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校园贷”案件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简析 |
范文 | 摘 要 自2016年开始重点打击“套路贷”,与此同时,“校园贷”这一与“套路贷”存在紧密联系的概念也出现在视野中,成为需要重点打击的一种案件类型,本文以S市检察机关办理“校园贷”“套路贷”的经验为切入点,对当前“校园贷”案件进行阐述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校园贷 法律适用 罪名 作者简介:孟庆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39 一、“校园贷”基本概念简介 (一)“校园贷”的含义 在本文中,“校园贷”并非一个罪名,一个行为,而是特指一系列以在校学生为目标群体、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统称。 (二)“校园贷”的典型特征 1.放贷门槛低、陷阱多、形式隐蔽。许多软件下载平台上,各种借贷APP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容易,放款快”,且对学生审核宽松,许多学生甚至可以同时借贷多家平台。 2.利率高、期限短、各种费用多。一般“校园贷”在借款手续简单、放款快的背后,是高额的利息,特别是“校园贷”利息多以日利息计算,远高于普通高利贷;此外,还款期限短,一旦没有按时还款,高额的违约金及利息甚至数倍于借款的本金;借贷过程中,借贷平台甚至是出借方,会从借款中事先扣除各种奇葩的手续费,导致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小于借款金额。 3.表现形式多样、新形式层出不穷。一是小额网贷的直接放款模式:扣除利息、直接收到借款;二是以刷单为名,诱骗大学生进行网络平台借贷、分期购物而后告诉被害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三是传统借贷模式,线下借款而后写翻倍借条,走流水,而后高额催讨债务的情形。 二、“校园贷”涉及的典型罪名列举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校园贷”案件中最为典型的罪名。在“校园贷”案件中,诈骗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必然发生的罪名,即整个“校园贷”就是以诈骗为目的,比如在S市S区办理的陈某某诈骗案中,陈某某以刷单、做业务招兼职为名,以数百元好处费诱骗多名大学生通过网络平台贷款,并将所有前转入其账户,告诉被害人上述贷款不需要本人还,仅仅是刷单行为,其会将贷款还上。但自始至终,陈某某就无力还款,其目的就是骗取众多被害人通过网络平台借贷来的钱供自己挥霍。至案发,陈某某以该手法诈骗几十名在校大学生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 另一种而则是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罪名。在S市B区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A女孩实际上是一起“校园贷”的被害人,其系一名大三在校学生,其通过“裸照”等内容,获取了贷款,然而在投资的过程中,相信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投资网站,当其将借来的钱全部投入该投资网站后,该网站却关闭并且无法登陆,导致其血本无归,甚至无法诉诸于法律渠道,与此同时,她还需要归还“裸贷”借来的本金、利息种种。本案中,前述“裸贷”借钱过程的违法性不言自明,而放贷者在本案中,介绍被害人A女孩至某投资网站进行投资并告诉其会有高额回报,而当A女孩将钱全部转入后该网站即无法登陆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特别是比较专业的诈骗团伙涉及的案件中,会涉及虚假诉讼。在S市M区办理的江某某、徐某某三人诈骗案中,作案手法非常专业,通过虚高借条,银行流水,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表面证据,因而在该团伙的后续催债行为中,江某某通过律师诉至法院进行诉讼,妄图通过法院判决来达到诈骗的目的。该类案件中,对于虚假诉讼与诈骗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律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或者是诈骗罪的共犯,要以具体案情而定。 (二)敲诈勒索罪 在“校园贷”案件中,敲诈勒索罪也是典型的罪名。在S市J区办理的张某某、刘某某七人诈骗案中,被害人张某影被诱骗向犯罪嫌疑人借贷,并且实际拿到的钱与签订借条的金额差距巨大,但是迫于犯罪嫌疑人对张某影一家的威胁,张某影的父母考虑到女儿的安全问题,被迫选择了答应犯罪嫌疑人一伙的要求,出钱还债,本案中该节事实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也是“校园贷”案件中会涉及的罪名。 在“校园贷”案例中,非法拘禁行为的发生也存在两种情形。在S市J区办理的张某某六人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在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的幌子诱骗被害人向其借钱遭拒后,将被害人诱骗至宾馆非法拘禁长达五日,直至被害人屈服,同意向其借款并签署翻倍借条,走虚假流水;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暴力追债过程中,同样是S市J区办理的张某某六人诈骗案件中,在后续追债过程中,张某某等为了向被害人父母追逃高额借款及利息,多次将被害人带离学校,非法拘禁并实施殴打行为。 