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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能源法》背景下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发展趋势研究
范文

    唐梦媛 张玮琪 张泽龙

    

    摘 要:202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以立法指明我国能源领域的发展方向,并明确规定“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传递出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和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的决心。本文在能源改革的立法背景下,以放开競争后的售电业务为例,利用战略管理的五力模型探讨行业的竞争格局,并结合能源领域的新技术和新业态,提出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发展的五点趋势。研究结论对电网企业在新一轮能源体制改革背景下找准定位、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能源法》;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8.032

    0 引言

    电力行业政策倾向性强、优势资源集中、进入壁垒高,一直处于能源改革的风口浪尖。自2002年“厂网分开,主辅分离”以来,我国电改始终坚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方向。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电改9号文”)拉开了电力行业竞争性业务放开的大幕。五年来,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改革稳步推进至交易、增量配电、售电并延伸至用户侧的节能、综合能源等领域,利益格局重新分配,电改红利得到释放。

    1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当前,我国能源市场化发展方向已定,各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2020年4月对外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能源法》”)旨在通过法律约束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能源市场主体地位,建立统一市场规则,规范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第六十四条继续指出“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

    《能源法》重提“竞争性和垄断性”,并在电改9号文“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描述的基础上,向前一步指出“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从“区分”到“分开经营”,从“环节”到“业务”的措辞方式改变,可以看出国家彻底打破电力领域垄断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能源法》一方面是肯定五年来配售电侧改革取得的成绩,另一方面也看到改革已进入攻坚期,逐步触及到电网企业核心业务,希望用法律手段来打通利益堵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电网企业目前主营业务包括输、配电网的建设和运营,居民及工商业售电业务和综合能源、节能服务、电动汽车等新兴业务。其中输电环节投资规模大,收益慢,且受能源安全战略要求,放开市场竞争可能性较小,自然垄断性强,是电网企业获取利润的保底业务。“电改9号文”后,打破配电领域原有垄断,增量配电业务有序放开,并引入混合所有制经营模式。售电侧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有效建立,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电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纷纷入主售电市场,多元主体竞争格局雏形已现。然而电网公司由于占有客户资源以及上游的输配电网,行业垄断地位难以撼动。综合能源和电动汽车等领域方兴未艾,且技术壁垒较低,人才流动性高,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属于开拓期的“蓝海市场”,目前正吸引各路资本追逐。

    综上,在《能源法》立法背景下,电网企业现有竞争性业务将面临与垄断性的输电业务分开经营的局面,售电侧利益重新分配,配电业务发展逐步规范,综合能源等新业务竞争力度加大。因此企业需要加大针对以上竞争性业务的研判,从而掌握市场优势。

    2 售电侧业务的竞争格局分析

    售电作为“电改9号文”以来最先放开竞争的领域,属于电力市场化的“试验田”。改革初期,迅速催生的民营售电主体良莠不齐,此类售电公司旨在利用政策导向及人脉和政府资源倒逼发电企业压低收购电价,以打“价格战”的方式主导市场,而背靠电网和发电厂的售电公司则依靠上游优势抢占市场先机,并多年业务占有率持高不下。整个售电行业呈现商业模式单一,竞争格局不公平且混乱的态势。在《能源法》立法背景下,放开市场,培养多元市场主体,必将动及售电行业的“奶酪”,但竞争格局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势必成为关注焦点。本文利用战略管理经典的“五力模型”,来分析影响售电行业竞争格局的五种力量,即潜在进入者威胁,供应商议价能力、顾客议价能力、替代品威胁和行业内竞争特点,为管理者梳理行业态势提供参考。

    2.1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行业潜在进入者威胁大小主要是指愿意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数量的多少和进入该行业的容易程度大小。潜在进入者威胁越大,行业竞争越激烈。

    (1)政策支持力度大:《能源法》第六十五条指出“国家推动电力等能源市场建设,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从法律层面打破进入售电行业的政策壁垒,鼓励各类主体积极投资售电业务。201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也提出,支持民营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为民营资本参与售电业务有力背书。除社会资本外,“电改9号文”也明确支持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发电企业组建售电公司。在政策利好态势下,除电网企业外的其他主体进入壁垒将减小,行业潜在进入者数量将增加。

