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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范文

    郝秀琴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地区的集体产权相关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成为了农民获得集体收益的分配权,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村产权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顶层设计,从而逐步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并改善其区域封闭性的问题。文章将对农村的集体产权改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

    一、引言

    我国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集体所有制这一基础上,根据股份合作的相关原则,把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资产以折股的方式量化到农民个人,从而促使集体经济的产权由农民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使农民向股民转变,并可以根据所占股权份额获得经济收益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目前,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农村地区在集体产权的相关制度的改革中取得显著的进步,获得了很多的成功经验,然而在现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一些与改革现实不一致的情况,对产权制度的改革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这种制度性的制约使各地区在产权制度的改革实践中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并逐步统一改革思想,从而推动顶层設计的制度性改革。

    二、集体资产量化范围方面的问题

    目前中央尚未形成统一的资产量化标准,因此各地区应先对经营性的资产进行量化,对于资源性和非经营性的资产可以暂缓量化,以减少产权改革的困难。

    三、界定成员资格方面的问题

    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其成员资格应如何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现阶段很多地区的成员资格都停留在农村的自我管理阶段,具有浓厚的乡土传统色彩。对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行界定时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使界定标准能够为群众所接受。另外,由于我国农村地区范围较广,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对集体成员的资格界定难以形成统一全国标准,因此各地区应充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特点,进行积极地探索,并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在界定成员资格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性原则。

    (一)充分尊重集体的传统和历史

    农村的集体资产大多是由其成员的劳动成果的历史积累,因此在对成员资格进行界定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的群体构成情况。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

    获得权利的基础是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成员所获得权利必须对其在集体组织中所履行义务的情况相符。

    (三)要制定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

    村民的利益与成员资格的界定密切相关,因此在界定时要保证界定标准的统一性。

    (四)界定程序要公开透明

    应让村民充分参与到成员资格的界定中来,保证界定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五)保证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在地成员资格界定时,既要坚持民主原则,也对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

    四、股权设置方面的问题

    在股权的设置方面目前最大的困难是集体股的问题,各地区在改革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些对集体股进行了保留,而也有部分地区认为应取消集体股。通过对各地区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所收集的农民群众的反馈意见,原则上的意见的是应取消集体股。在实践中,各地区应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避免新矛盾的产生。

    五、股权的权能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集体资产的股权权能

    在股权的权能方面,目前在股份的使用占有以及获得收益方面的权能基本能够落实,但在处分权的实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并对政策法规进行完善和调整。

    1. 有偿退出

    现阶段对于集体资产的处分权能仍未能充分的体现。因此应对此加以完善,保障农民群众的有偿退出权。这需要对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2. 抵押权能

    抵押权能也属于一种处分权,因此在产权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产权的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政府部门应积极构建流转平台,使抵押品能够实现规范公平的变现或流转。

    3. 继承权

    由于集体组织的成员权具有时限,当丧失成员权时也就获得收益分配 权利,所以单纯性的分配权不应具有可继承的权能。

    (二)股权的管理模式

    在集体组织的股权管理模式中应积极借鉴现代企业中的股份制管理制度,在充分保证其公平性的基础上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股权的登记管理

    应加强登记制度的建设,并对主观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具证书,为股东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将相关的信息纳入到统一的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及登记等管理。

    六、集体资产的股份流转方面的问题

    农村地区的集体资产只有能够实现自由流转,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从而体现出集体资产的价值,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完成土地确权的基础上还应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为农村的产权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同时应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产权流转的相关中介服务以及制度建设,使产权流转更加规范公平。

    七、集体组织改革后的名称和主体地位方面的问题

    目前各地区采取的做法主要有三类,由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发放证明,或是将登记为合作社法人或企业法人。但是通过实践检验,后两类做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较为可行的是政府部门的组织证明。这种方式不仅更加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也能够减少一些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在现阶段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也说明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需要对各地方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在顶层设计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集体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八、集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问题

    国家明确提出各地区应对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开展积极的探索,并鼓励对相关组织制度进行创新和改革,从而使集体经济的服务性组织功能得到加强。产权制度的改革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一)集体土地的资源利用

    政府部门应大力推进土地的确权工作,并对集体土地的流转和有偿使用等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

    (二)税费政策

    政府部门应面向集体组织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对其承担的税费给予减免,并优先保障农村地区的公益事业及公共事物开支。

    (三)红利税的缴纳

    集体组织的原有资产量化分配到人,而成员根据所占份额获取的红利不应征缴个人的所得税。只有当成员将其份额作为资产进行出资行为时,通过股权的市场交易行为获得收益时,才应根据相关税法缴纳相应的税赋。

    (四)内部的治理机制

    集体性的经济组织也要积极借鉴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对内部的治理机制、资产的运营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进行完善,提高管理的水平。

    九、总结

    目前,我国在农村的集体产权的的制度改革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教训,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制度设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由于中央尚未制定统一政策标准,因此需要各地区充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展开积极的探索。如可以先对一些经营性的资产限进行量化,并因地制宜的界定成员的资格。在股权的设置方面应根据实际的需要,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不断完善股权的权能和管理制度,促进股权真正实现合理的流转。政府部门应积极为集体经济的相关组织解决法律身份方面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各种扶持政策,减轻农民的负担,从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现春.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7(17).

    [2]农业部经管司课题组,黄延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5(01).

    [3]方志权.关于农村集體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11).

    [4]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王刚,黎阳,胡顺平,王安琪.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04).

    (作者单位:平遥县洪善镇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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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