三、“校园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建议 (一)“校园贷”案件办理原则及法律适用 从整体的原则来说,笔者认为从如下两方面: 一是从严打击:“校园贷”案件危害性大,案件本身涉及在校学生,且引发次生犯罪;二是区别对待:在校大学生作为嫌疑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案件的原始犯罪嫌疑人;另外一种是从被害人转化为嫌疑人的。 从具体的法律适用来说,有如下几点: 1.“校园贷”案件中不同类型案件嫌疑人的区别。(1)犯罪集团案件,对于认定为犯罪集团的案件,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全部罪刑进行处罚,对于其他人员,以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2)从被害人沦为犯罪嫌疑人的成员,对于这种类型的嫌疑人,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被骗以后主动加入嫌疑人的团体,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依然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另一种则是被骗以后在胁迫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当从轻从宽或者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免予处罚。 2.“校园贷”引发的次生犯罪处理方式。“校园贷”案件引发的次生犯罪,也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该类犯罪,笔者认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校园贷”案件的被害人基于偿还贷款压力,选择实施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笔者认为应当从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嫌疑人赔偿了相关损失后,可以考虑缓刑。 (二)引导侦查:“校园贷”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对于“校园贷”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预判该案件涉及“校园贷”情况下,应当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引导侦查、取证。 1.案件整体分析定性。对于该类案件,不能从单一行为判断,而应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的类型,梳理整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行为惯性、行为特征、行为目的,确定是否属于“校园贷”。 2.犯罪主体的目的。“校园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顯然不是单纯的利息,根据不同的类型,其目的也是多样的,刷单类“校园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被害人刷单获取的贷款本金或者分期购物的电子产品,而线下式“校园贷”,嫌疑人在考察被害人家庭情况后才进行的放贷行为,明显是数倍于本金的巨额回报甚至是被害人的房产。 3.犯罪的手段方式。“校园贷”案件相较于“套路贷”案件来说,方式相对来说更容易判断,但二者也存在重合之处。根据S市已有类型及其他地区的经验来说,“校园贷”的手段方式一是比较典型的线上借贷,通过网贷APP无抵押或者以“裸照”等为抵押借款;二是线上线下结合的犯罪嫌疑人诱骗被害人进行刷单的方式;三是典型的线下模式,该类模式与“套路贷”相似,通过虚高借条、层层平账垒高借款;四是传销式“校园贷”,在校园中招代理,发展下线的方式;五是最近新出现的“美容贷”“培训贷”等方式,鼓吹大学生“先消费后还款”,在接受了所谓的服务后诱骗大学生办理了网络借贷。 4.涉案钱款的去向。对于“校园贷”案件,不能以单纯的借条或者转账记录就判定被害人已经拿到了借款,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精心设计,表面证据做的非常齐全,银行转账后被害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当场取现还给嫌疑人,实际到手金额远小于借条金额,甚至有些被害人根本拿不到钱。所以需要综合多方证据及证言,判定涉案钱款的真实去向。 5.结果及后续犯罪。由于被害人系在校学生,其承压能力相对较弱,所以“校园贷”犯罪行为的结果一般都非常恶劣,造成了很多被害人的自杀行为甚至部分被害人家破人亡的现象,此外可能引发的后续犯罪也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所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校园贷”案件中,对于案件的结果以及社会效益也要考虑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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