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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范文

    王勇

    

    摘要:以马克思的供给均衡理论和有效供给理论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论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分析合作社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合作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发展

    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意蕴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所做出的战略性结构调整。面对新问题新局势,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来指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总结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实践,丰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实现理论与实际的良性互动。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供给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供求均衡理论;二是有效供给理论。

    (一)生产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部联系

    供求均衡理论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关于两大部类的社会在生产理论之中,供求均衡理论要求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必须保持适度、合理的比例关系,通过其内部关系之间的相互交换,实现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达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

    当前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中高端、有效供给,减少低端、无效供给,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增强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因此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处理好农业生产资料部类和消费资料部类之间的配置关系,优化、调整农业生产供给结构,保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按合理比例生产、交换,达到农业生产供给和市场需求相均衡的状态。

    (二)消费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部联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效供给理论主要是关于商品价值理论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所必须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呈正比变动。在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各经营主体为获取超额利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减少生产农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其农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个别价值得以实现,形成有效供给。部分经营主体生产效率相对低下,生产农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劳动时间,其农产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即生产成本过高,导致其个别价值无法实现,形成无效供给。因此如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与生产质量,使农产品的内在价值得以实现,成为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突破点。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核心主体

    2015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发挥多元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农业部门的支持政策要向规模经营主体转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写入其中,“文件”指出要充分发展多元化的适度规模经营,合理运用现代化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进行农业生产,进一步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供给侧改革的关键。

    (二)供给侧改革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外部环境支持

    1. 土地改革为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有利条件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大量政策支持。土地改革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即把农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当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是放宽土地经营权。一方面放宽土地经营权使土地更高效的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便于实现适度规模的农业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放宽土地经营权,实现规模农业经营可创造出更多的工作岗位,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现“农民”向“农业工人”的转变,提高当地城镇化水平。

    2. 政府加大涉农项目财政支出

    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单元,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供给侧改革大力支持加大农业投入,确保三农支出不减,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2017年一号文件指出“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

    (三)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要求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重大改革,是我国今后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为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重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村、农业发展活力。供给侧改革一方面对新型农业主体的合作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1. 要求合作社提质增效,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升农产品质量,增加优质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业供给薄弱环节,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满足人们对中高端农产品的需求是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农业生产标准化对规范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帮助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实现农业生产标准化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必经之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我国农产品品质欠佳,达不到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对外出口受阻,其主要原因是未建立严格的农业技术、管理、工作标准。

    2. 要求合作社节本增效,带动农民致富增收

    农業供给侧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帮助农民致富增收,农民的收入是否增加成为供给侧改革成功与否的首要标准。要想带动农民致富增收,合作社就必须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当前土地成本、用工成本的上涨是必然趋势,要想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就必须改变规模农业的实现路径,充分发挥合作社社会化主体的服务作用,在供给侧改革下,合作社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功能,组织农户分工协作,增加农业生产规模效益,引导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帮助农致富增收。

    3. 要求合作社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价值补偿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想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就必须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走规模农业之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经营存在规模小、较分散的缺点,而以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不大。这种以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合作社的农业生产成本降低,其农产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社会价值,农产品的内在价值得以实现,获得超额利润,形成有效供给。

    4. 要求合作社調整农业生产和经营结构,避免供过于求

    供给侧机构性改革要求合作社充分发挥调整农业生产经营结构的作用。市场瞬息万变,普通农户无法对农产品市场做出合理判断,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普通农户处于被动状态,无法了解市场需求。与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相比,合作社能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把握市场需求,使“生产导向”转向“市场导向”,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及时调整农业生产和经营结构,引导农户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避免生产过量,供过于求。

    三、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居于主体性地位,但合作社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 合作社发展规模不大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根据对江苏省镇江市的调研发现,虽然合作社建立很快,但大部分合作社规模不大,入社农户不多,仍以中小型合作社为主,有77.08%的合作社入户规模在200户以下(如表1所示)。合作社规模较小,覆盖面窄,导致规模经济优势发挥不出来,“抱团取暖”意义难以实现,在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从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范围来看,大部分合作社集中于种植、养殖和林木业,而从事农业服务、生产加工的合作社比例不是很大(如表2所示),存在产业结构单一化、局限化和规模偏小的问题。大部分合作社由于生产规模较小,缺乏先进农业加工设备,农产品加工服务能力较弱,高端农业产业链没有构建起来。

    2. 合作社服务农户的能力较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服务农民的作用。但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存在合作社服务农户的能力不强,合作社与农户的联系不紧密的问题。不少合作社都是由几个核心成员牵头出资组建,通过租赁土地,雇佣农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很少为农民提供服务。还有部分合作社虽然提供服务,但服务费与市场价持平,合作社的服务优势发挥不出来。超过半数的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没有生产经营方面的合作,普遍存在成员独立经营的现象。

