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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司法实务中亲职教育实行现状及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探析
范文

    池铭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52

    “养不教父之过。”这是中国传统启蒙读物《三字经》里的一句话。意思是说,为人父母既然抚养了孩子,就应该好好的教育孩子,那本是父母应尽的责任。这种理念和当代的亲职教育十分相似,都旨在强调父母应当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大量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是父母教育的缺失。正如英国教育学家尼尔所言:“问题父母往往是滋生问题少年的温床,也是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和良好的亲情氛围,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亲职教育,构建涉案成年人 监护人强制親职教育制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被害、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亲职教育的来源与定义

    亲职教育由家庭教育演变而来,在教育学领域普遍适用,三十年代为西方诸国所倡导。“亲职教育”一词最早由我国台湾学者翻译而来,其含义为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通俗的讲,亲职教育就是针对父母开展的关于如何教育子女的职责教育。这种教育制度并不针对未成年人直接进行,而是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教育水平,更好的处理亲子关系和家庭生活,为未成年人提供和谐健康有益的生活环境。

    检察系统中的强制亲职教育,是指检察机关因职权启动的,针对因监护失职或失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以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其参加监护义务履行、监护教养技巧和未成年人心理等一系列亲职教育课程从而改善和提高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和能力,督促与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二、我国亲职教育实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当下还没有出台亲职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现有立法关于家庭监护的干预措施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就当下未检实务而言,这些不具强制力的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实际的效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就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训诫的方式并没有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一般的公安民警只负责案件侦查过程,只能在公安立案、讯问等阶段内进行训诫,很难接触案件后续公诉、开庭等进展,也就使得训诫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公安侦查阶段案件尚未定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尚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核和审理,这就使得公安机关的训诫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撑。

    三是公安部门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侦查部门,办案民警缺乏相应的培训,不具备教育、训诫未成年人的专业能力。

    四是侦查阶段时间有限,民警办案时间紧、任务重,也就大大降低了办案民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训诫的主观能动性。

    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交于公安部门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且该条规定比较笼统和粗糙,只规定了要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看管教育,但却没有明确教育责任的分配以及教育结果的反馈,实际上使得此种教育方式沦为一纸空文。

    由此可见,真正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需要政府出台强制亲职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明确分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并建立亲职教育结果长效反馈机制。虽然我国现今并没有相关明确的制度规范,但却不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共青团等中央部门《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等文件中都规定了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开展必须的指导或课程,引导监护人增强监护意识、提高监护技巧、增强监护能力,以科学的方法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有序的成长环境。从这些行政条例和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所发挥的必不可缺的重要作用,只是当下我们还缺少一个定位明确、权责清晰且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支撑。

    (二)司法现状

    目前,司法机关亲职教育的探索路程主要分为两个方向:

    一是对一般(未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的预防性亲职教育。此类亲职教育一般是自愿性的带有宣教性质的法治活动、法治课程。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我院未检部门多次联合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妇联等部门开展送法进学校、送法进社区活动,利用学校家长会、班会的契机,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开设“毒品我不碰”“预防校园暴力”“预防性侵”“宪法大讲堂”等法治课,结合摆放宣传板,发放宣传手册,强化家长责任意识和预防意识,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的目的。

    二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的探索。早期亲职教育并不具有强制性,2016年成都市率先开展了强制性亲职教育的试点试验,上海、湖北的司法机关紧随其后。其中,湖北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对拒不参加的监护人依法纳入征信系统。这无疑是强制亲职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式的一步。但检察机关当下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绝大部分地区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亲职教育方式,多数需要征求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再根据他们的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和相关家庭教育课程。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9年上半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在征求意见后,超过半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心理测评。通过我院的“护航之翼”心理测评系统以组合心理测评量表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进行心理评估,并现场提供分析报告和可行性建议,帮助检察官充分了解被测者的内心世界,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有针对性地帮教。在帮教过程中笔者发现多数监护人对心理测评和亲职教育并不排斥,反而他们苦于寻找一个专业的、可靠的渠道去改善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亲职教育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受众中存在着发展和完善的需求,强制亲职教育的开展有其需求的合理性。

    (三)主要问题

    “教先从家始”,孟母三迁、岳母刺字无一不显示出家庭教育在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中的重要地位。但在未检办案过程中,多数涉案未成年人都存在一定的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良的家庭教育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很多父母并没有意识到“做父母”也是一门学问,需要有相应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知识相匹配。我国不乏各类亲职教育的私人机构,但却缺乏统一的组织规范和操作流程。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时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也没有形成社会合力支持体系,缺乏各方面的协调合作,导致教育效果难掌握、无反馈、不显著,造成了一个孤掌难鸣的局面。三、构建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国家亲权理念,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需要

    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导致了他们缺乏抵抗外部诱惑的辨别力和自控力。青少年时期本来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纠错的过程。未成年人的心理同时具备了易感性和易变性两个特性。这就使得涉案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 “少年犯罪社会有责。”即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由其罪责自负,其所不能承担和不应承担的罪责应当由社会承担。

