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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塞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协同研究
范文

    杨雪倩

    摘要:中塞两国友谊源远流长,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塞尔维亚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方面的合作共荣更是达到了历史巅峰。在与塞尔维亚的经贸合作中,税收关系一直都是两国关注的焦点。本文选取对两国均很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我国和塞尔维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并立足于差异点,提出了协同完善两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关键词:中塞个人所得税制度;差异分析;协同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9-0027-04

    一、中塞两国个人所得税制现状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源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先后对个税制度进行了7轮调整,形成当前以收入调节为主要目标,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课征对象,以分类收入为计征内容,按次、按月和按年计征相结合,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源泉扣缴方式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个税征管体制。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

    二是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三是多项支出可抵税。新个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由于历史原因,个人所得税在塞尔维亚经历了长时间的空白。2001年,塞尔维亚颁布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征税内容、税率、减免政策和征管办法等内容,具备税法的基本要素。此后,个税法不断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修订和完善,截至2017年6月,已累计修订18次。塞尔维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体系,即在每一个类别下面单独计算净所得,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额。但是,每一个类别下的净所得,在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不包括资本利得、股息、开放式投资基金所得、利息、保险金及彩票所得)之后,相加总值若超过三倍年平均工资收入,根据10%-15%的累进税率于公历年度结束加征年度所得附加税,并在次年5月15日年缴纳完毕。

    二、中塞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差异对比分析

    (一)纳税义务人对比

    (二)税制模式对比

    中国和塞尔维亚个人所得税法均采取分类税制体系,在每一个类别下单独计算净所得,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额。塞尔维亚个人净所得除适用分类所得税制,还适用补充所得税制,即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时,居民纳税人对分类的各种净所得应汇总纳税。

    (三)征税范围对比

    (四)税率对比

    中塞两国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不同的是我国的超额累进税率层次复杂,层级很多,分层标准以绝对金额为准,塞尔维亚的超额累进税率只有两级,且以三倍和六倍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为界。相比之下,塞尔维亚税率的设计更加实用和简单易懂,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保障了税率在设计上的公平、合理,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纳税人的自觉性。塞尔维亚比例税率的适用范围比中国更广,整体税率较低,税负较轻。对于某一相同课税项目来说,两国适用的税率形式和比例并不完全相同,但最大的差别是塞尔维亚以10%-1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补充年度所得税,中国则无需补充年度所得税。

    (五)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对比

    中国和塞尔维亚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对各项所得的扣除方法与国际惯例一样,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方法,对于取得收入的成本费用,两国一般均可扣除。只是针对不同项目,两个国家分别有自己的扣除标准。

    除上表外,还需对以下方面做进一步说明:

    在工资、薪金所得方面,首先,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有些许差异。

    第一,塞尔维亚的社会保险并不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相较于塞尔维亚的税前扣除政策,中国的更为严格。比如:塞尔维亚中的维护费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不允许扣除,当个人抵押贷款利息为住房贷款利息中国个人所得税才允许扣除,对于非商业捐赠,塞尔维亚允许全额扣除,中国则有扣除最大额限制。

    其次,对于中国居民纳税人来说,扣除额的规定标准为年,中国和塞尔维亚的非居民纳税人和塞尔维亚的居民纳稅人都以月为扣除标准,且扣除额两国差异较大。

    最后,塞尔维亚非居民纳税人借调雇员与非借调雇员扣除标准不同,而中国不作区分。

    在偶然所得方面,两国均要求全额纳税,无扣除,但对于塞尔维亚来说,除了偶然所得(博彩)来说,还包括个人保险所得、运动员所得等,塞尔维亚个人所得税法对这些所得的扣除有明确规定。

    在其他方面,中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稿酬收入允许扣除30%收入后计算所得税,而塞尔维亚对稿酬所得没有最明确规定。塞尔维亚对补充年度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明确,而中国则无此征税项目。

    (六)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两国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其相同点为都将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归于免税所得。

    首先从政策制定来分析不同点:第一,塞尔维亚的免税所得大都属于资本利得,而中国的资本利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塞尔维亚的免税所得有最高额限制,比如自愿退休金和残疾保险,和自愿健康保险的额外奖励不超过RSD5,589;单次中奖收入不超过RSD11,344;在中国,凡属于免税项目,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在塞尔维亚,单次中奖收入不超过RSD11,344可免税,在中国,彩票作为偶然所得,需全额纳税。第四,中塞两国对免征所得税规定的部分说法不同,如福利费和有组织的福利;保险赔款和产品保险赔款。第五,塞尔维亚对非塞尔维亚个人年收入纳税有税收优惠,中国则一视同仁。