    (2)初始投资门槛低:竞争需要的大量投资构成一种进入壁垒,特别是高昂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人才培养成本令进入者望而生畏。初始投资越高,潜在进入者的壁垒越高。售电公司属于轻资产型公司,不需要大规模固定资产投入和资本储备,主要创新集中在开发成本较低的商业模式及营销策略,且市场中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充足。因此初始投资规模适中,有一定电力市场运作经验的主体均有机会涉足经营。

    (3)产品差异度较小: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差异越小,行业的进入可能性越大。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除价格和可靠性外,顾客对产品并无特别偏好,各家售电公司提供的产品在规格和性能上无明显差异。因此,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粘性较弱,消费者转换电力供应商的交易成本较低,给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

    (4)规模经济影响较大:大规模的经济性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产品单位成本随总产量的增加而降低。电网公司以及大型发电厂组建的售电公司,客户资源充沛,品牌优势明显,获得客户成本相对较低。而独立售电公司缺乏行业上游资源,营销经验少,获取单位客户的成本较高,与其他售电主体相比在规模经济上的劣势突出,进入市场有一定风险。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因素,在《能源法》背景下,售电市场潜在进入者的威胁较之前加大。

    2.2 供应商议价能力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决定下游企业的采购成本及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供应商议价能力强,下游行业的利润率会被压低,加剧行业内竞争。

    (1)发电厂向前一体化程度加大:如果供应商能够比较自然地通过向前整合而进入下游行业,则其议价权就会增大。当前政府已明确表态支持电厂组建售电公司参与售电业务,为发电厂向前一体化,营业范围扩张至售电侧提供了可能。未来发电厂凭借电力生产优势,构建发售一体经营模式,绕开原有售电渠道,直接对接客户需求,销售成本降低,电价优势明显,对下游企业构成较大威胁。因此电改背景下面对售电企业购电需求,发电厂议价能力明显提高。

    (2)交易机制日趋完善:《能源法》明确支持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目前全国共成立35家电力交易中心,2019年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21771.4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已达30.1%,部分试点省份的电力现货市场即将开始正式运行。随着改革深化,电力交易机构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限制电网企业对交易中心的控股比例,交易主体独立趋势已定。未来发电和售电企业将通过独立的交易机构进行网上竞价,确定电价,电网公司对电力价格决定程度下降。此外,发电方的议价能力将受定价策略,负荷预测以及交易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议价能力在更规范竞争的平台下将会有所提升。

    综上,在发电企业向前一体化进程加剧,独立交易中心成立的背景下,其能力较之前有所加强。

    2.3 顾客议价能力

    如果行业进入买方市场,顾客挑选供应商的选择面广且转换成本低,则其议价能力较高,下游行业的竞争将加剧。

    (1)顾客地位提升:工商业用户电力需求大且负荷规律稳定,可以为售电公司提稳健的盈利收入,是放开售电侧后的重要客户资源。放开售电侧竞争后,用户选择权增大,大用户凭借地位优势,在面对众多售电公司时议价能力将会提升。

    (2)信息不对称性减弱:售电侧放开前,售电市场呈现电网企业——用电客户的“一对多”格局,行业处于卖方市场。电网企业通过购售电差价获取利润。电力用户选择权受限,搜寻电力成本相关信息动力不足,因此对电力价格敏感度低。放开竞争后,电力市场进入多买多卖格局,电力用户选择权变大,搜寻成本相关信息行为增加。且在引入独立交易机构后,电力价格将在市场直观反映,价格机制逐渐透明化,用电客户和售电公司关于价格的信息差缩小,顾客议价能力增强。

    因此,售电侧进入竞争时代后,用电客户议价能力普遍提高。

    2.4 替代品威胁

    根据中电联统计数据显示,2011-2019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逐年增加且增速较稳定。2019年,全社会用电量7.23万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4.5%。基于电力产品清洁、使用便捷以及能源转化利用率高的特点,预测中长期,电力作为最主要的消费能源地位不会改变,电力替代品出现可能性较小。

    需要警惕,电力替代品威胁小,并不表明单纯售电业务这一商业模式的被替代性小。进一步放开竞争后,售电领域的存量厮杀将会更加激烈,而创造产业附加值获取新的盈利增长点,才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动力。这对售电企业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顾客響应能力及商业迭代思维都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格外重视。