    (1)合作社名不符实。在我们调研中发现有部分合作社在办社环节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一是部分合作社挂着农民合作社的“招牌”,但其实质上是个体经营的农业企业。这类合作社是工商资本进驻农业的产物,是由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进入的。二是普遍存在合作社挂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块招牌,实际上却是同一个经营主体的现象,部分合作社以家庭农产为主要经营模式,这样就体现不出合作社的优势。三是部分合作社实际上是私人农业企业,主要由合作社负责人一人承担大部分出资额建立。

    (2)合作社章程千篇一律。根据调研,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制度,并在合作社的办公地上墙公示,但大部分合作社的章程都是千篇一律,基本雷同,没有根据本合作社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章程、制度、规定做出合理修订。在调研的51家合作社中,近三年只有1家合作社对章程做了修订和完善。同时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合作社的章程对社员的约束力不强,部分成员对合作社的章程几乎不了解。

    (3)品牌建设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目前镇江市已有在省内甚至全国范内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如丁庄老方葡萄,但优秀的农产品品牌数量还是太少。据调研镇江市大部分合作社虽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但是品牌影响力都不强,大多数都局限于一个村的范围,知名度低,市场认可度不高。当前农产品市场竞争压力巨大,缺乏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市场竞争力,拓展农产品市场困难重重。

    (4)合作社服务农民的不强。在我们调研的大部分合作社中,“二次分配”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实行,这即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民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是个人投资的话,会出现这种情况:合作社的投资人,因为收益差,而跑路,这样的烂摊子就会留给村委会收拾。如果合作社是由村委会筹办的话,它考虑到众多农民利益,即使收益不好,它也会继续运营下去。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策略探讨

    (一)提高标准化生产认识

    行动是观念的先导,农业生产标准化是一项社会性活动,合作社应加强农户对农业生产标准化的认识,对农民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合作社应该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对社员加强宣传教育,让社员意识到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标准化的作用和意义,特别要让社员知道农业标准化和专业协作队农民增收的好处,并以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提高社员对标准化生产的积极性。真正做到讲给农民听,做给农民看,引导农民干,组织农民、服务农民,转变农民生产经营观念,引导农民走向标准化生产之路。

    (二)积极促进合作社规模化经营

    马克思在对传统农业的分析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滞后的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落后性,会逐渐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组织农民、联合农民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进一步减少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为进一步推进合作社规模化经营,一方面要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另一方面要构建“激励机制”。

    (三)引进先进生产技术、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培养新型农业技术人才方面具有优势。符合中高端市场的优质农产品大多离不开农业科技的创新,如句容丁庄老方葡萄就多次派遣技术人员去日本学习先进的农业技术,并搭建葡萄试验田,结合日本的先进嫁接、土壤培育技术研发新型优质葡萄品种。合作社加强农业技术创新,不仅有利于生产优质的农产品,满足人们对中高端农产品的需要,也增加了合作社的收益,推动合作社农户收益持续提高。

    (四)发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农民服务的互助性农业生产组织。合作社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能够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供农业服务等带动农民致富增收。为进一步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合作社应对社员提供“选择性激励”,一方面提供声望、名誉、社会地位这些“内在选择激励”,让社员对本合作社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要提供“外在选择性激励”,如津贴、年终奖励等,以二次分配形式保障社员的利益,激发合作社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减少社員“搭便车”现象。

    (五)创立自主品牌,拥有市场份额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品牌经济时代,农产品品牌建设也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流趋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要想占领一席之地,应积极发展品牌农业,提高市场竞争力,适应消费者对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一方面合作社要创办自主品牌,提高生产优质农产品的能力,划分农产品品质等级,提升消费者消费体验,另一方面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运营,形成优秀农业品牌,提升品牌竞争力。

    (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农产品品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解决供需失衡的矛盾。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一方面要增加高端供给,改善供给短板,进一步提高合作社农业生产质量,提升农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形成“低成本、低污染,高产出、高质量”的农业生产方式,兼顾生产效益和生产质量,走“合理农业”之路。

    五、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中有着引领作用,必须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起着联系农户、服务农户、组织农民的作用,也是实现农业生产标准化、专业化的平台。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合作社与农户的联系更为密切,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承担者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 ,是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生力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政府应当重视合作社在供给侧改革中的核心地位,积极引导合作社在供给侧结构中发挥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治.农民合作社要在供给侧改革中大显身手[J].江西农业,2016(09).

    [2]李卓,何允华,刘长远.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J].吉林农业,2017(06).

    [3]高强,张照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合作社创新发展[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6(11).

    [4]张广辉,方达.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经济学家,2018(02).

    [5]李小洁,邹富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生产标准化的促进作用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2(09).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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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