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消费者视角下探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模式 |
范文 | 韩磊+汪亮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金融市场已经在市场中占有了一席之地,可是纵观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出,部分消费者对于金融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主要是因为金融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基于此,文章重点围绕消费者探究了金融监管机制的优化模式,希望能够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信心,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稳定长远发展。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体系;消费者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现在人们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烈,尤其是在面对风险系数高的金融市场时。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制定的监管机制大多是用来提升市场稳定性的,因为过度关注金融产品的稳定性能,忽视了市场的真实需求,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消费者的利益受损风险。基于此,金融监管机构需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系统的运行模式,从法律角度不断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通过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提升行政工作的运行效率,不断提升监管体系的金融消费处理工作水平,有效提升消费者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积极影响,保障金融市场的长远稳定运行,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一、致使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失利的原因 (一)信息不對称导致金融监管难度增加 由于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消费者自身对产品价值的甄别能力受到影响。引发此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与供给者之间并不是平等交易的关系,因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技术内涵及专业化运作特征很高,为信息不对称性构筑了基础,让很多消费者无法掌握产品最真实的信息。再者,由于受到时间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影响,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之前没有及时观察产品的价值变化,在金融产品发生亏损之后也没有及时查询原因。 (二)市场不规范增加金融产品监管成本 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其他传统消费活动不同,金融消费市场有明显的特殊性,如果按照一般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规则进行制定,无法有效调整金融市场消费活动中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在目前的金融技术与实践工作中,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服务价值评估依据主要是金融机构获取的相关数据。为了最大化的提升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我们应该不断提升金融产品及其服务信息的准确性,如果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隐藏部分真实的信息就会影响金融产品及其服务信息的质量,这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自身信用值。现有的金融服务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隐藏信息的处罚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收集信息以及加强监管功能的资金投入。 (三)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的缺位问题 目前金融市场现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完全适应不了实际的需求,一旦在消费过程中出现双方纠纷问题根本无法及时的进行处理,只要是关于金融消费争议的时间很难在一般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有效协调。尽管我国在中国银行、各地保险行业以及中国证券等协会的引领下,创办了不少金融消费者争议的调解单位,还在金融消费争议的调解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因为现在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大都是行业内部的调解行为,调解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就是不同的行业协会,银行行业协会等是不同种类金融机构联合起来共同创办的,它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不同行业的不同参与者调解纠纷,工作重心就是全面维护行业的利益。由此不难发现,行业协会为中心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纠纷有待人们的进一步考察。 二、消费者视角下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优化模式 (一)改善信息披露机制 针对于上文中提到的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关机构要创建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并进行全面的改善和规范,强化商业金融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将金融机构的业务以透明化形式展现,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监管机构的金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让不同金融产品的购销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监督工作的落实,从而达成公平交易。对金融监管机构而言, 应该要求金融机构及时上交有关的日常运营现状信息,有利于监管单位及时了解并掌握各项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这样才能找出引发商业性金融机构运营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进而推动金融系统的健康平稳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科学调节金融信息的披露和保护隐私之间的关系,金融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合法的保护,它是金融消费者的自身资源,能够给信息掌控人员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在金融系统信用平台之上完成各项操作,推动金融信息之间的共享,在市场价格的作用下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采用授信以及征信数据的方法控制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同时,立法机构还应该和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共同优化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工作,科学划分金融消费者的各项信息,结合不同现状落实消费者的信息共享。 (二)深入优化产品监管体制功能 消费者是为企业创造利益的主要动力,不管是在开展任何的活动时都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思考,充分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金融市场应对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创建事前干预机制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确保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安全性。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干预销售行为,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体系,加强金融产品以及服务信息的备案稽核制度,定期完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纠正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还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积极默认条款要求,针对那些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购买行为默认冷静期,严禁出现金融机构乱用消极默认条款的现象,消极默认条款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大力倡导金融机构采用积极默认方式提升客户对权利和责任的关注度,从而减少大部分消费者因为关注能力较弱而引发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风险问题。 (三)对内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断完善 任何交易活动在开展中都免不了会遇到消费纠纷事件,如何妥善的进行处理是产品提供方重点考虑的问题。金融市场应针对消费纠纷这一问题创建相应的化解机制。金融机构应依法对金融交易信息披露机制进行完善,对产品与服务交易行为进行有序的规范,不断完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由于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而引起的各类金融消费争议问题,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综合技能,从而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金融消费纠纷水平。再者,金融机构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进一步优化金融争议的处理模式,最终形成争议投诉、受理、化解纠纷等服务一条龙的模式。金融机构还应该落实相应的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的内部争议机制化解各项金融争议,尽量满足金融机构的内部争议化解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的自身问题,管理控制金融消费者的负面情绪,减少其负面影响。 三、结语 总而言之,当今社会的繁盛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为了能够保证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需要对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和优化。这就需要金融机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对各项工作进行思考,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到损害的情况开展各项金融交易活动,这样才能够提升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度,为金融市场的稳固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刘丹丹.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及对策建议[J].华北金融,2015(12). [2]宋晨晨,叶蜀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设置研究[J]. 生产力研究,2015(03).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指导老师: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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