    2.5 行业内竞争特点

    自“电改9号文”以来,社会资本、发电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能源供应商纷纷入主售电市场。尽管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但掌握资源优势的电网公司在售电侧垄断地位仍旧难以撼动。独立售电公司为蚕食剩余市场份额,采取价格战等极端方式,盈利空间狭窄。售电市场格局并未呈现多元有序竞争、相互制衡、用户自由选择、价格动态透明的理想局面。

    随着《能源法》强调分开垄断性与竞争性业务,售电作为竞争性业务与产业链上的自然垄断业务分开经营势在必行。从前背靠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在脱离输配电网优势后,和其他社会资本成立的售电企业将处于同一赛道竞争,电网企业一家独大局面不再。各家公司竞争的焦点将从先发优势、政策支持转向售电服务以及商业模式创新。

    未来,电网公司售电侧竞争优势逐步弱化,独立售电公司稳步发展,多方参与、主体平等、创新引领将成为新的行业竞争态势。

    2.6 售电行业竞争环境总结

    通过五力模型对售电业进行分析,预计在《能源法》引领的深化改革、分离垄断与竞争背景下,未来售电行业将呈现替代品威胁小、潜在进入者威胁大、供应商和顾客议价能力提高,多元主体并存的格局。电网企业在售电侧的垄断地位将被打破,行业竞争程度加剧,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能力提高成为竞争成败的关键要素。

    3 竞争性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预测

    通过分析,未来电力行业竞争性业务的参与者较之前明显增多,行业竞争性将加剧。企业需要在对行业趋势把握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合理制定发展策略。本文认为行业未来将主要呈现以下五大趋势。

    3.1 竞争格局更加公平

    随着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与竞争性业务的分开,各类竞争主体对政策倾斜,资本扶持以及垄断资源的依赖程度将降低。行业竞争以及价格监管力度上升,恶性竞争与盲目发展的经营战略将不再可行。未来竞争格局将更加有序健康。

    (1)业务分开更彻底:《能源法》将业务分开经营上升到立法高度,电力行业垄断性和竞争性业务的边界更加清晰。下一步的改革趋势应是垄断的输电业务与配、售以及电力增值等竞争性业务逐步分离,从财务分开走向彻底的产权分开。未来,输电网的垄断优势延递至竞争性业务的可能性降低,上游企业的资源无法通过向前一体化在下游形成新的垄断,行业竞争主体地位日益平等。

    (2)竞争者更加理性:在业务放开初期,竞争脱离了最核心服务质量,走向了偏激的价格战。经历几年探索后,参与主体对行业盈利水平和商业模式有了更精准解读,战略决策也将回归理性。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从价格这一单一因素逐渐转向定价策略、营销水平和增值服务的比拼。技术与管理创新将推动行业积极向上的发展态势。

    3.2 电力增值服务更丰富

    放开竞争后,电力市场由“一对多”的卖方市场进入“多对多”的买方市场,顾客自主选择权增加,未来市场将围绕满足顾客用能需求展开。行业核心价值将从发输配售电延伸至用能管理、节能服务、能源咨询等电力增值领域。

    (1)定制化服务兴起:未来能源服务不再是批量生产和售卖的单一服务,而必将走向更能够满足顾客用能需求的多元方向。电力用户将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价格更优惠、更清洁或服务更完善的能源服务。企业将根据用户负荷量、用能偏好,用能预算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定制一对一的能源服务套餐。电力企业将从产品提供者转变为能源咨询服务供应商,开展用能监测,节能改造、用能咨询等服务,全方位多角度满足顾客的个性化用能需求。

    (2)业务融合加速:随着多元主体加入竞争,能源交叉利用与多能互补将成为趋势。此外电力也将与金融、信息以及家电等行业实现产业联合,创造更丰富多元的利润增长点。未来可行的商业模式包括:开展以电力为主的综合能源业务,为客户提供包含水、热、气等多种能源的一篮子服务,通过多种智能化的信息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提供“能源组合套餐”;以电能为抓手,带动智能家居制造业,构建智慧住宅与智慧社区,为客户构建绿色、便捷、高效的用能体验;利用大数据信息,帮助用户评估用能方案,开展管理咨询业务;电力数据为客户提供结算、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实现从能源领域向金融领域的跨界。

    3.3 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

    相比其他生产要素,数据资源具有复制、可共享、无限曾长和价值密度高的禀赋。电力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还未得到完全的开发与利用,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亟待挖掘。随着行业竞争态势加剧,未来将会持续得到关注。

