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社与新型职业农民协同发展的对策研究 |
范文 | 【摘 要】为促进农村合作社和新型职业农民两者协同发展、取得“1+1>2”的效果,政府应该出台长期支持政策:自上而下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名校与合作社,分别展开新型职业农民的“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利用农业行业协会,监督考核合作社以形成良性竞争氛围、提供信息平台以减少信息成本。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合作社;现代农业;学历教育 一、引言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概括来说,是指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懂得市场经济规律、善于科学经营管理,将农业作为职业、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现代农业从业者。2017年的“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用九字定义新型职业农民: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 不难发现,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转型升级的新生力量,是今后政府的重点培养对象。其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一种主动选择的“职业”,而后者是一种被动接受的“身份”。此外,职业农民还应该具有高收入、有技能、能管理、善创新、懂市场、习法务、会沟通、护环境等特点。 上世纪中后期,我国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提出了农村合作社这一概念。当时的农村合作社,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各尽所能,进行集体劳动,并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也不是行政机关,其具有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是一个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而新时期的现代农村合作社,除了为成员提供“产销”这两个方面的服务外,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贮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等服务。 二、以农村合作社为载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势 (一)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社会认可度,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职业培训 新型职业农民的技能专业化、就业方向特定化,与现代企业广泛的人才需求不一致,这意味着职业培训的参与者日后进入企业的可能性较小。而将职业农民分配至合作社,保障职业农民的就业,能够减少参与培训者的后顾之忧,提高社会认可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培训,增加、优化职业农民的贮备力量。 (二)有利于培育资源集约化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需要长期且持续的稳定投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合作社”為单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在短期培训中集中有限的培训资源,对同一类需求、同一档资质的参与者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有利于问题的集中反馈与解决;而拥有“学历教育”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作业于特定的合作社,能更快地累计实践经验,结合实地需求,发展并形成更专项化的技能。 (三)有利于监督考察,促进培育体系的完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起步阶段,培育体系偏于理论化,因而只有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培育方式,才能制定出成熟的培育模式。将合作社的绩效作为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手段,统计便利、数据直观,有利于上级监管部门收集并分析问题,从而统筹规划,调整培育方案。 (四)有利于实行赏罚制度,促进良性竞争氛围形成 在上级部门发挥有效监督的基础上,将合作社绩效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绑定,并以此为标准实施赏罚制度,有利于督促新型职业农民积极作业,促进不同合作社间的竞争;同时在按产出分配的前提下,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作业也能激励社内农户积极劳作,在社内形成良性竞争氛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以点带面”的成效。 (五)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归属感,使得职业农民后继有人 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对合作社投入的增加、所获成果的累积,其对合作社的归属感逐渐加强。即使在后阶段,政府减少了政策的优惠力度、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他们也会因为对今后农业发展的肯定,加上转行的机会成本逐渐加大,保持对务农的忠诚度,从而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终生务农的可能性。即使有少部分人转行,但只要前期的培育足够成功,那么就会不断有人加入,使得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数量仍呈上升趋势,职业农民后继有人,从而实现农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促进农村合作社和新型职业农民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由国家统筹规划试验点,至上而下建立合作社 建立现代合作社需要做好制定成员入社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生产技术、配备机械设备、集中土地使用权等大量基础工作,若是依靠自下而上组建的合作社,不仅劳动力、资金等方面难以满足合作社的运营所需,而且各地合作社前期基础参差不齐,国家难以按统一标准进行监管,不利于宏观调控。因而在此提出如下的合作社建立建议:由国家制定阶段性指标,省级政府成立专家小组,以合作社发展相对完善的城市为试验单位,分组展开调研,并与当地合作社负责人、龙头企业共同规划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及各阶段计划;同时招募并筛选当地专业务农人员,利用农闲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内容以农业技能为主,但不能忽视管理、法务、沟通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实践的各阶段,专家小组要定期向省里汇报阶段性成果;资金方面,由国家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至农业部,农业部根据各省专家小组的预算,分阶段划拨资金至省级农业厅,最后省级专家的市级分支小组向省级农业厅申请资金。 (二)自上而下培训新型职业农民,为现代农村合作社输入持续稳定的劳动力 新型职业农民长期稳定的发展,离不开系统性强、社会认可程度高的“学历教育”(脱产/全日制)模式。只有当职业农民的教育投入与高等教育相接近时,才有可能获得与之相似的成果与社会认可度。“学历教育”模式的建立建议: (1)由国家设立相关的建设基金并划拨给各省名校。 (2)各省名校开设与常规专业(学院)同等地位的“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学院),并利用名校资源规范建设学科。 (3)利用高考或在高考前后统一联考,招收青年入校学习。 (4)授予毕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学历证书与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将其分配至各试点合作社。 政府鲜明的支持态度+学校完善的学科体系+青年人的“名校情结”+毕业“包分配”的保障,有望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初期吸引到足够的青年,为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劳动力。 虽然接受过标准素质教育的青年,是新型职业农民最理想化的主体。