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校园网络欺凌中的侵权责任探究 |
范文 | 王苏芳 关键词校园网络欺凌 侵权责任 教育 监管一、校园网络欺凌的概念和特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欺凌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对受欺凌的学生造成严重的身体创伤和心理创伤,同时对社会的秩序和公序良俗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教育部以及上海广东等各级教育局都相应的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在通信网络高度发展的便利之下,校园欺凌也裹着网络社交的外衣,以新的方式向更多的青少年伸出了魔爪。虽然这种网络欺凌没有直接的伤害未成年的身体,但是却给受欺凌者的内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创伤。 (一)校园网络欺凌的概念 对于校园网络欺凌,就不得不先解决网络欺凌的问题。《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将网络欺凌界定为任何人在跨州或跨国交往中,出于强迫、恐吓、骚扰他人或对他人造成实质情绪困扰的目的而使用电子手段传播的严重并且重复的恶意行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欺凌尚未统一界定,但是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明确将网络欺凌纳入其中。该方案将网络手段作为重要的校园欺凌手段之一。 (二)校园网络欺凌的特点 1.具有隐蔽性 一方面,网络具有虚拟性的重要特点,在其掩饰下的校园网络欺凌,同样具有该特点。另一方面,网络实名制缺乏技术支持和救济途径,学生在网络上实施欺凌行为时,往往使用其虚拟身份,因此导致网络欺凌的监督遭遇困局。 2.具有扩散性和严重危害性 网络的传播速度不断更新加快,因此校园网络欺凌比传统的校园欺凌影响的范围更大,扩散的速度更快。将他人的隐私,对他人的侮辱诽谤借助网络赤裸裸的展示在网络世界里,持续的被更多的人看到,这种欺凌对于正处于自尊心极强的青少年更容易造成的精神损害严重的精神损害。 3.途径多种方式多样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手机应用的普及,校园网络欺凌的实施途径变得更加多种多样。手机,电脑,平板,电视等设备,QQ、微信、抖音、微博,以及各种手机游戏,应用软件都是校园网络欺凌的载体。正是这些让校园网络欺凌的实施更加便利。 (三)校园网络欺凌的成因分析 1.心理畸形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情感都不成熟,處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导致一些未成年形成扭曲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他们通过在网络欺凌达到解压,释放的目的。网络社交的推广性让他们的行为变得很有侵犯性,以此获得别人的关注,点赞,让他们觉得很有面子。这些畸形的心理因素促成了网络欺凌的发生。 2.家庭教育的缺失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缺位,导致孩子没有受到良好的陪伴和积极的引导。离婚单亲家庭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缺乏父母的陪伴,精神和品行方面没有的得到重视教育,因此表现的尤为明显。有的家长认为教育是学校的责任,有的家长自己就是暴力不断,从而导致孩子对于问题的解决也采取极端的方式。 3.学校教育的不全面 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意识淡薄,不注重网络安全的引导。一味地重视成绩,重视分数,忽略学生的心理疏导以及价值观引导。 4.网站监管不到位 网络服务提供商社会责任感薄弱,面对蜂拥而至的未成年网民,进行合理的审查以及备案。对于实名登录等问题把控不严,对于未成年人在各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攻击、殴打、谩骂、侮辱等暴力性的语言文字不监管,不删除,放纵了网络欺凌视频、图片以及文字的传播。 5.惩处不严 对于层出不穷的校园欺凌和校园网络欺凌案件,目前大多采取的惩治手段主要有赔礼道歉、批评教育。而对于那些影响恶略,对被欺凌学生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行为司法制度的保护并不全面。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尚待完善也是网络欺凌蔓延的助长因素之一。二、校园网络欺凌中的主要侵权责任主体 在校园网络欺凌中,主要的责任主体有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负有监管义务的学校,负有家庭教育职责的监护人。本文从主要的侵权责任主体着手,分析侵权责任制度的有待完善。 (一)施害者的侵权责任 毋庸置疑,在校园网络欺凌案件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就是实施欺凌的行为人。第一,校园网络欺凌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了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一般人格权。网络欺凌通常是行为人通过在网络上散布侮辱性、攻击性的图片文字对被欺凌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的侵犯。因此校园网络欺凌的被害人面对校园网络欺凌可以向欺凌人主张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校园网络欺凌案件的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相应的民事赔偿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其监护人承担。第二,并不是所有的校园网络欺凌都达到犯罪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但是绝大部分的校园网络欺凌人都会因为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而最终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第三,刑事责任。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出发,校园网络欺凌者在公共网络散布带有侮辱其他学生性质的内容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三款又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同时校园网络欺凌者在网络上公布其他被欺凌的学生个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然,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的刑事责任领域存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因此,对于不满16周岁的欺凌实施者,显然不需要承担上述刑事责任。 随着现在青少年心理以及生理的提前成熟,他们的认知能力也相应的提前了。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因此随着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的发展,应该参考民法总则,对于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也进行适度调整。 (二)学校的侵权责任 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纽带关系,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同时还是保护者与被保护者。他们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应该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保护的职责。《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校园网络欺凌案件中,由于欺凌行为均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具有匿名性的网络伪装,完全让学校承担保护和管理职责,加重了学校的负担。因此应该综合考虑,综合判断。 首先,从时间上,如果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进行网络欺凌,那么学校就有义务也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其次,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的地点在校内。最后,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上的重大漏洞,是否对已知欺凌行为进行了制止措施是考虑学校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的责任 校园网络欺凌是以网络多媒体为媒介,将被欺凌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侮辱性的公开传播的行为。因此网络服务的提供商有义务承担连带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校园网络欺凌中,如果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能做出防止传播继续和扩大的有效行为,就有可能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三、完善校园网络欺凌的侵权责任 解决校园网络欺凌不是朝夕之间就能完成的,需要从立法机关、政府、学校以及家庭各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立法上的不足 受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上到政府下到学校,对于校园欺凌的认识都是不全面不彻底的。大多数校园网络欺凌均不了了之,被当做孩子间的玩闹。在具体的立法规制上面,校园网络欺凌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多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日本在这一点上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刑事立法以及追诉机制,值得我们学习。除了需要加强针对校园网络欺凌的专项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应该积极引导学校进行校园规章制度的完善。在学校形成让你给完整的预防和保护规章机制是校园事前保护的有效手段。 (二)完善追责制度 校园网络欺凌的传播与互联网的应用有很大的关系,传统的校园欺凌通过网络对受欺凌者又进行了二次伤害。因此明确互联网提供者的责任是反校园网络欺凌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中小學生经常使用的社交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对欺凌、侮辱性的内容进行屏蔽。 (三)学校治理 首先,学校和老师应该对校园网络欺凌进行及时的识别和发现,主动的发现潜在的校园欺凌网络现象,对潜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备案学生的社交账号,为日后发生校园网络欺凌事件做好准备工作。其次,针对如何避免和预防校园网络欺凌,学校和老师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上网。 (四)家庭沟通 家长应该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其生活交友进行正面的引导,指导子女正确使用网络。其次,校园网络欺凌的发生大多与家庭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但是现实中作为监护人往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处罚,导致家庭对此认识不够重视,因此对于未尽到合理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该强化其责任意识。 近年以来,校园网络欺凌频繁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带来了不小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复杂国情,只有明确政府、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等多领域的责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建立长效的预防保护惩戒机制,才能对校园网络欺凌进行有效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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