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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制度环境分析
范文

    张德红+龙云飞+边桂莉

    摘要: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是对初始制度的创新,但产业投资基金非正式制度存在严重缺失的问题。为此,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根深蒂固的资本文化体系,对其发展进行非正式制度的约束。

    关键词: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非正式制度;资本文化;创新

    中图分类号:F3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2-0067-02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高速增长,企业的权益资本需求日益增加,传统的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2006年以来,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国际融资的一大潮流,正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悄然活跃,成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资本市场孕育着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巨大需求,制度创新势在必行。2011年2月12日,黑龙江省发改委正式批复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省供销合作社、省投资总公司关于设立寒地黑土农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联合申请,成为全省农业创新直接融资方式的开端。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失、文化缺失及国家本位主义等因素都影响和约束着资本市场的效率与发展。为了更好地推动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有效运作,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需要对黑龙江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制度环境进行深入分析。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是对初始制度的创新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对公有制初始制度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创新。这一创新将会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的发展轨迹,推动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

    不论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形成过程和发展特征,还是其运行机制,我国都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和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依靠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一种股权融资方式,其发展过程经历的是私人资本转变为社会资本的过程。而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初建立就强调了其历史使命: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而建立。因此,政府必须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必须也必然掺入了大量的政府权利和国家意志。因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需要全面的制度创新。必须创新出一系列的运行规则、守法程序和伦理道德准则,以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相关利益者;必须创新出一个与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人类行为相互影响框架,建立有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约束人们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选择。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起步需要依靠非正式制度的约束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规律与特征已经表现出强烈的“中国特色”,可以认为其发展的特殊性源于正式制度的缺失和非正式制度的变革。

    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制度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能够约束决定人类行为选择总体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都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在产业投资基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中,目前更多的是对正式制度约束进行了讨论和关注。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制度缺陷是体制、机制、结构、功能和规则方面的缺陷,具体存在于其运行机制、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中。因此,1994年开始,国家对前期产生的证券和产业混合基金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把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分开管理,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就开始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其中2001年就有报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稿目前正待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通过”[2];2005年,有报道:“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一直在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尽快出台”[3];2010年,又有报道“国家发改委先后推动了三批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并以试点经验为基础,起草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有关部门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存在异议,至今未有结果。”[4]到现在为止,从实践到立法,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程,政府主导着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甚至出台了“征求意见稿”,但是,“终稿”几经波折,却仍未出台。

    通过对产业投资基金若干制度的探源性研究和对其演进过程的追溯,结合对西方发达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的深入思考,可以认为,在目前状态下最重要的问题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要特别关注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伦理、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选择、行为规则,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和习惯习俗等非正式制度体系的建立。我国社会经济中非正式制度的缺失应是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从2006年11月我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获准至今,包括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上海金融基金等基金在内,经发改委批准试点的产业投资基金已有3批共10支,总规模超过1400亿元。但是,除最先获批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有实质性投资项目外,后2批获批的产业基金尚未有正式投资运作,都面临着募资难的尴尬局面,所募集的资金连基金设计总规模的一半都达不到,甚至有些产业基金连首期资金都没有募集成功。在基金募集难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产业投资基金非正式制度严重缺失的问题。因此,现有的产业基金很难吸引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

    三、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需要新的资本文化体系

    由于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都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因而,产业投资基金也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根深蒂固的资本文化体系,对其发展进行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资本文化体系应建立在“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基础上。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从社会经济观念上形成“资本保值增值”的客观推断,将“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人们认识和运用资本的基本前提假设。

    资本文化的核心精神来自于“资本”的概念: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文化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正式资本制度的补充形式。资本的“天性”不仅要保值,更要持续地增值,而且还要以扩大再生产为增值特征,具体表现为“积累”和“复利”的形式。所以,资本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文化,一种理性文化,一种诚信文化,更是一种人类社会永续进步的文化。在资本的文化精神指导下,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才能理性地进行筹资和投资活动,筹资者使用他人资本,会以“还本付息”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取得资本为目的,甚至是最终目的;而投资者会进行理性投资,并且,有一定的方法和能力对资本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资本交易的双方都会形成资本不仅要保值,更要持续地增值的理念,形成一个思维定势:资本保值和增值是逻辑的必然。

    资本文化的直接的表现形式是股权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文化的最直接的体现方式。股权参与、民主治理、公开公允、充分披露等是一种股权的力量,一种推动社会民主、公平、诚信、开放的力量,制衡着社会理性的完善,引领着社会创新和文明进步,其约束力远远超过我国立法上的资本金制度。“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资本”成为理性的选择,是投资者自我约束的结果。在股权文化的影响下,投资者按期缴足产业投资基金份额,将不仅仅是出资者的责任,更是出资者的权力体现方式,“权力”和“责任”有机结合为一体。当出资不再只是责任而是权力时,缴足资本行为就会由“被动消极”转化为“主动积极”,我国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就不会出现不能按期到位的问题,更不能成为如前所述的普遍现象。

    从总体上可以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基本的资本文化观念,以诚信原则为核心内容的资本文化体系还未建立。企业亏损、破产、资产流失、资本减值成为“自然”或者“常态”,新创立的企业因为不确定性和管理经验匮乏而出现不可预期的亏损是客观的,但是,一些大企业,几十年经验积累,却连年亏损,难道没有长期的战略规划,或者采取的是“亏损性战略”?普遍的经济现象是“假账为降低利润而做”。投资者和筹资者认识和运用资本的现实假设不是“保值增值”,而是“贬值减值”,这与资本逐利的本性完全相悖,如果仅靠自觉行为,企业将公告亏损者居多,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整个社会最原始的诚实守信和客观公正观念日益减弱,资本文化观念极为淡薄。

    四、国家本位主义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影响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在政府领导和促进下发展起来的,属于政府主导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本位主义体制下的发展思路给产业投资基金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第一,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全面干预,直接造成政府本身制度供给的低效率。如前所述,1995年,国家就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高度关注,着手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但结果是 “一个条例,二十年未果”。二十多年来,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是政府在行动,或者“规范管理”,或者“审批”,或者“制定条例”,看的见的结果是“条例至今没有出台”,“已经批准的基金资金至今没有到位”,最新的结论是“改审批制为核准制”。走了二十年弯路,总算回过头来,看到了没有注重培养市场的自律机制,靠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政府的初衷是要不断地完善政府意志和“管理条例”体系,使得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然而,依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违背一致性同意的原则,导致某些团体和个人为实现自身利益,采取对策,来对付政府的制度安排。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本质就决定了政府制度供给的低效率。

    第二,国家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干预不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政府的大力干预不利于产业投资基金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使资本的价格在资本配置中不能起到一种导向作用,阻碍资本供应和需求“均衡化”的迅速趋近,使产业投资基金丧失配置资源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第三,国家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干预妨碍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实现。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实践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限定,由于不采取公开的严格的审查制度来选择投资目标,从而使市场难以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肩负着产业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使命。从特定的角度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应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最高级的投融资形态,因此,产业投资基金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应十分熟悉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规则。同样,如果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缺少了极具资本实力的任何一个主体的参与,它的功能发挥就会十分有限。

    总之,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分析可见,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仍处于“体制外”的尴尬地位。在具体实践中,在制度设计、法律修订等一系列问题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处境与理论上的目标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所以,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充分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积累的历史经验,发挥“私募股权基金”曾经发挥的历史作用。到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较为发达的国家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立法对其进行监管,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振兴起到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既是“效仿”,还是用他山之石;既是“创新”,他山之石亦可攻玉。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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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6: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