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专利强制许可下的利益平衡 |
范文 | 摘 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专利制度在赋予专利权人独占权的同时,造成了一种合法垄断,而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减小这一垄断对公众利益的负面影响。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置对于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具有制度保障的意义,其在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平衡作用。 关键词:专利强制许可;利益平衡;预备状态 专利制度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其目的是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为达到这一目的,国家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专利权这一合法垄断权利,鼓励其发明创新。但这一垄断行为即使是合法的,其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为减少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这一产业政策在重视和提倡创新的同时,不仅给予专利发明以保护,在一定条件下也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1]专利强制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作用。 一、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其存在的目的是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但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性使得专利权人在相应的专利技术应用范围内形成一种垄断或支配地位,权利人一旦滥用其专利权,可能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是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专利权进行保护,也是专利制度存在的基础,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利益平衡中起着重要作用。 专利强制许可对于专利权人的利益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故而对于强制许可的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满足相应条件下,根据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够给予申请人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或者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下,行政部门直接给予具有一定条件的单位以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合理性分析 专利制度在赋予专利权人一项创新技术以专利权,其目的是使得专利权人将自己的创新技术进行公开,并充分利用,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技术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以促进创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但权利人为了获得商业竞争上优势地位,可能不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以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化。但这种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另一面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一项技术创新,只有通过实施,社会公众才能因该技术而获益,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增加社会福祉。 专利制度因其赋予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天然的存在一种弊端。一旦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技术,这一创新技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公众将无法使用。为克服这一弊端,需要一种制度,让他人可以在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使用费而合法使用其专利。通过这种方式,促进专利权人积极主动的推广其创新技术,以扩大社会福祉。而这种制度就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尽管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但在知识产权大国中很少出现强制许可,反而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经常使用。但很少使用并不能说明其价值较低,这一制度存在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威慑和劝阻作用。[2]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专利权人明确知道其创新技术缺乏推广或者进行饥饿营销这种模式存在障碍,专利权人一般会主动进行专利推广和技术应用。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比其他实施者更了解,通过强制许可制度的威慑作用,专利权人主动推广或应用其创新技术,更容易从专利技术中取得好的结果。对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或企业来说,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保护,减少来自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或企业的垄断威胁,为其保留一定的生存空间。 三、强制许可对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 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这种利益平衡的不仅仅是对专利权人的私权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还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更多的集中在一个国家内部,而不同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衡,更多的决定这后发展国家的生存空间。 (一)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专利制度为促进新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减小独占弊端方面也具有不可欠缺的功能。[3]专利制度以赋予发明者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为基础,期限届满之后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该技术。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来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进而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实施行为。这种实施方式,理论上需要通过和专利权人的交涉获得许可。但实际上,有些专利技术的开发目的就不是为了使用,仅仅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的裁定进行强制许可具有积极作用。但强制许可在更社会公众利益带来倾向保护的同时,对于专利权人的利益必然带来负面影响。 专利权人积极主动的实施其技术创新,推广其专利技术的应用,其专利技术就很难甚至不可能被通过强制许可让他人使用。这种结果不仅使得专利权人相较于其竞争对手在市场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激发其进行技术创新的激情,而且社会公众可以以合理的代价获得专利产品,享受技术创新带来的社会福祉。在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 与此同时,如果专利权人不积极使用其专利技术,以期获得暴利,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其他市场主体无法使用该技术,以迫使社会公众只能获得其他技术下性价比较低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技术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这种专利权的使用方式破坏了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不是专利制度要达到的社会效应,故而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强制许可制度就是对这种使用方式的一种限制,如果专利权人通过这种方式来行使专利权以获得垄断利益,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打破这种垄断,使得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回到其预设位置。但专利权人毕竟为其技术创新付出了一定代价,使用者应该付出一定的使用费,以平衡专利权人和通过强制许可获得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者之間的利益。 为了保护专利制度的健康运行,对于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不应该过于宽松,使其更多的处于一种预备状态。既是对专利权人的一种威慑,也是对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一种激励,防止其依赖于强制许可。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许可方式应该更加谨慎。 (二)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工业化进程,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创新制度,对于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更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工业化进程较慢,缺乏技术积累,创新机制也不完善。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后发达国家要发展经济,难免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发达国家完全有理由也有动机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专利权相关要求,进行专利威胁或使用限制,以获得国际竞争优势。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于各种标准的提高,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可能性越来越低,其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这对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不利。 在TRIPs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要求对强制许可规定较高的限制条件,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限制条件更低。[4]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发展中国家通过本国立法,使得其可以本国专利法获得发达国家的专利技术强制许可,使得该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更快,进而通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更多的考虑的是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而非社会公众在该领域的利益,但从长远来说,国家利益的维护必然促进该国公众的利益保障。发达国家通过其技术优势,通过制定高标准来获得垄断利益的同时,发展中国家通过强制许可来模仿其专利技术,以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通过强制许可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生存空间,从而使得国际环境更加稳定,也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 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一定的平衡,可以减少利益冲突,促进国际环境的稳定,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但专利制度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同时,如果发展中国家完全依赖于强制许可,不愿进行技术创新,不仅使得其本国经济发展水平难以跟上世界潮流,而且也不利于世界范围内经济的发展。平衡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故而,后发展国家也应该不断提高其专利保护标准,积极与国际接轨。 四、结语 专利强制许可是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的一种制度,不仅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专利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而且对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但这种平衡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一旦这种平衡机制使用过于频繁,也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随着经济的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于强制许可的限制应该更加严格。更多地使得专利强制许可处于一种预备状态,使其更多地体现其威慑作用。 未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该从平衡和发展各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出发,通过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后发展国家也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国情,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建立良性的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刘斌斌,付京章.论专利制度的本质及其社会效应[J].甘肃社会科学,2013(05):218-222. [2]文希凯.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J].知识产权,2003(03):20-24. [3]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0(01):132-138. [4]毛锐.TRIPS框架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经济学思考[J].东疆学刊,2015,32(02):82-86. 基金项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提升研究”(编号:17ZC1LA013) 作者简介:谭曼(1975-),女,黑龙江五常人,讲师,研究方向:知识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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