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多人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区别 |
范文 |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多人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在客观形式上具有一些相类似的地方,在认定犯罪时不易区分。同时,在刑事实务中遇到多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产生争议和混淆。 关键词 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 犯罪构成 作者简介:赵媛,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15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现实情况可以看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上述行为均能达到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也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逞强耍横等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进行殴斗,行为上具有局限性即斗殴,最终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多人故意伤害案件和聚众斗殴案件在现实中存在交叉和混淆。在多人故意伤害案中,多人在案发前有预谋,类似聚众斗殴中的纠集,在具体案件实施过程中,多人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因此,两种犯罪行为在表象上具有相类似的地方,要分析究竟属于何种犯罪,要首先从犯罪构成来看。一、 二者侵害的法益不同 故意伤害罪被规定于刑法第四章即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聚众斗殴罪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类犯罪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身体,更重要的是影响了社会秩序。一个故意伤害行为不会给围观群众带来恐慌,但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会让周围群众感到恐慌,对产生对涉案人员的惧怕。二、二者主观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的目的往往是比较单一的,即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而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目的往往具有复杂性,行为人通过纠集众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达到寻仇、报复、泄愤等不良动机,目的是压制他人,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发泄不满等,从而树立本方的威信,同時也是藐视和挑衅社会公共秩序,本罪具有具备“斗殴”的故意和“聚众”的行为。而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出有因,目标明确,伤害故意明显,不具备“斗殴”的故意和“聚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伤害故意在“聚众”阶段便已产生,故意伤害罪因矛盾、争执而发生的伤害故意是临时产生,且立刻实施;二是意志因素不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通常是用与人斗殴的形式来压制别人,达到逞强耍横的目的,对于是否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对于被害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三、二者的客观表现不同 (一)法律打击的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通常是行为人出于个人恩怨、逞强斗狠或为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帮结伙斗殴,法律规定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通常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多人参与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组织、邀约”的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组织、邀约对象,一般是社会闲散人员,有黑恶势力因素存在,有时被邀约人员之间互不相识,只接受组织、邀约者的安排、分工。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邀约对象一般是朋友或亲属,参与者之间彼此有意联络。 (三)发生场所不同 聚众斗殴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涉案人员众多,行为危害性极大,不仅当事双方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同时给人民群众带来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尤其是在群众密集地方发生的聚众斗殴事件,甚至会殃及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意伤害罪的侵害对象明确,而故意伤害行为人一般会为达到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选择更为容易将人打伤的地点,可能会选择被害人落单或者相对隐蔽的地点,后果波及范围较小。 综上,笔者认为在考虑一个犯罪行为到底是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还是属于聚众斗殴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起因是什么。要判断这一起因是否足以造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是否相匹配,如果仅是因为一个偶发矛盾或是嫌疑人无事生非,比如让被害人做一些多方不愿意做的事时,如果被害人不顺从,嫌疑人为显示自己的威严而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从而可以认定嫌疑人在伤害被害人身体的同时还要达到压制对方,逞强耍横的目的。如果是因为日常矛盾,被害人仅单纯的想伤害对方身体,让其痛苦,这种主观目的更偏向于故意伤害。 二是嫌疑人在纠集他人时的具体表现。一般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嫌疑人与其他人预谋时一般会直接交代被害人的具体信息,明确被害人之后再预谋如何进行伤害,被纠集的人在案发前应该是有帮助嫌疑人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主观心态。但是,在聚众斗殴行为中,被纠集的人员很多情况下是不知道具体的被害人的,他们的主观心态上更多的是帮嫌疑人去打架,最后是否将被害人打伤,不是他们所追求的,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人员就是主观上就是单纯地帮助嫌疑人打架,或是站脚助威,为嫌疑人“摇旗呐喊”,达到让嫌疑人逞强称霸的目的。 三是结合具体的案发地点。如果是直接到被害人家中等比较隐蔽的地方,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如果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更为合理,如果在公共场合中,嫌疑人纠集众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使在周围的一般群众感到恐慌的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更为合适。 四是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嫌疑人一方在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时对自己采取了变装等让一般人无法辨别的方式伪装自己,可以印证此时的嫌疑人只是想伤害被害人,而没有其他逞强耍横等目的。 聚众斗殴罪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由过去的流氓罪分离出来,因此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必须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及罪名的本质特征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一个明显特征,聚众斗殴主观上没有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对是否造成伤害等结果也就是放任的态度,只要能发生斗殴行为,达到逞强耍横等目的即可;而故意伤害罪则是通过各种形式,最终行为人要达到使他人受伤的目的,因此从对结果追求不同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通过聚众实施斗殴行为,寻求精神刺激,已满足自己达到在心理上压制对方,逞強称霸的犯罪心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聚众斗殴没有明确的分工,主要分为纠集者和明知将会发生斗殴行为而积极参加者。 在聚众斗殴罪中,往往也会发生伤害的后果,但不以伤害的发生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但是如果聚众斗殴行为最终造成他人重伤、死亡,那么聚众斗殴罪已不能完全评价行为人的行为,该罪就发生转换,根据最终结果和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对他人人身损害的程度因此仅限于造成轻伤及以下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在中国刑法学理解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兜底性罪名,从刑法适用角度分析,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聚众斗殴罪是一个兜底性罪名,即:如果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符合其他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按该相关犯罪定罪处,只有在够不上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兜底性罪名与其他相关罪名关系是凡是符合特别条款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的就按特别条款规定之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达不到特别条款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标准但是又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按照兜底性罪名定罪处罚,这样界定就会准确的定罪量刑,不枉不纵地打击犯罪。鉴于以上,笔者坚持使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并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来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以更好的执行中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红梅.如何区分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J].法制博览,2013,7(中). [2]张鹏.从一起案件看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差异[J].法制博览,2016,11(下). [3]王文琳.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之辨析[J].法制与经济,2015(3). [4]孙春德.单方面实施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5(6). [5]林志标,陈玉章.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J].中国检察官,2010(7). [6]张冕.浅析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J].经济研究导刊,2011.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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