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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分析
范文

    关键词 执行程序 参与分配 制度分析

    作者简介:万海峰,海门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69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之前,还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所剩财产,不够偿还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提前加入到当前所执行的程序之中去。使得各个债权人可以对于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合理的分配,按照债权人所占债务比例。这样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参与分配制度可以很好的实施,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参与分配制度概述

    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是两种不同概念下,实现债权的程序。前者是一种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而后者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所以来的分配债券的方式也不同,强制执行程序是坚持“先到先得”的分配方式原则;而破产程序是按照平等分配的方式执行,两者之间对于分配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债权人可以按照合理地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被执行程序之前。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没有很好的应用,因此被执行人作为公民或者组织,没有资格进入到破产程序,而资产的分配也就得不到平等合理分配的保障。参与分配制度,就是为例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被执行人作为个体或者组织这种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就可以使用,并且分配合理,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也受到维护。可是某些被执行人满足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的使用就会存在异议。

    对于参与分配制度也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狭义上很好理解,它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平等分配给债权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广义上的解释即为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一项执行程序中的制度,在存在这种制度的情况下,不仅要使得债权公平赔偿给债权人,也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这些可以优先受到补偿债权的问题。二、 参与分配制度在其他国家的适用度

    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一种分配制度是早已存在的,不仅在国内使用,国外也一样使用,它是一种早已成型的分配制度,并且与破产法同等并列,它按照被执行人财产在不足以抵偿债权人名下债权的时候,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按照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为分配原则,在各国不同的国情下,适用度也不同,在各国制度民事诉讼法则不同的理念下,参与分配制度也有不同的原则,比如优先主义,平等主义还有团体主义。以优先主义为例,在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的分配问题,对于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一人,优先于申请强制执行财产的债权人的补偿。当然此种情况存在于少数国家。类似于日本这种看中公平的国家,在对于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的时候,无论是在执行申请之后还是其他的情况下,比如查封措施之后,都按照债权人所占比例数额,进行合理公平分配。最后团体主义,也是折衷主义,就是在一定期限时间内,参与分配者,可以按照自身的债权比例,金陵合理的补偿,但是在超过这个期限之后,就会对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优先分配权。三、混合主义

    參与分配制度的执行,在某些程度上表明着各个国家的公平观念和立法观念的不同,针对我国采取的大概率是混合主义。

    (一)平等主义原则

    大多被执行人在进入到参与分配案件程序中的时候,大多是一种负债过高,个人资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所以,再实行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产可以弥补几个债权人的债权,而剩余的大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却不能得到补偿,这种情况有失公平,也会形成不好的社会风气,因此,采取平等分配的原则,即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所有债务,但是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可以进行一个合理的分配,不让大家都拿不到钱,让大家在公平的情况下受到补偿,这种情况也是在尽可能的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利益。

    (二)相对优先原则

    先对优先原则是一些债权人花费了许多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在先查封的时候,他们不仅为自己权益进行主动保护,而且也会主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有了他们的努力,帮助了所有债权人可以得到自己的权益,如果没有他们的努力,可能被执行人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隐藏,可能会使得债权人得不到属于自己的补偿。所以在平等分配的原则基础上,对于先查封的债权人和在查找被执行人和她的资产时候作出贡献的债权人,可以相对提高他们受到赔偿的比例,这不仅是对于他们的褒扬,也是鼓励这种为执法时候做出贡献的思想与行动,因为如果没有他们的努力,那么大家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他们的贡献是值得表扬的。

    (三)法定优先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执行规定》中第94条明确规定了分配原则的方法和原则,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到补偿。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到补偿,其中,如果受到优先权的债权人不是单人,为多人的情况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从而来确定他们受到补偿的顺序。依照《民意诉讼》第299条规定,财产进行分配的时候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204条所规定的顺序赔偿,国家税收和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到补偿。《民诉意见》第299条规定照顾了国家弱势群体的利益,根据生存的权益大于债权的基本法理,国家税收和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应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到补偿。