但调查发现,即使在美、日这样的发达国家,职业农民的年龄结构也未能实现年轻化。因此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不应局限于青年人。尤其在培育初期,应将专业务农人员的“短期培训”,作为培育职业农民的主要途径。 此外,学员无论是参与学历教育还是短期培训,都需签订长期合同,建立中央集中调控的体制,保证教育资源能切实转化为实际成果,保证新型职业农民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胡宗山(2006)研究发现,国外政府,比如以日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泰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直接进行行政干预和管制的相对较少,主要通过法律规范和政策对合作社进行扶持。我国的现代合作社仍处于起步阶段,这一阶段政府的管制不仅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其社会认可度的必要因素。然而现代合作社作为一种发展农业经济的手段,其成长离不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政府过多的干扰,不利于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尤其当合作社发展迈入正轨、新型职业农民后继有人后,政府更应减少干预。由此可见,制定相关的合作社法律法规,是促进、保障合作社长期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建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包含: (1)惠农政策。如合作社发展基金、合作社经营销售特权等,以提高农业社会地位,减少务农者的后顾之忧。 (2)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规则。保障成员利益,避免合作社的发展脱离建立初衷。 (3)合作社与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证。建立合作社准入规则、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防止其他从业者钻空子,浪费农业经济建设资源。 (4)其他保护农民、形成良性竞争、促进农村合作社成长、促进农业经济健康长期发展的法律法规。 (四)出台扶持合作社的长期优惠政策 虽然我国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加大了强农惠农的力度,但优惠幅度与国外相比仍旧存在较大差距,仅针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更是寥寥无几。在国外,合作社一般享有减免所得税、高息存款、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可见,现代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特定的优惠政策。而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的帮扶目的,应着重放在技术引进、提供信息,保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方面。综上,政府可通过给予低息贷款、免税等政策,减少合作社的风险,加大合作社对新兴职业农民、具有专业经验农民的吸引力,结合其他保障措施,减少他们务农的顾虑。保证培育初期,有足够的职业农民加入,同时保证初期职业农民、现代合作社的可观利润,从而保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后续人力资本充足。 值得提出的是,我国地广物博,比日本更难统一标准。即使在中央设立农协,也不能完全地代表全国农户的利益。因此中央更适合颁布系统性、概括性的政策;而地方的相關机构,则有权利制定地方的农业政策,但原则上不能与中央政策有冲突;基层人员在执行政策的具体过程中,应依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再者,我国农业相较二三产业,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短期的优惠政策难以将农业正式扶持上轨,因此扶持政策一旦颁布就需长期执行。为防止非合作社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优惠补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合作社的合法认证工作。 (五)充分利用农业行业协会,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1、要求新型职业农民代表所在的合作社向农协汇报年阶段性成果 成果具体内容应包括成本、收入、费用、损失、利润等方面。 2、农协要不定期抽取合作社进行实地访查,发挥监督、协调作用 农协的访查内容除阶段性成果外,还要包含合作社的经营作风、竞争手段等方面。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情结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认证合作社资格。 3、由农协公布各合作社的年度排名,形成良性竞争氛围 农协根据各农作社的收益情况(充分考虑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公布各合作社的年排名,并依据排名,做出赏罚。也可将政府对合作社的补贴力度划分等级,并按排名确定各合作社的具体补贴力度。对排名持续靠后的合作社,农协要予以重点考察,若确实存在消极作业、浪费资源等不良现象,要适度减少优惠力度;情结严重的,取消优惠力度或认证合作社资格。 4、定期举办合作社交流大会 每年由新型职业农民代表各自的合作社参与大会。会议内容包含优秀合作社经验分享、促进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建议提出、农业未来发展方向探讨等方面。鼓励职业农民会下进行深入交流、信息共享,以及时掌握全面客观的农业发展现状。若有政策改革等重大事件,应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六)实行“成员入股”,建立有限股份制 在传统合作社中,若依靠股份分红,收益最大的,肯定不是农民,而是其他股东。所以在传统的合作社模式下,即使建立分红的机制,也难以调动成员的积极性,甚至有使得行政精英仅追求股东效益最大化的可能性。而若能实现“成员入股”、“一人一票”地进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减少上述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尽可能地保障普通成员的权利。 在合作社发展之初,应将股东资格限制于社内,不应让社外的人(市民、企业等)参与入股。社外人员良莠不齐,且在理性人的假设下,经济人的唯一目标就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社外人员与合作社成员不一致的初衷,必然偏离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合作社建立之初,要保证事务的决定权在成员手中,从而保障成员的利益。 此外,通过让成员入股,并按股份结合产出分红,绑定农户的个人利益与合作社的集体利益。这不仅可以有效消除“搭便车”现象,激励入股农户积极作业,还能引起农户对合作社的运营状况、发展趋势等更深方面的关注,避免出现合作社成员不与合作社合作的现象。 (嘉兴学院 商学院,浙江 嘉兴314001) 参考文献: [1]苑鹏.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经验及其对中国农村合作社道路的借鉴[J].农村经济,2015(5). [2]尚锐.农村合作社组织中新型职业农民胜任素质科学培育机制探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农业技术经济,2015(7). [3]胡宗山,付强.国外农村合作社:历史、经验与借鉴[J].社会主义研究,2006(5). [4]杨丹,刘自敏.农村合作社制度下的农户行为研究[J].经济科学,2016(4). [5]石骏.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域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5). [6]吴易雄.城镇化进程中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困境与突破——基于湖南株洲、湘乡、平江三县市的调查[J].职业技术教育,2014(28). [7]徐向明,尤伟忠,时忠明,束剑华,何钢,夏红,秦建国,肖海明,周军,袁卫明.创建合作联盟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7). [8]李凡.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提升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时代经贸,2017(12). 基金项目:2016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10354002。 作者简介:顾立维(1996—),女,浙江宁波人,嘉兴学院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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