    (1)数据治理能力提高:未来企业将更重视数据搜集、分析整合以及价值创造的能力,数据能力将成为新的竞争优势。电力企业必须了解重视大数据平台建设,数据存储与运营。研究适合自身发展的大数据解决方案,提高海量数据存储、分布式计算、高性能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水平,实现各个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2)数据赋能业务:首先,数字技术将与营销业务深度融合。通过数据挖掘、采集和匹配分析,电力大数据将应用于更精准的消费者画像,提高企业对客户的需求预测。对能源供给、消费、移动终端等不同源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利用算法推荐最适合用户的用能方案,增强客户粘性。其次,通过对用电负荷进行精确估算,进行数据预演与现金流分析,数据资源将帮助企业更精准实现价格预测与盈利水平分析,增强企业应对不确定性能力。最后,通过建立完备数据库,电力用能大数据未来将对接金融、医疗、网络消费以及企业供应链等其他大数据,为电力企业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带来可能。

    3.4 企业管理水平日益现代化

    放开竞争后,面对利润空间被压缩与客户流失的风险,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必将突破革新,开源节流,提质增效,保障企业的既有优势。而新成立的配电、售电以及电力增值服务公司,也须加强自身管理,合理筹划投融资策略及定价机制,完善服务与管理环节。因此,深化改革必将带来整个行业更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1)投资更科学精准:当竞争性业务经过野蛮生长,进入平稳发展期后,各参与主体将更加重视投资效率。未来企业将更科学地制定战略决策,有效衡量自身实际情况并选择最优路径。不计成本的过度扩张、盲目圈地等行为将被抑制。

    (2)创新驱动更明显:电力行业将由传统的大投资、重资产模式逐渐走向轻资产,快速响应的方向。企业间竞争将从政策支持、资本较量逐步转向技术和管理创新的竞争,市场从“关系驱动”走向“技术驱动”。基于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的技术创新,以及深度結合“互联网+”,共享经济,智慧城市等新业态的商业模式创新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

    (3)人才竞争激烈:公平的竞争格局意味着电力市场各类主体间的壁垒被打破,企业边界模糊化,专业技术人才流动性增强。此外,随着综合能源、节能服务等新的消费市场诞生,企业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也将加大。为吸引人才,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将被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以及职务晋升激励等更激进的方式所替代,人才政策将朝向高附加值和创新性人才倾斜。

    3.5 电力用户绿色理念增强

    当前,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成为大势。各国纷纷制定更加积极的低碳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能源法》中也提到“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继续强化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决心。

    (1)绿色理念深入人心:随着我国居民素质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用能客户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国家政策宣贯也将引导居民的用能理念转变。对用户而言,购买清洁能源以及采用减排等消费方式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在选择能源服务时,除去价格因素外,清洁低碳的标准将被放到重要位置考量。未来更加靠近用户侧的售电、综合能源以及充电桩等业务,将加大对节能低碳环节的投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政策利好,提高客户粘性。

    (2)需求侧管理日益重要:消费者用能理念的变化将迫使企业主动开展需求侧管理,注重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改善用电方式。通过削峰填谷,移峰填谷,能源替代运行等方式调动用户参与能源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与用电客户更密切的合作关系,实现社会、企业及用户三者价值的最大化。

    4 结论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透露出的分开经营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与竞争性业务的信号为电网企业今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利用五力模型,通过对售电这一竞争性业务的潜在进入者威胁、供应商议价能力、顾客议价能力、替代品威胁以及行业竞争特点的分析,分析行业可能出现的竞争局面。在此基础上提出竞争性业务未来发展的五大趋势:竞争格局更加公平、电力增值服务更丰、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企业管理水平日益现代化以及电力用户绿色理念增强。

    面对大变局,首先,电网公司应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推进能源改革的号召,按期配合完成能源市场化建设,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次,找准定位,在保证供电服务的基础上,努力开拓竞争性业务市场。主动顺应能源市场化带来的战略转型机遇,稳步推进竞争性业务改革,避免走向被“管道化”。最后,主动拥抱开放竞争的市场,以包容的心态接受来自各方挑战,让企业的优质资源、专业人才以及创新能力在市场中接受淬炼,带动整个行业向管理水平更高,技术革新更快,企业价值更高,从业人员附加值更大的多赢局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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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