    四、参与分配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同一个人

    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同一个被执行人,如若被执行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各个案件都是独立的个体,就不能满足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条件,必须要几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被执行人知法犯法诉讼,债务补偿的时候,才可以进行参与非配的执行,否则只是对分别不同的被执行人提出补偿时,则无法实行参与分配制度。

    (二)多个债权申请人

    参与分配的本质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知法犯法诉讼赔偿。当被执行人有多个债主,并且被执行人所剩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会产生问题,如若只有一个债权人,那么这种问题也不会存在。包括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和对同一债务提出清偿的债权人,都包括与多数债权人,如若申请的债权人只有一个,那么,无论被执行人无论所剩余财产能否全部清还债务,都不会存在比例分配的问题。

    (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之所以存在参与分配制度,原因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参与分配就是为解决这一现象的出现,如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就无需参与分配原则的使用,参与分配原则就是,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

    (四)其他被执行人取得债权执行依据

    各位债权人应该在被执行人的程序开始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法律证书证明,这样法院才能够审理对于被执行人债权。

    (五)在被执行财产分配完毕前提出

    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存在意义就是申请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具有时效性,因此,需要申请人在被执行财产分配完毕之前提出申请,如果在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即便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没有结束,那么也毫无意义,也就无法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补偿,因此,要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完毕之前提出申请。五、参与分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前提不够合理

    满足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需要满足,在该债务人的资产分配已经开始,另外还要在债务人不能清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这两种条件。然而在实际中,债权人很难可以了解到债务人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并且也很难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在对被执行人的资产分配,依照我国法律,一般的民事诉讼,不会公开资产,而且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以及被执行人也都不会通知债权人。所以,其他债权人不容易知道被执行人存在个人资产不足以弥补债务的情况出现,这样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不全面。

    (二)参与分配中定位不統一

    1.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

    在参与分配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决定分配的顺序,平等主义是部分先后,平均分配的原则,先到者先受到补偿;优先主义是执行措施决定分配的先后顺序,第三种是折中的方法,以平等分配的原则,给于最先采取措施的债权人提高补偿比例的权益。

    2.权利判定

    参与分配的过程中,执行法院行使权力的边界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一种是在执行之前,还未取得执行依据,但是某些具有优先权或者是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他们具有优先对于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索赔,对于这两种情况出现,他们的赔偿数额判定;以及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判定。

    3.关于重复扣押

    参与分配的执行,是要参加到其他人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之中去,就会出现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等这些被强制执行的资产,要求重新参与分配,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21-223条所规定,不能进行重复,超额查封。所以,对于申请债权人以及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则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可能会部分实现。六、参与分配完善措施

    第一,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被限制参与分配的企业法人,能否被纳入参与分配之中来,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同意被执行人被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出现。但是目前的法律对这一问题存在缺失,大量企业的法人,无法参与到参与分配中来,以强制执行代替了破产制度的功能。但是实际上,参与分配制度是无法与破产制度一样的,他们在很多方面比如在价值,作用等方面,都存在很明显的差异。目前参与分配制度并不是法律中的某一项条款,我国法律也在就算完善这些问题,最高法院也在转变观念,人民法院在尽力发挥在破产案件中的职能,所以,应该明确企业法人不应该加入到参与分配之中来。

    第二,法院应该增加告知义务。由于法院没有告知债权人的义务,而大多数债权人没有机会知道,法院是否已经开始对于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从而错失对于赔偿自己的机会,因此,法院应该增加对于债权人的义务。七、结语

    参与分配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对于债权人的资产保护,如果进行合理的修改,使得更加适应现实中的各类相似案件,那么就会对很多财产纠纷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问题,及时的告知债权人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时间,也会大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参与制度在合理的情况下存在,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李欣.关于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时间节点的设计——兼论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J].法制与社会,2020(2):101-103.

    [2]白梅.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26):35-36.

    [3]白静.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D].华北电力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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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