    其次从政策内容来分析:第一,我国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塞尔维亚列入不征税项目:比如:中国的福利费为免税项目,而中国的保险赔款免收个人所得税,而塞尔维亚不包括一般的不包括利润赔偿和个人保险赔偿的产品保险赔偿为不征税项目。第二,我国规定的减税项目,塞尔维亚列入不征税项目:如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中国的残疾孤老所得作为减税来处理,而残疾补助、法定老年补助和法定最低退休金在塞尔维亚不征税。第三,我国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塞尔维亚没有明确规定:比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和技术、环境等方面的奖金;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第四,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完整,还制定了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和特殊减免税政策,塞尔维亚则未作明确规定。

    (七)税收征管对比

    在纳税流程方面,虽然两国均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和申报做了明确规定。但是中国只在特定7项情形下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而塞尔维亚则规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有义务根据规定及时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两国税务检查范围也不相同。

    纳税人一旦欠税,均需缴纳滞纳金或罚款。但滞纳金或滞罚款的金额不相同。中国以比例税率的方式,以天为单位计算滞纳金,而塞尔维亚则以比例税率的方式,但以欠款额为基础计算罚款,且有最低额和最高额限制,总体来说,塞尔维亚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更严格和明确。

    在申报方式方面,首先,申报方式虽然一样,但具体的使用范围有很大的区别。代扣代缴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工资、薪金(雇佣)所得,但自行申报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做了量化的规定,如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薪金的;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塞尔维亚的规定则相对笼统。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也不相同。其次,塞尔维亚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指定税务代理人协助其进行纳税申报,中国则没有明确要求。

    在纳税申报期限上,适用于核定征收时,两国均需在税务机关税局出具评估结果的15 天内缴纳税款。其次,对于不同征税范围,是否有无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没履行扣缴义务时的纳税期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而塞尔维亚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缺失。

    总体来说,两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都有詳细的规定,由于两国均采用分类税制,尤其是都主要采用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方式,两国的大方向是一样的。但对于细节性和较零散的东西,如税款缴纳期限,滞纳金或罚金比例等,两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有较大出入。当然,这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国情、人口环境和经济发展情况,具体规定存在很大不同也很正常。

    (八)境外所得对比

    根据中国和塞尔维亚个人所得税法,两国居民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均有权利抵扣该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但抵扣限额不能超过该所得适用本国国内税法下所缴纳的税额。

    三、中塞个人所得税协同研究

    (一)全面预防跨境偷避税,减少国际重复征税

    为解决偷避税行为,中塞应建立纳税情报网络,引入情报交换制度,全面提升税收透明度。同时建立强制披露机制,要求纳税人及时披露税务筹划安排和交易细节,杜绝偷避税行为。再者,中塞两国要加强经济合作,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方式、改革现有的抵免方式,来积极调整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消除重复征税。最后,税务机关要适时签订税收饶让条款,增加税收饶让抵免条款的签署,扩大饶让抵免的范围,修改删除不合理的饶让条件,也要注意增加反滥用条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完善税收协定和仲裁条款

    中塞两国应在相同的价值观和互利的基础上,利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生效的机遇,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和仲裁条款,围绕具体的个税问题谈签协定方案,更新税收协调机制和税收协调方式,制定税收协调法律,建立税收利益补偿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共同协商程序,对重大的税收协调问题达成共识。同时,要灵活合理运用强制仲裁有关程序、时间安排和成本的规定,实施和落实BEPS中的行动建议,保障我国居民在塞尔维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从而扩大两国个税合作方面的深度与广度,推动中塞多层次、差异化的税收协调。

    (三)统一税收征管流程,减少纳税风险

    由于赴塞投资的中国居民对本国税法的惯性思维和对缔约国税法的不熟悉,其可能会无意识违反塞尔维亚的税法规定,这不仅会面临不菲的滞纳金和罚金,更可能造成违法停留的严重后果,形成纳税风险。这时,如果中塞两国能加强沟通与合作,统一纳税流程,尽可能消除两国在税收征管上的不一致,消除不了的为其寻找一个平衡点,给予对塞投资人员一个新的税法适应期,则会大大减少纳税风险,这不仅有利于两国税法的统一协调发展,更加强了两国的经济合作,促进了两国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以纳税人为本,优化纳税服务

    首先,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内容要从纯境内业务向境内、境外业务并重转变,建立统一的、以三种语言使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塞尔维亚个人所得税的专门网页,进行线上咨询、申报纳税和宣传辅导,达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的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孤岛。再有,政府要大力培养涉外业务人才;成立境外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境内外税收情报的收集、归集、使用和分析;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境外税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国外税制发展的动态跟踪研究和资料收集,为提供优质服务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崔 军,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基于促进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29-37.

    [2]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课题组.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的研究[J].国际税收,2018(3):70-73.

    [3]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课题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税收政策及征管研究[J].国际税收,2015(12):9-14.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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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1: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