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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资源性资产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折股量化
范文

    陈长灿

    摘 要: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各地陆续推进,一部分村集体名下还存在大量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资源性资产是否应折股量化,政府并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无论是从改革的基本精神,还是从相关资产的后期运营出发,只有将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才更为合理。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4-0077-02? ? ? ?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 ? ? ? 文献标志码:A

    1? 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以下简称“中发37号文”)中规定,对于集体的资源性资产,应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应推动经营性资产的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文件还规定,在清产核资时,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应作为清查核实的重点。但是,对于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除了确权登记颁证之外,是否应纳入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上述文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部分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实际上也已存在经营性的运作。资源性资产是否应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并予以折股量化,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说法,一部分地区主张此类资产不应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另一部分地区则主张此类资产应纳入折股量化范围。一部分地方主张应将此类资产的收益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另部分地方则对此问题回避不谈。

    2? 集体名下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应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集体名下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原则上均应纳入本次改革的范围。具体原因如下。

    2.1? 将资源性资产纳入改革范围是本次集体产权改革的题中之义

    2017年1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称:“大量的集体资产如果不盘活整合,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当前的问题主要反映在經营性资产上,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较好,有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这些资产就难以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些资产的归属就会模糊不清,存在流失或被侵占的风险”。因此,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是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确、经营收益不清晰、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就集体名下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而言,从其性质上看,资源性资产本身具备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条件,且部分农村也在实际工作中开展经营性的活动,具备“经营性”的属性。从资产的保护状况看,上述资源性资产同样存在所有权主体不明晰、经营收益不清、容易被侵占或流失的风险[1],亟需被保护。

    在本次改革过程中,如果不将上述资产及时折股量化并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则难以改变原来由少数村干部掌控和随意支配集体资产、监督缺位的状况,导致改革不彻底,有悖改革的本意。此外,从资产的组成和内在价值看,资源性资产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部分尚未完全实现城镇化的农村,其集体名下的经营性资产较少,此类资源性资产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而资源性资产才是本次集体产权改革中需重点保护的资产。随着资源管理城乡二元体制的逐步消解[2],资源性资产的市场价值将不断提升,更需强化对资源性资产的保护,避免出现资产流失和资产权属争议等问题。

    因此,无论是从资产的性质、保护状况,还是从资产的组成和内在价值看,只有将集体名下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纳入本次股份制改革的范围内,并进行折股量化,才符合改革的本意。

    2.2? 将资源性资产纳入改革范围可满足相关资产后期运营的需要

    “中发37号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上述规定对集体名下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提出了明确的运营要求。但在实际操作方面,资源性资产的运营,却面临着主体积极性的调动、如何有效控制运营风险以及依托何种权利主体开展运营等诸多问题。

    将集体名下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通过折股量化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相关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广大农民对上述资产运营管理的关注程度,调动农民参与上述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本次改革对相关资产进行了折股量化,并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上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将相关资源性资产通过折股量化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有限责任”的防火墙,有利于控制在运营资源性资产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经营风险。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在未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各村居的村民委员会仅是代为管理相关集体资产,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主体[3]。通过本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相关资源性资产通过折股量化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并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上述资产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决策活动。

    3? 结束语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允许各地发挥创造性,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2018年11月,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会议中,韩长赋部长提出:“改革试点单位要在拓宽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中、在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上下功夫”。鉴于目前有关文件并未对相关资源性资产是否应纳入本次股份合作制改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为统一思想认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出台统一的规定[4],明确资源性资产的划分。

    参考文献:

    [1]徐京波.农村集体资产分类流失的实践逻辑——基于胶东地区发达农村的调查[J].农业经济问题,2018(3):127-133.

    [2]戴伟娟.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城乡统一市场并非全部[J].上海经济研究,2011(3):56-64.

    [3]余敬,唐欣瑜.农民集体权利主体地位的追溯、缺陷与重塑[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111-118.

    [4]苏小香.农村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东华理工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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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8: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