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ODR处理结果的执行性 |
范文 | 柳如 摘 要:ODR作为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新模式,其解决方法主要为调解和仲裁,与传统的ADR解决机制不同,ODR以其互联网的开放性、无边界性给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带来了新视野,更为适应时代的要求。关于实现ODR解决结果的执行性,除了建立让当事人信任的可靠的ODR网站及借鉴以上各个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外,还可以就ODR的调解或仲裁处理结果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司法效力。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升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效率,更可以帮助节约诉讼成本,更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时代迅猛发展,在线纠纷亦不断衍生。与此相对应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简称ODR)在业界享有盛誉。在电子商务时代,在各国都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市场的需求,此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顺应时代潮流兴起,其作为ADR的在线方式,与传统的ADR解决争议的方式相似,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纠纷解决平台。ODR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便宜、公正、方便的争议解决途径,其具有开放性,经济性,公平性,相对较弱的对抗性,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灵活性等显著优势,是解决在线纠纷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理想形式。但ODR的缺陷也在实践中逐渐凸显,如ODR案件的管辖权问题,ODR机制的合法性及ODR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其中ODR处理结果的执行性直接影响着ODR机构的权威性。 一、关于ODR处理结果的执行性的国际背景及困境 ODR在电子商务相当发达的欧美国家已有了长足的发展,ODR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自助ODR模式和交互式ODR模式,其中,交互式ODR模式是当事人应用网络技术解决争议的最主要模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与ADR一样,ODR并不是某种单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其最常用的形式仍然是协商、调解和仲裁。然而,一个ODR网站的成功离不开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但目前有关ODR争议处理结果的执行问题,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 第一,在美国,如果当事人同意接受在线仲裁裁决的约束,法院通常会依据美国宪法中的完全诚信条款执行该裁决。对于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来说,ODR作为传统ADR的在线升级方式,其处理结果的执行问题并非难题。但这种方式并不适应我国国情,较难实施。 第二,以业界自律为基础的运行机制也是保障ODR处理结果得以执行的重要手段。目前,在网络空间提供各种选择性纠纷解决服务的几乎都是私人性的非盈利机构。大量的企业通过网站徽章、信任标记、网上商业行为规范等业界自律机制,自愿将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交ODR服务者处理,并承诺执行ODR的处理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处理结果的话,可能会受到来自业界的制裁。这也是一些学者所说的网络力量执行为主原则,即通过网络自身执行ODR裁决,这也是符合ODR机制所追求的纠纷解决的高效率目的的。 信任标记的方式虽然发挥了市场的自治力,但这种解决方式过于委婉,也无法有效且直接的解决不执行ODR处理结果的问题。仅依靠行业自律并不能保障ODR处理结果被执行,其只能作为一种辅助解决方式。 第三,网上仲裁本身无法消除嵌入过程中产生的制度化关联的不确定性,必须引入第三方力量。一种路径是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直接赋予网上仲裁法律地位......另一种路径是通过行政手段扶持在线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这些ODR网站已经具有成熟的经验,其在解决在线纠纷已有显著成效,实践中,这些网站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有明显的优势。 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关于ODR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解决在线争议最优的办法,构建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下的ODR体制。 二、ODR处理结果执行难问题之解决 ODR处理结果执行的困境更多的在于ODR管辖与诉讼的关系不明确,有的国家甚至还不承认ODR争议解决机构的合法性。因此,要想让ODR的争议处理结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必须将ODR与现代法律体系相衔接。除了在法律上赋予ODR正规地位之外,还应让ODR与传统的司法制度相融合。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关于我国ODR的处理结果的执行力问题,除了建立让当事人信任的可靠的ODR网站及借鉴以上各个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可以就ODR的调解或仲裁处理结果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司法效力。 第一,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在线争议的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或仲裁裁决也因公权力的确认而具有强制执行力,将ODR处理结果与诉讼体系相融合,更可以提升ODR解决争议的权威性。如此一来,不仅节省了诉讼资源,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ODR是传统的ADR的在线演化形式,对于ODR处理结果的执行也可借鉴ADR的合理做法。此外,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195条增加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制度,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由此可见,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方式不仅节约诉讼资源,更节约当事人的成本,能够在诉讼外更好的解决纠纷。面对ODR处理结果执行难的问题,由法院确认其司法效力恰如其分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确认ODR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与我国民诉法上的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理论是相通的,只要配以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该种执行ODR处理结果的方法是具有可实施性的。此外,这种措施将ODR与传统的ADR相结合,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第三,ODR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司法确认是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电子商务纠纷解决高效率的要求,为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尽快予以完善,承认在线纠纷解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此外还应实现纠纷预防机制与ODR网站间的链接,以使得确认ODR处理结果效力的程序更为合理且完善,从而更加便利全球的当事人。 通过法院确认ODR处理结果的效力,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选择更好更优的方式解决争议。经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的ODR处理结果,其效力相当于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法律还应引导当事人双方在争议之前签订ODR管辖协议,鼓励当事人以在线方式解决在线争议,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节约诉讼资源。 这种确定ODR执行力的方式不仅适用于国内的在线争议的解决,也可推广适用于国际在线纠纷的解决。我国电子商务法起步相对较晚,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许多制度无法及时跟上互联网时代大背景下人民的现实需要。当代社会,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的一部分,线上纠纷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附属品,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更是符合时代需求的,其开放性、便捷性奠定了其在当下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但若一项ODR处理结果无法付诸执行,则将失去其解决纠纷的最初目的。因此如何完善ODR制度,及确保ODR处理结果被执行,至关重要。 三、小结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ODR已经不局限于解决在线争议,基于ODR的便捷、开放性等原因,一些离线纠纷也开始倾向于选择ODR机构解决,ODR已经成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中重要的方式。此外,ODR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在市场经济下更有利于解决互联网争议,法院的确认则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将ODR处理结果与司法权力挂钩。司法确认ODR处理结果的效力这一方式具有可实施性,能有效应对ODR处理结果执行难的问题,是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效方式。 一项制度的成功不仅在于这项制度本身的优势,更在于其配套制度或措施的完善程度。在电子商务时代,各国在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更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企业要走向世界,面对全球统一市场,提升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必然要走电子商务的道路。为此,也必须完善关于电子商务的各项制度,包括在线争议解决制度及附属问题,这是我国必须要应对并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1]刘满达.论争议的在线解决.法学,2002年第08期. [2]肖永平,谢新胜.ODR: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新模式.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3]郑世保.ODR裁决书强制执行机制研究.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4]张欣.互联网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两种路径及其社会嵌入问题.中外法学,2014年04期.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