    国家亲权是指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高于父母的亲权,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 。国家亲权相较于父母亲权,处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最终最高地位。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如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能给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的情况下,国家可以越过监护人,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因此落实国家亲权理念,就要求国家不仅能直接保护教育未成年人,更要给他们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成长环境。这种基于国家亲权的监护责任,使得国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涉案家庭中的问题与矛盾,通过强制性的亲职教育,提高监护人的教养意识和教养水平,改善家庭氛围和亲子关系,让家庭真正有能力承担起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职责。

    (二)预防再犯罪,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有学者研究认为,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14周岁以下)和违法犯罪行为(14周岁至16周岁),其重新犯罪率明显高于成年刑释人员。 在现有的司法手段中,单纯地通过刑罚并不能起到矫治未成年人行为、预防再犯的作用,更不论感化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极易屡教屡犯形成恶性循环,现有的教育方式很明显不能真正的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反而会促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家庭问题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道路的最初诱因,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因此针对问题家庭和问题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初次和再次犯罪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家庭在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且不可控,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检察机关在面对问题家庭时也仅能通过训诫的方式加以教育,教育效果不明显也无法及时获得相应反馈,家庭教育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夠的重视,成为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展强制性亲职教育,才能创造出一个能够让涉罪未成年人精神有所寄托、生活有所依靠的心灵的港湾,在与家庭成员朝夕相处、良性互动中获得真正的教育和感化,从而达到预防再犯和回归社会的目的。

    (三)弥补现有监护人监督体系的空缺,健全监护干预体系

    现有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督方式基本上仅限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训诫教育,实际上不能取得显著的效果。管教效果无法反馈,这就导致了这种教育方式流于形式。即使在公检法等机关接受了一定的教育,有些父母或者监护人依然对孩子放纵溺爱、听之任之,或者动辄打骂,甚至施以暴力、遗弃的手段,极大地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但对于心智不成熟、生活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也不可能完全摒弃家庭。这样既不符合现实,也变相加重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压力。未成年人往往对家庭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家庭也是他们能够感受到自身价值的重要平台,完全使未成年人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会给他们带来更严重的心理问题,也会给社会增加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监督教育体系,推动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构建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合理科学的教育使得监护人具有足够的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知识和责任感,加之完善的监督体系,能够填补对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予以训诫和撤销监护人资格之间留下的制度空间,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更具体系化和可行性。四、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方法探析

    (一)严格强制亲职教育的启动程序

    首先要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即因监护失职或监护失误导致未成年人出现涉嫌犯罪、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施涉嫌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的未成年人监护人。

    由于此类亲职教育带有人身强制性且强制对象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因而启动程序应慎之又慎,以免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检察人员在办案时,应当严格符合启动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作出强制亲职教育的决定。员额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应当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情形的,应当提出是否启动强制亲职教育程序的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必要时可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规范操作流程,提高专业性

    设置前置监护人教育水平评估体系。评估主要从父母的监护时间、家庭关系、家庭经济状况和父母文化程度等多方面开展。通过此项评估,可以进一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问题,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所需的课程种类、课程时长等具体问题。有的放矢的开展后续的强制亲职教育。

    制定强制亲职教育的专门执行制度,包括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效果反馈等重要环节。设置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操作流程,并将每个环节的执行方式和注意事项形成规范化的文书,制订一套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实行指南,以此规范强制措施的实行,增强检察环节强制亲职教育的效果。

    提高亲职教育的专业性。鉴于检察机关中并没有主攻于家庭教育方面的人员,为了实现亲职教育效果最大化,科学高效的开展教育活动,需要提高亲职教育的专业性。

    一是要聘请专业的心理、教育专家针开展专业的辅导。

    二是要专案专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针对性课程,通过单独评估咨询和需要跟踪辅导有针对性的做到“药到病除”。

    三是要不断提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人员的亲职教育水平,通过开设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在预防工作和办案工作中的教育水平。

    (三)积极推进社会整体协作

    检察机关办案数量多、压力大,且考虑到親职教育的专业性高、综合性强,因此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监督体系离不开社会各方的协作。积极探索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要利用社会专业力量推动这项工作开展。加强与综治、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工组织、爱心企业、高等院校的联系,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身体康复、心理疏导与行为矫正、社会调查、观护帮教、技能培训等工作,增强救助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注释:

    本文中的涉案未成年人指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和施涉嫌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张寒玉.继往开来 锐意进取 努力开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J].人民检察,2012(13).

    姚建龙.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J].法学杂志,2008(3).

    李玫瑾.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与犯罪预防[J].法学杂志,2005(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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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胡艳辉.家庭功能不全与未成年人犯罪研究[J].湘朝,2007(2).

    [4]朱妙.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机制构建研究——以上海市三十年的审判经验为蓝本[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6).

    [5]朱永华.对失职父母“强制教育”是有益探索[J].湖南教育,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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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2: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