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营改增”对不动产业务核算及涉税处理的影响研究 |
范文 | 娄会娟 摘 要:全面营改增实行之前,不动产的销售需要交纳的是营业税。2016年3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正式实行,不动产因此被归入全面“营改增”范围。分析“营改增”之后取得不动产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及涉税处理方式,探究现行“营改增”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的类型,帮助企业更好进行实务操作。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涉税处理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9-009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志码:A “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是11%、5%。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使用5%的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售他们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造的不动产,需要通过简易计税办法核算。分析工业企业的案例,研究“营改增”对不动产购进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税负影响。 1 外部取得不动产、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抵债 如果企业能够获取满足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则为了取得该不动产而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无法抵扣的增值税额需要计入不动产的成本。 1.1 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第一年需要将尚未抵扣40%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待第二年将其进行抵扣时转出。 1.2 涉税处理 按照《税法》,企业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抵债的方式获取不动产,需要在两年内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2 自行建造不动产 2.1 会计核算 公司建造不动产主要通过自营建造以及出包建造。其会计核算方式为:将工程建造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利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当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就可以将“在建工程”中归集的成本转到“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通过出包方式建造不动产,可以从承包商处获取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自营建造方式获取的不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如果自产的货物使用在非应税项目中,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为了自营建造不动产而使用自产商品,本质与公司为了制造商品而领用原材料一样,因此,“在建工程”中核算的为不含税金额,不用将该商品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产成品直接用于自营建造不动产,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同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 涉税处理 按照《税法》,企业自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获得的不动产,需要在两年内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案例:A企业2016年9月建造办公大厦,以银行存款支付设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0万元;A企业2016年10月建造办公大厦,以银行存款支付建筑材料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0万元;A企业2016年11月建造办公大厦,以银行存款支付建筑服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0万元;A企业2016年12月装修部办公大厦,以银行存款支付装修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 000万元(办公大厦账面价值1 500万元)。 2016年9月,10万元设计费可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7年9月进行抵扣;2016年10月,10万元建筑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7年10月进行抵扣;2016年11月,10万元建筑服务费可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7年11月进行抵扣;2016年12月,10万元装修费可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7年12月进行抵扣。 3 融资租入不动产 3.1 會计核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融资租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可以通过两年抵扣的方式核算,而要一次全部抵扣。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不动产,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2016年12月31日,A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入办公大厦,租赁开始时间2017年1月1日,租期4年,每年年末支付222万元。2020年12月31日之后,租赁公司会把该办公大厦产权转交给A企业。承租期满时,出租方将办公楼产权变更到承租方名下。设定利率是15%,含税金额是633.588万元(其中增值税现值为62.788万元)。 摊余成本核算如下:2017年12月31日,需要支付长期应付款22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税款22万元;需要支付利息95.04万元,其中价款利息85.62万元,税款利息9.42万元;2018年12月31日,需要支付长期应付款22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税款22万元;需要支付利息75.99万元,其中价款利息68.46万元,税款利息7.53万元;2019年12月31日,需要支付长期应付款22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税款22万元;需要支付利息54.09万元,其中价款利息48.73万元,税款利息5.36万元;2020年12月31日,需要支付长期应付款22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税款22万元;需要支付利息29.28万元,其中价款利息26.38万元,税款利息2.9万元。 (1)2017年1月1日,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570.8 未确认融资费用254.41 长期应付款——进项税额62.79 贷:长期应付款——888 (2)2017年12月31日,支付222元,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长期应付款222 贷:银行存款22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 贷:长期应付款——进项税额12.58 确认融资费用9.42 (3)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85.6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5.62 3.2 涉税处理 公司以以下4个方式获取不动产,则一次性可以抵扣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在我国《会计法》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库存商品,因此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根据15年的租期来核算,公司就需要花费15年的时间才能将进项税额抵扣完。但是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公司的收益不会出现较大的影响,因此允许投资性房地产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我国《会计法》中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可是其租金是按期支付,进项税额在租金支付时被抵扣,所以可以当期直接抵减。 建筑施工临时搭建的建筑,因为存在时间不久,因此《税法》允许其直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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