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涉法问题研究 |
范文 | 谢玲伶 摘 要: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经营是农民以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务等方式入股,参与分配收益和承担分担法律风险的新型发展模式,是完成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从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涉法问题的表现着手,分析当前存在问题,从培训、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股份专业合作社;法律;风险承担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5-0023-02 ? ? ? ?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F321.42 ? ? ? ?文献标志码:A 1 ?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涉法问题的主要表现 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不同于普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务等要素入股,通过股份合作方式,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大大提高了种植效益。 通过合理确定要素贡献水平,按协商比例分配盈余,使农户获得源自资产、劳务和资金等多方面投资的收入,使成员与合作社形成了利益联结关系。通过积极兴办加工设施,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已成为“带农入市、领农增收”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1]。 股份合作社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模式。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采购部、技术服务部和销售部等完整的机构体系,明确了章程制定、股权设置和利益分配等事项。合作社依法运行,保障了成员对各项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2]。 股份合作社明确权利义务,规范盈余分配。一是合作社向每位成员发放经理事长签名盖章的股权证书,为成员建立分户档案,记载成员出资、交易量、劳务量和年终分红等信息,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二是明确责任义务。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保证入股土地不改变用途和原貌。一旦发生破产等情况,入股土地不作为赔偿财产,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利、不失权。三是按照合同合理分配盈余。合作社年终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总盈余,提取20%作为公积公益金,将可分配盈余采取按股分红和按交易返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比例,由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讨论确定。四是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聘用工人,规范了物资采购以及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 2 ?桐元村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运行经验及存在问题 当前,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数量较多,仅桐元村就有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业分布来看,桐元村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第一产业。其中,养殖专业合作社有2家,种植专业合作社有2家,农产品收购专业合作社有1家。 铁锋山猕猴桃股份专业合作社为例从2011年成立以来,组织农户以土地、资金等要素入股,大力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建立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兴办加工实体,延伸产业链条,创新农民组织形式,推进山区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理顺。 2.1 ?成员入股履约情况总体较好,合同合法性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合作社在拟定入股合同时,套用其他合作社合同,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或与新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符。 2.2 ?“三会”基本能按法律规定运行,规范性有待提高 理事会提出的事项应由代表大会决议,代表大会每年最低应召开1次。然而据调查,有的合作社“三会”设置齐全,但社员较少,看不到有人办公和经营。甚至几年也不开1次代表大会,合作社内大小事务、决策是由都由少数人决定。 2.3 ?劳务用工情况多样化,需进一步依法规范 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合作社要随着农忙农闲周期和实际需要,在农忙季节或有临时工作需要时临时用人。大多数合作社劳务用工没有签订规范的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未能清楚划分权利义务关系,容易造成纠纷。 2.4 ?物资采购和销售比较规范,欠缺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由于缺乏专业法律人才,合作社签订采购销售合同时,容易出现合同订立主体没有订立资格、不具有履约能力等情况。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方代理人如果存在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合作社不具有法律辨别能力,将可能遭受损失。 在采购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法律知识不足或谈判经验不足,导致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对质量约定、履行地点、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约定不明,极易出现后期争议。 3 ?强化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法治保障的对策建议 3.1 ?开展针对性法律培训,增强依法经营和务工的意识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发展需要,梳理常见法律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及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紧密结合,举办合作社经营管理法律知识专题培训班、送“法”下乡等活动。 用农民“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将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讲解。提高合作社成员对民商事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强其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其依法经营和务工的理念。 3.2 ?强化“三会”运行机制建设,增强规范运行能力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选好带头人,配强管理人员。积极推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提升合作社规范运行能力。 3.3 ?引导依法依规运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通过招聘网站、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公司等招聘途径,丰富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的用工方式,降低劳务用工的法律风险。聘请或邀请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对采购、销售、用工等合同进行指导,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督,引导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物资采购及产品销售。建立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 3.4 ?提高政府指导和服务能力,厘清村居自治组织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关系 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对合作社指导和服务,培养造就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热心合作社事业的经营管理骨干和一支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农民队伍。要协助完善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制度,加强对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的监督,掌握其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 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要区分类型,结合合作社发展需求,及时衔接解决。对长期未经营和无发展条件对“空壳社”,要指导和帮助其尽快运营起来。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健康运营提供支持,提高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從而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邱丽.农民合作社是如何可能的——基于“国家制度-基层治理-农村社会”的分析框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 ? 会科学版),2019(5):17-24. [2]赵连星,隋秀娟.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淮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探索[J].南方农业,2019(8):119-120. [3]李明贤,刘宸璠.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研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产业融合为例[J]. 湖南社会科学,2019(3):10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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