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
范文 | 陈玉杰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申报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果,保证成本控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长期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比 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大多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甚至因为衡量标准的差异而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体系进行明确的区分。在当下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时代,税务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能够更快捷的进行协同工作,联合其他部门实现线上办公,并将部门之间的税收数据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共享。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系统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能够更加灵活和精准的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况能及时予以纠正或弥补。此外,企业更应注重自我审查,通过更加严密的管理方式对增值税及所得税的收入申报情况进行细致的流程梳理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措施规避税收过程中蕴含的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方面的差异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经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需用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亏损,可见确认所得税下的收入总额是最重要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另外,企业所得税法下还规定了托收承付、预收款等特殊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即收入确认时点)发生时间主要依据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原则确定,并且基本上是哪个原则可以确认的早就应用哪个原则;也可以说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更接近于是一种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原则。 (一)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别之一,也是最容易区分的特征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中对于增值税的纳税时间规定在收讫销售款项或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关,企业方面确认收入数额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确认过程的不同 增值税和所得税在本质、定义和发生的环境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活动,以及寻常市场环境下的销售和购买行为所对应的税收方式也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税收方面的较大变化。在收入确认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分析可以发现,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在确认原则及确认过程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说,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后,连带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同时产生的。而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这些税收的确认方式可能存在差异。举例来说,租赁行业中企业提供预收款的方式为对方提供租赁服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即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所得税则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确认收入的。又比如企业在对其各种形式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时采取的处理方式,应该关联到的是按照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额。当申报程序完成后,会计财务人员会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的科目内容整理出净损益,为之后的所得税统计做好准备。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净损益情况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或成本支出明细中得以体现。由于这些营业外支出的存在和影响,企业最终的净损益金额必定会小于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如果从销售业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方式与遵循的原则就并非完全相同。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需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权属是否发生转移而作进一步判断。相比之下,增值税的收入统计就更加复杂,首先要看货物的来源是自产还是外购,其次是关于货物的使用途径和转出渠道,包括对内的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和对外的分配、投资与捐赠等。这些潜在的不确定性因素都会影响增值税的收入确认结果。 因此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确认过程里,对比时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全面考察了特定的销售行为中销售方和购买方的财务交易方式及貨物的支出付款形式后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纳税时间节点。又比如,企业批量采购某些外购物品作为员工福利发放,这时的增值税则不是普通的销售所产生。当企业所得税在进行收入确认时,由于资产的所属权已经转让给职工而不再属于企业方面。因此,已经被处置的资产按照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类似的还有政府补贴收入和特殊收入等,都应作为所得税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需要先开具发票的,应在销售行为发生当天开具发票。实际经营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先行开具发票而实际销售行为并未完全发生或承诺提供的服务还未兑现等情况,处于这些阶段的所得税一般不被列入确认收入中。 (三)增值税和所得税确认收入金额的差异 关于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金额的差异,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商家买一赠一模式的销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将购买、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于他人的,必须按照货物金额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而言,类似的将企业内部资产所有权转让的行为也包含在增值税的缴纳范畴之内。此外,部分涉及到差额计税的项目也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构成而讨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差额计税项目如表1所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也要按实际收入的全额进行收入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相同之处 (一)所有权属改变的等同视为销售行为 即便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上述角度存在差异,但多数情况下当企业发生销售行为时,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在收入层面是属于同时确认的。当企业将其内部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通过各种形式的销售行为,以及股息分配,公益捐赠等形式产生实际开支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使用,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都应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可以说,所有权属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层面所对应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完全一致的。 (二)商業折扣和现金折扣销售行为 涉及到商品销售的商业行为大多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速度而选择给予的价格上的优惠,都可以算作是商业折扣的范畴。凡是涉及到商业销售行为及商业折扣的,必须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期间涉及现金折扣的,则应当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等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包括纳税人所采取的折扣方式及销售的货物明细在内,都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度。并且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通过固定的操作方式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罗列呈现出来,从而保证按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准确性。在确认原则方面,商业行为所伴随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销售方式所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基本一致的。 (三)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商业行为的多样化和灵活化,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的购买,同时尽可能的站在消费者考虑,商家纷纷出台了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试图通过更小的资金压力促进消费和购买行为的产生,潜在的为商家创造了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分期收款等方式进行货物的销售和交易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即便在第一次交易时没有完成全部货款的收取,仍可在后续一段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节点和金额进行多次交易。由这期间所发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也需按照相关税法实施执行。除此之外,我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中,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销售和买卖的行为,也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时间一般设定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模式的分期收款,单次收款的金额多少,所对应的销售方式产生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都是完全一致的。 三、结语 目前,我国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并不等同于企业所得税,二者在税费的审批、确认、额度计算等其他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内部的资产使用情况都会直接作用并通过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呈现出的差异而得以体现。在增值税申报收入和所得税申报收入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正常的,但对于这些差异却不能掉以轻心。有些差异的出现会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对于已经出现的税费申报收入差异,企业管理层及财务工作者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和警觉性,及时查找相应差异的成因以便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产生数额较大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互相关联而又彼此区分的,本质上的差异导致了申报收入的差距。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和精确性,应在掌握相关政策和申报流程的基础上,定时、定期检查二者的收入申报差异,进而在控制和优化财务管理流程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企业在纳税环节所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赵国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J].商业会计,2019(08):84-86. [2]孙雁冰.税制结构、税制改革与产业结构变化——采用工具变量法的一项实证研究[J].产经评论,2018,9(01):49-60. [3]樊其国.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J].税收征纳,2019(09):24-26. [4]田效先,鲍洋.新常态下中国税制结构优化的路径选择——基于国际比较视角[J].税务与经济,2016(05):71-76. [5]谢东林.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J].财会学习,2018(25):153-154. (作者单位:山东听涛物资有限公司)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