让社会公认的职业当中,会有极少数害群之马,违反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损害了社会对一个职业群体的威望。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对于极少数害群之马,从法律理性上,绳之以法,从严处罚,谁违法、惩罚谁。无论你是何人、从事何种职业。不能因为一盆脏水,把孩子泼了出去;不能因为一个个体,影响一个行业。 理性乃是人类异于禽兽的主体能力。依靠这样的能力,人类超越了禽兽,既认识外部世界的基本规律,又能在社会生活中明辨是非、崇德向善。知识的获得,既依赖于感官经验,也依赖于人的理性。即经验对知识的产生是必须的,但要把经验转化成理论知识,就需要理性。一种正确的理论、观点、思想、主义,更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在理性思索、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和本质属性。 通过法律理性思考,作为监狱学、法学理论专家和学者,既要考虑维护罪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又要考虑维护作为人的警察的基本权利;既要考虑教育改造惩罚罪犯的正义性,又要考虑维护警察正当执法的正义性;既要考虑如何维护“囚权”,恪守人道,又要考虑如何维护法治尊严、警察执法权威。这是法律理性下的现代化监狱的应有之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一所监狱只是一味强调人性化管理,忽视监狱执法的严肃性、严厉性,淡化监狱惩戒教育、矫正恶习的性质,让监狱变成“养老院”,那是对受害人最大的非正义,也是对合法公民最大的非正义。 三、关于结语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今天,中国监狱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殊的劳动改造、有效的行刑方式和矫正措施受到港台及国外监狱矫正专家的认同。这是有目共睹的。 中国监狱现代化转型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历程表明,监狱转型发展是一个艰巨而痛苦的过程,困惑成堆、禁锢重重,迫切需要理论界发现根本问题,分析问题症结,提出监狱改革良方。 长期以来,受监狱学术文化世俗化、功利化的影响,加之监狱学的边缘地位和监狱民警知识资源贫乏与信息渠道闭塞等诸多影响,监狱学术理论一直不受权力部门理论界、学院学术界以及社会民间思想界的青睐,当下聚集在监狱学术共同群体内的大多是监狱体制内的少数知识分子。他们具有广泛的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经验,但普遍缺乏理性素养和理论素养,知识结构单一,问题意识缺乏,时间和精力沉积在一线,感性牢騷多于理性思考,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真正希望有一群理性的、知性的、法律性的知识精英,为他们“代言”,为他们振臂一呼,而不是让他们既流血又流泪,淹没在扩张的“囚权主义”下。 参考文献: [1]刘方冰.囚权主义的文化场域.微信公众号,2017年11月8日. [2]张晶.囚权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3]汪安民主编.文化研究关键词[M].泰州: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张晶.正义试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张晶.“泛政治化”批判[J].上海警苑,2008(5). [6]奈杰尔·S·罗德雷.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M].三联书店,2006年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8]傅政华.《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中国普法网,2018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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